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德石股份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1/10不做原因:不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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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石股份(301158.SZ)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例行董事会换届及注册资本变更议案获通过
该公告为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为例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程序性确认,无任何新增业务、订单、业绩或重大经营信息。根据治理类经验,例行变动且经营机制成熟时通常不是交易事件。不构成可交易的催化。
📄 原文德石股份↗ 原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德石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572 号 致: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
不做 德石股份(301158.SZ)
例行治理公告(董事会正常换届+注册资本变更程序确认),无新增经营催化、无业绩/订单/重大业务信息,不构成交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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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德石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8月31日召开,审议通过注册资本变更及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法律意见书为程序性文件,仅确认会议召集、表决合法有效。董事会换届属任期届满正常更替,无控制权变化或关键人物流失;注册资本变更系此前已披露事项的程序落地。无新增信息增量,无交易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31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例行治理事件无先例可比,不影响结论
方向:无适用先例
涨幅量级:无
形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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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660 字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572 号
致: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2026 年8 月31 日在山东省德州市天衢新区晶华南大道1518 号公司办
公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
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6 年8 月13 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2026 年8 月1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2026 年8 月31 日15 点00 分在山东省德州市天衢新区晶华南大道1518 号
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程贵华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0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0,396,6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262%,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股东代理人)共计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9,307,67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6.163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8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88,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62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6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88,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9%。
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以
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0,131,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0%;反对258,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1%;
弃权6,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24,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793%;反对258,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495%;弃权6,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张玉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9,316,003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30 票。
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郑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9,316,002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29 票。
表决结果:当选。
3、选举刘华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9,317,089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16 票。
表决结果:当选。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程贵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9,316,114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41 票。
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路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9,316,103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30 票。
表决结果:当选。
3、选举任鸿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9,316,132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59 票。
表决结果:当选。
4、选举孙宝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9,316,096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23 票。
表决结果:当选。
5、选举陈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9,316,091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18 票。
表决结果: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
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周世君
______________
崔成立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A 座509 单元,100033
2026 年8 月31 日
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572 号
致: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2026 年8 月31 日在山东省德州市天衢新区晶华南大道1518 号公司办
公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
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6 年8 月13 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2026 年8 月1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2026 年8 月31 日15 点00 分在山东省德州市天衢新区晶华南大道1518 号
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程贵华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0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0,396,6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262%,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股东代理人)共计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9,307,67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6.163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8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88,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62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6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88,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9%。
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以
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0,131,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0%;反对258,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1%;
弃权6,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24,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793%;反对258,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495%;弃权6,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张玉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9,316,003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30 票。
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郑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9,316,002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29 票。
表决结果:当选。
3、选举刘华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9,317,089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16 票。
表决结果:当选。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程贵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9,316,114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41 票。
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路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9,316,103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30 票。
表决结果:当选。
3、选举任鸿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9,316,132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59 票。
表决结果:当选。
4、选举孙宝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9,316,096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23 票。
表决结果:当选。
5、选举陈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9,316,091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18 票。
表决结果: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
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周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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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成立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A 座509 单元,100033
2026 年8 月31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