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宏景科技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1/10不做原因:不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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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景科技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延长2025年度定增决议有效期,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公告为宏景科技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议案仅为延长2025年度定增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权有效期,属于例行治理程序性文件。无新增财务数据、无新业务进展、无订单/合同/监管/产品等实质催化,不构成可交易事件。
📄 原文宏景科技↗ 原文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 号富力中心23 楼整层及31 楼01、04 单元 邮编:510623 23/F, U…
不做 宏景科技(301396.SZ)
公告为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议案仅延长2025年度定增决议有效期,属纯程序性治理文件,无新增催化、无方向性信息、无交易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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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宏景科技(301396.SZ)于2026年8月31日召开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两项议案:延长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延长董事会办理定增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公告体裁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确认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该事件不包含任何新增财务信息、业务进展或方向性催化,属于纯程序性治理噪音,无交易价值。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31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消息传播链
- 宏景科技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属法定披露义务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无先例可参考,因事件本身为纯程序性治理文件,无交易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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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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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 号富力中心23 楼整层及31 楼01、04 单元 邮编:510623
23/F, Units 01 & 04 of 31/F, R&F Center, 10 Huaxia Road, Zhujiang New Town,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23, P. R. China
电话/Tel : +86 20 2826 1688 传真/Fax : +86 20 2826 1666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宏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梦麟律师、邓慧珊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法律意见书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除
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
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
司于2026 年8 月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 年8 月1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8 月31 日15:00 在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111
号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欧阳华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8 月3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8 月31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
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
计88,960,7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的41.4033%。本所律师已核查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
数共计442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24,63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
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的11.4661%,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
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延长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
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法律意见书
全权办理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上
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523,9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5%;反对54,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弃权1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0.01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293,3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45%;反对54,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6141%;弃权1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5614%。
(二)《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524,6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1%;反对53,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弃权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0.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294,0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53%;反对53,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5755%;弃权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5792%。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胡铁军
张梦麟
邓慧珊
2026 年8 月31 日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 号富力中心23 楼整层及31 楼01、04 单元 邮编:510623
23/F, Units 01 & 04 of 31/F, R&F Center, 10 Huaxia Road, Zhujiang New Town,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23, P. R. China
电话/Tel : +86 20 2826 1688 传真/Fax : +86 20 2826 1666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宏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梦麟律师、邓慧珊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法律意见书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除
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
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
司于2026 年8 月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 年8 月1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8 月31 日15:00 在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111
号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欧阳华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8 月3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8 月31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
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
计88,960,7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的41.4033%。本所律师已核查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
数共计442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24,63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
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的11.4661%,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
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延长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
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法律意见书
全权办理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上
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523,9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5%;反对54,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弃权1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0.01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293,3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45%;反对54,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6141%;弃权1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5614%。
(二)《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524,6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1%;反对53,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弃权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0.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294,0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53%;反对53,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5755%;弃权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5792%。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胡铁军
张梦麟
邓慧珊
2026 年8 月31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