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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英 力 特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不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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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披露中证投服中心公开征集表决权法律意见书,属例行治理程序性文件

本公告是纯粹的程序性治理文件——律所对中证投服中心公开征集表决权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股东会已于8月31日召开完毕,仅2名股东参与(0.2%股份),无任何新增业务信息、财务数据、订单、监管结论或方向性催化。Web/KB/行情研究不可能改变不做结论。

📄 原文英 力 特↗ 原文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英力特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征集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1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征集宁夏英力特化工…
不做 英力特(000635.SZ)
本公告为例行治理程序性法律意见书,确认已完事项(8月31日临时股东会表决权征集)合规,无新增业务、财务或方向性信息,不构成任何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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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英力特(000635.SZ)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仅确认中证投服中心对2026年8月31日临时股东会的表决权征集程序合规(主体资格、征集程序、行权结果均符合规定)。参与股东仅2名、代表0.2%股份,股东会已召开完毕。该文件不包含任何新增业务、财务或监管信息,属于高噪音例行治理披露,无交易价值。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1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消息传播链

  1. 2026-09-01 11:45 +08:00首发巨潮资讯网(cninfo)一手源原文 ↗
    英力特在巨潮披露中证投服中心征集表决权法律意见书,属法定程序性披露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无需先例研究,本事件不构成交易催化

方向:不适用——无方向性催化

涨幅量级:不适用

形态:不适用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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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353 字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征集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1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征集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征集人”、“中证投服
中心”)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征集人聘请的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
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征集人向截至2026 年8 月2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
全体股东征集2026 年8 月31 日召开的英力特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表决权
(以下简称“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相关事宜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
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征集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征集人的如下保
证:
1.所有提供的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投资者委托材料为投资者按照征集公告
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其与原件一致,没有遗漏;

法律意见书
2
2.提供的给本所的征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
征集人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征集表决权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相关主体的说明予以引述;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征集表决权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英力特在其为实施本次征集表决权所制作的相关文
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英力特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征集人为本次征集表决权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本次征集表决权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3
一、关于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当向公
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根据《证券法》《暂行规
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
根据英力特于2026 年8 月18 日披露的《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征
集表决权公告》”),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中证投服中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
法》《暂行规定》的规定,具备公开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征集表决权涉及的《征集表决权公告》已依法披露,《征集表
决权公告》及其附件《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征集人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
所必需的信息。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征集表决权的情况及行权结果
根据本次征集表决权中授权征集人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文件,本次征集表决权共收到2 名有效股东授权征集人行使表决权的文件,代表
英力特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共801,000 股,约占英力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2%。
经核查,征集人亲自出席了英力特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已按照《征
集表决权公告》披露的表决意见和《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内容代表委托股东对

法律意见书
4
英力特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行使表决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
规定。
四、关于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征集程序
及行权结果符合《证券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5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
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
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孟文翔
刘浩杰
2026 年8 月31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