亚康股份子公司新加坡科技签署约$2.59亿设备销售合同及$2.53亿采购合同,合同金额超年营收100%
合同金额超年营收100%对亚康股份构成重大收入增量,4月同类先例显示+4.4%/+8.2%/+11.4%的1/3/5日涨幅;但毛利率仅2.4%、属第二次同类合同、股价处于下行趋势,故以probe仓位和保守限价参与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分时走势
做多 301085.SZ 亚康股份
建仓日早于近 30 天,只有日线图
成交明细 · 纸面
做多 301085.SZ 亚康股份
| 收益状态 | -3.93% 已平仓 |
|---|---|
| 进场成交 | 2026-09-01 · 开盘 · @62.19 |
| 离场成交 | 2026-09-02 · 开盘 · @60 |
| 毛收益 | -3.52% |
| 成本 | +0.40% |
| 净收益 | -3.93% |
| 计入收益 | -3.93% |
| 建仓日 | 2026-09-01 · 进场不早于新闻时刻 + 2 分钟 |
收益口径 event_time_plus_2min_10min_walk_open_topup_to_next_open_exchange_calendar_fill_model_local_notional_v9 · method_id m8db1cbc8f2d · 截至 2026-10-27 15:43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亚康股份子公司签署$2.59亿设备销售合同(电力配套设备),合同金额17.45亿超2025年全年营收13.42亿的130%。但采购成本$2.53亿对应毛利仅约4200万(毛利率2.4%),属供应链集成过手业务。4月15日同类合同公告后股价+1日+4.4%、+5日+11.4%,但本次为第二次同类合同,surprise递减。股价处于13周下行通道(100→88),当前61.13较4月事件时64-67更低。综合判断:方向正面但edge有限,以probe仓位、限价3%以内参与。
关键理由
- 合同金额17.45亿超年营收130%,对亚康股份收入规模有重大增量,且4月同类先例验证了+4~11%的短期正向反应
- 公司定位算力出海供应链服务商,连续两单大额合同验证海外数据中心项目管线持续落地
- 股价61.13较4月事件时低约10%,估值压力有所释放,且公告前无异常抢跑
主要风险
- 毛利仅约4200万(2.4%),属过手集成业务,利润贡献有限;第二次同类合同surprise递减,市场反应可能弱于4月
- 股价处于13周下行趋势(100→88),8月20日曾单日-7.94%,趋势逆风可能压制反弹幅度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kb_search · 日期 2026-04-28 · 影响 none
2025年归母净亏损1.42亿(大额减值),但26Q1已恢复盈利(+38.61%);券商4月28日点评定性为'困境反转',未发现新增利空
检索:亚康股份 利空 风险 减值 亏损 客户流失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kb_search · 日期 2026-06-22 · 影响 none
控股股东部分股份曾遭司法冻结但已于6月解除;实控人一致行动人有协议转让股份行为,属存量事项非新增利空
检索:亚康股份 控股股东 司法冻结 减持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确认方向正面但高开低走风险存在,故选择BUY_LIMIT限价3%以内而非BUY_AUCTION;TP上界参考先例+5日+11.4%打折至8%;样本极薄(n=1)压低confidence至4
方向:唯一高相似先例方向明确正面(+1日+4.4%,+5日+11.4%),但样本极薄(n=1)
涨幅量级:4月先例+1日+4.4%、+3日+8.2%、+5日+11.4%;但本次为第二次同类合同,应打折估计(首反应日可能+2~4%,3日+4~7%)
形态:4月先例首反应日高开+7.1%后回落至+4.4%收盘,存在高开低走特征;验证了盘后明牌公告不宜集合竞价追高的经验
历史先例(按相似度)
- 相似度 8/10 301085 2026-04-15 亚康股份子公司首次签署$4.74亿设备采购+销售合同,占年营收超100%,盘后公告;公告前2日已有+3.6%抢跑 原文 ↗
事件后 +1日 +4.4% · +2日 +4.4% · +3日 +8.2% · +4日 +8.4% · +5日 +11.4%
相似度依据:同一主体、同一子公司、同类型合同(设备采购+销售)、同为盘后公告、金额同量级($4.74亿 vs 本次$5.12亿),但本次为第二次同类合同,surprise略低
经验:首次大额合同盘后公告次日高开+7%但收盘仅+4.4%,存在高开低走风险;后续3-5日持续上涨至+8~11%,说明资金有持续关注度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8 · 降级 2 · 失败 0 · 取消 0
- stock_quote 降级 stock_tools HTTP · 230 ms
{ - kb_search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128 ms
{ - search_case_library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8 ms
{"result": "search_case_library「301085.SZ」—— 与这些标的相关的自家决策案例(本页 12 条,该标的全历史相关记录共 13 条;ENTER 只按该标的自己的腿统计):\n◆ 301085.SZ:相关历史决策 13 条 · 其中该标的 ENTER 0 条(0.0%) · 我们从没在这只票上 ENTER 过\n【对所查标的真 ENTER 过的:0 条 —— 相关案例里没有该标的自己的 ENTER 腿】\n【最近 12 条其它决策(多为「不做」,用来看这票最近在被什么消息刷屏)】\n• 2026-08-05 UTC 不做 — 证券代码:301085 证券简称 - kb_fetch_document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4,186 ms
{ - kb_fetch_document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3,252 ms
{ - kb_search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9,318 ms
{ - kb_search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5,383 ms
{ - fetch_decision_experience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4,066 ms
{ - kb_fetch_document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9,759 ms
{ - event_study 降级 stock_tools HTTP · 12,439 ms
1 precedent(s) rejected; 1 benchmark warning(s)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807 字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534 号
致: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亚康股份”或“公司”委托,对公司下属子公司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简称“Technology Singapore”)作为乙方(供方)与合同相对方作为甲
方(需方)就大型设备采购事项签署的合同编号为GPDC-SGP-B2-001 的《设备
采购合同》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就Technology Singapore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相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由于《设备采购合同》适用泰国法律,2026 年8 月28 日,亚康股份委托泰
国汉成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指派的律师,就《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相关方
的主体资格、合法性、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简称“《境外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重大合同、《境外法律意见》
等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
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在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合同相对方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主体资
格及《设备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境外法律意见》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合同相关方履行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本所同意公司将法律意见作为Technology Singapore签署《设备采购合同》
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2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合同相对方系依据泰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公司,具备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根据《境外法律意见》,合
同相对方是依据泰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签署《设备采购合同》
的主体资格。
二、《设备采购合同》签署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
《设备采购合同》对设备信息、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合同价款支付、价
格承诺及转移使用、双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质量和技术要求、设备包装、运
输、交付、设备初检、设备安装调试、质量保修、设备附随软件、程序、违约
责任、合同解除、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及管辖、合同语言、签署及附则等内容
进行了约定。
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该合同适用泰国法律。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设备采购合同》适用泰国法律,合同内容不违反
泰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境外法律意见》,合同相对方具备签署
《设备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该《设备采购合同》内容不违反泰国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的出具,不代表本所
或签字律师对交易各方后续完全履行该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此页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之子公司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的签字
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A 座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6 年8 月31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