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鹏辉能源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不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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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辉能源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第六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全部议案高票通过
本次公告为临时股东会的程序性法律意见书,内容仅确认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所有候选人均为现任管理层或已提前公告的提名,全部议案以99%以上赞成票通过,无任何意外结果、新增信息或方向性变化。属于典型例行治理公告,对股价无催化作用。
📄 原文鹏辉能源↗ 原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 1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
不做 鹏辉能源(300438.SZ)
例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法律意见书,全部议案高票通过属完全预期内结果,无新增基本面信息、无方向性变化、无催化作用,不构成任何交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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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鹏辉能源8月31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完成第六届董事会换届选举(5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全部议案以99%以上赞成票通过。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程序合规。会议通知已于8月15日公告,选举结果完全在预期之内,无任何新增基本面信息或意外事项。此类例行治理公告不构成交易催化,方向为中性,无edge。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31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例行治理公告无需先例校准,直接判定无催化
方向:无适用先例
涨幅量级:无
形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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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 1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鹏辉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公司
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电子数据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
复印件、电子文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法律意见书
- 2 -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
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系由2026年8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
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15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56,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会召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
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该等会
议通知的内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 3 -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 年8 月31 日(星期一)下午14:30 在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市良路912 号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召开。公司董事长夏信德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鲁宏力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年8月31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2026 年8 月31 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了核查,
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 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132,204,0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2652%。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0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9,547,5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法律意见书
- 4 -
总数的比例为3.8835%。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了会议;
(2)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会议;
(3)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
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
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 5 -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对《股东会通知》载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
该等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5 名,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1.01 选举夏信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0,548,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377,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572%。
1.02 选举甄少强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50,539,8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368,0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3.8112%。
1.03 选举鲁宏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50,539,6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01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367,8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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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股份的93.8102%。
1.04 选举夏杨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0,539,3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367,5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3.8087%。
1.05 选举梁朝晖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50,539,8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368,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3.8112%。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独立董事3 名,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2.01 选举南俊民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50,630,5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6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458,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4.2745%。
2.02 选举彭方平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50,644,6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7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472,8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4.3465%。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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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选举刘明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50,647,9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7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476,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4.3633%。
3. 《关于确认董事角色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51,559,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6%;反对1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
弃权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9,388,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04%;反对1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7%;弃权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
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
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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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年夫兵
经办律师:
石
力
2026 年8 月31 日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 1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鹏辉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公司
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电子数据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
复印件、电子文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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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
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系由2026年8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
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15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56,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会召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
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该等会
议通知的内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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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 年8 月31 日(星期一)下午14:30 在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市良路912 号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召开。公司董事长夏信德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鲁宏力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年8月31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2026 年8 月31 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了核查,
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 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132,204,0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2652%。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0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9,547,5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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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比例为3.8835%。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了会议;
(2)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会议;
(3)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
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
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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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对《股东会通知》载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
该等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5 名,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1.01 选举夏信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0,548,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377,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572%。
1.02 选举甄少强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50,539,8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368,0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3.8112%。
1.03 选举鲁宏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50,539,6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01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367,8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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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股份的93.8102%。
1.04 选举夏杨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0,539,3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367,5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3.8087%。
1.05 选举梁朝晖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50,539,8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368,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3.8112%。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独立董事3 名,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2.01 选举南俊民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50,630,5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6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458,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4.2745%。
2.02 选举彭方平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50,644,6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7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472,8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4.3465%。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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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选举刘明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50,647,9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7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476,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4.3633%。
3. 《关于确认董事角色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51,559,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6%;反对1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
弃权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9,388,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04%;反对1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7%;弃权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
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
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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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年夫兵
经办律师:
石
力
2026 年8 月31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