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t-trade登录编辑
🇨🇳 A股公告万辰集团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0/10不做原因:不是事件
北京时间·🕒 发布 19:14:11·⟳ 抓取 19:16:38 +2m27s·⚡ 决策 08-31 20:33:18 +1h16m·57.4 天前

万辰集团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第四届董事会换届至第五届,全部议案通过

该公告为律所出具的股东会程序合规法律意见书,内容仅为第四届董事会例行换届至第五届,全部议案高票通过,无控制权变更、无新战略信息、无关键人物异动、无业务影响。会议通知早在8月13日已披露,属完全可预期的例行治理事项,不构成任何交易催化。

📄 原文万辰集团↗ 原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 号泰康金融大厦9 层 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
不做 万辰集团(300972.SZ)
例行董事会换届法律意见书,属程序性治理公告,无新增业务信息、无控制权变更、无战略方向变化,不构成任何方向性催化,无交易价值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万辰集团8月31日召开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唯一议程为第四届→第五届董事会换届。国浩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程序合规。所有候选人以约90%得票率当选,无争议、无新信息。会议通知8月13日已公开,属完全可预期的例行治理。此类公告对股价无任何方向性影响,不产生交易机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31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消息传播链

  1. 2026-08-31 19:14 CST首发巨潮资讯网(cninfo)一手源原文 ↗
    万辰集团披露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董事会换届程序合规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1. read_local_file 成功 本地只读文件 · 163 ms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792 字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 号泰康金融大厦9 层
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8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0455 号
致: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万辰集团”)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6 年8 月31 日召开
的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和《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2026 年8 月12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已于2026 年8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13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事项。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2026 年8 月31 日14 点30 分在福建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8 月3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8 月31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8 月31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本次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9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2,083,2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66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98,429,0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795%;参加本
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654,10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869%。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截至2026 年8 月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
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第四届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1、《关于选举王丽卿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10,273,5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2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25,0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86.506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2、《关于选举王泽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10,240,6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9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92,1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86.272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3、《关于选举林该春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10,197,5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64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49,0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85.9647%。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4、《关于选举王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10,318,2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6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72,7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86.847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二)《关于第四届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1、《关于选举林丽叶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10,252,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03,7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86.355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2、《关于选举杨帆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10,439,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6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91,0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87.691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3、《关于选举郑鲁英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10,345,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8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97,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87.021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4、《关于选举林永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同意110,330,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7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81,9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86.913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刘
继
张博阳
_________________
乔诗璐
2026 年8 月31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