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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中赋科技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2/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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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赋科技定增项目发行保荐书披露,系2025年12月已公告的实控人认购定增的例行程序性文件

本文件是2025年12月已公告定增方案的例行程序性推进(保荐书),不含任何新增事实、金额变化或实质进展;定增本身已被市场充分消化(现价9.05元较发行价6.83元溢价32%);保荐书中提及的CXO转型为远期意向性表述,无可交易催化

📄 原文中赋科技↗ 原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二〇二六年九月 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不做 中赋科技(300692.SZ)
发行保荐书是定增申报的例行程序性文件,定增方案2025年12月已公告并获批,无新增实质催化;股价已较发行价溢价32%,充分反映定增预期;保荐书中CXO转型仅为远期意向,无具体标的/金额/时间表,不构成可交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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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中赋科技(300692)定增方案于2025年12月公告(实控人刘杨以6.85元/股认购26,220万元),2025年12月31日获股东大会批准,2026年5月修订。本次披露的发行保荐书是向深交所申报的标准程序文件,不构成新增催化。当前股价9.05元已较发行价溢价约32%,市场早已消化该定增预期。保荐书中提及的CXO产业链布局仅为3-5年远期规划意向,无具体标的、金额或里程碑,不构成可交易事件。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5-12-12 · 扩散 medium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本事件为程序性文件,无新增催化,不需要先例校准

方向:无适用先例

涨幅量级:无

形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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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原文 · 27,598 字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二〇二六年九月

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3-1-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国泰海通证券”或
“保荐人”)接受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赋科
技”“公司”“发行人”)的委托,担任中赋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荐人,卢婷婷、黄坤镇作为具体负责推
荐的保荐代表人,特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本项目发
行保荐书。
保荐人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注册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
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3-1-2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人名称 ..................................................................................................... 3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 3
三、保荐人指定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3
四、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 ................................................................. 3
五、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六、保荐人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 7
七、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9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11
一、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 11
二、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 11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2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2
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合规性 ............................................... 13
三、本次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 ....................................................... 18
四、公司的相关风险 ........................................................................................... 19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简要评价 ....................................................................... 27


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3-1-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国泰海通指定卢婷婷、黄坤镇作为中赋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
卢婷婷,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自2015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主持或
参与中环环保、深圳新星、同兴达、播恩集团、龙图光罩、奥拉股份等项目上市
辅导或IPO 申报工作;中环环保、南极光等非公开项目;爱迪尔重大资产重组项
目;中环环保、深圳新星等可转债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近五年执业记录良好。
黄坤镇: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自2018 年
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钶锐锶、龙图光罩、晶华光学、奥拉股份、优必
选科技等多家公司上市辅导工作或IPO 申报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
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近五年执业记录良好。
三、保荐人指定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项目协办人:王子龙
项目组其他成员:韩芒、胡谦、王树、殷凯奇
四、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
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五、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nhui Orivie Technology Co.,Ltd
股票简称
中赋科技

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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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30069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587237655P
注册资本
56,227.6116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刘杨
成立日期
2011 年12 月14 日
上市时间
2017 年8 月21 日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948 号中正国际广场1 幢办1608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120 号中辰未来港B1 座22-23 楼
邮政编码
230041、230051
公司网站
http://www.ahzhhb.cn/、http://orivietechnology.com/、http://orivielab.com/
电子邮箱
zfkj@orivietechnology.com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
复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固体废物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
生利用;城乡市容管理;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
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第一
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
须经相关部门审批);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
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电气安装服务;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餐厨垃圾处理;
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2026 年6 月30 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36,895,556
6.56%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525,380,560
93.44%
总股本
562,276,116
100.00%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6 年3 月31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张伯中
49,174,075
8.75%
2
北京鼎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45,794,137
8.14%
3
嘉兴鼎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747,222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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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4
苏州九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3,734,500
2.44%
5
刘良恒
7,815,606
1.39%
6
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5,570,000
0.99%
7
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4,000,000
0.71%
8
安徽景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曦
价值发现成长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900,020
0.69%
9
胡艳艳
3,375,102
0.60%
10
詹妮
3,123,000
0.56%
合计
161,233,662
28.68%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集研发、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制造及咨询为一体的国家级
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市政污水、工业废水等污水处理业务、垃圾焚烧发电等
固危废处理业务及环境工程业务。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稳定、高效、创新技术
的一站式服务和一揽子解决方案,为环境治理综合解决方案商。
(五)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额的变化表
上市以来,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
净资产额(2017 年6 月30 日)
46,548.71
历次筹资情况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筹资总额
2017 年8 月
首次公开发行
23,416.26
2019 年6 月
发行可转债
29,000.00
2020 年10 月
非公开发行
54,999.99
2022 年5 月
发行可转债
86,400.00
合计
193,816.25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含税)
12,356.03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
320,560.93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控股权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控股股东由张伯中先生
变更为北京鼎垣,实际控制人由张伯中先生变更为刘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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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11 月7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协议转
让完成过户登记,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北京鼎垣,公
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刘杨先生。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北京鼎垣,实际控制人为刘
杨。刘杨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北京鼎垣和嘉兴鼎康间接控制公司
70,541,359 股股份。刘杨基本情况如下:
刘杨先生,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欧国际工商学
院EMBA,英国纽卡斯尔大学硕士,厦门大学学士。刘杨先生曾任安东石油技
术(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于2016 年创办北京赛赋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6 年6 月至今任南京鋆鼎康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6 年7
月至今任北京赛赋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兼任其多家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2020 年12 月至今任海口赛通展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兼总经理,2025 年7 月至今任嘉兴仁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5 年7 月
至今任嘉兴仁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经理;2025 年12 月至今任中赋科技董
事长并兼任其多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董事、经理。
(七)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6-30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资产总计
682,688.67
673,391.05
685,689.43
663,362.81
负债总计
339,133.26
396,873.02
437,810.64
416,938.96
股东权益合计
343,555.42
276,518.03
247,878.80
246,423.8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320,560.93
253,958.63
226,269.50
225,065.77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 年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营业收入
44,538.09
95,469.86
95,746.21
81,4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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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6 年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营业利润
5,968.87
10,051.16
6,213.33
11,877.04
利润总额
6,059.70
10,075.51
6,111.00
11,893.10
净利润
5,303.47
7,781.25
6,127.89
11,760.0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
4,868.38
6,831.14
5,926.69
10,796.23
(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 年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021.09
21,812.24
18,008.47
8,125.8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811.11
7,433.95
-19,872.25
-6,537.7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834.12
-30,796.59
1,538.95
-19,936.1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1,044.13
-1,550.89
-326.10
-18,348.15
2、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26-6-30/2026
年1-6 月
2025-12-31
/2025 年度
2024-12-31
/2024 年度
2023-12-31
/2023 年度
流动比率(倍)
1.73
1.60
1.51
1.24
速动比率(倍)
1.72
1.59
1.50
1.23
资产负债率(合并)(%)
49.68
58.94
63.85
62.85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0.34
0.84
1.07
1.23
存货周转率(次)
25.97
57.82
55.11
38.57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元)
0.14
0.47
0.42
0.19
每股净现金流量净额(元)
0.20
-0.03
-0.01
-0.43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合并)=合并负债总额/合并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末期初平均账面价值;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末期初平均账面价值;
(6)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7)每股现金流量净额=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六、保荐人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2026 年6 月30 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衍生品投资部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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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0%;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客需
部通过自营股东账户持有20,20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0%;国泰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资管计划持有409,70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有876,45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0.16%;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472,024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0.27%。截至2026 年6 月30 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
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54%。除上述情况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
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
况。
(五)关于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其他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人公正履
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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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海通制
定并完善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
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
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
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
(一)内部审核程序
国泰海通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
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
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
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
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
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
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海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
核风控部、投行质控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
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7 人,内核委员独立行
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
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此外,内核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6 个月。
国泰海通内核程序如下:
1、内核申请:项目组通过公司内核系统提出项目内核申请,并同时提交经
投行质控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
2、提交质量控制报告:投行质控部主审员提交质量控制报告,并同时提交
相关问核记录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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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核受理:内核风控部专人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受理条件的,
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4、召开内核会议:各内核委员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
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5、落实内核审议意见:内核风控部汇总内核委员意见,并跟踪项目组落实、
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6、投票表决:根据内核会议审议、讨论情况和投行质控部质量控制过程以
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内核意见
国泰海通内核委员会于2026 年3 月25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中赋科技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进行了审核,投票结果为通过。国泰海通内核委员会审议认为:
中赋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条件。保荐人内核
委员会同意将中赋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上报深交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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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并组织编制了申请
文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国泰海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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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国泰海通接受中赋科技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保荐人本着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
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保荐人内核会议的审核。
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
要求;发行人管理良好、运作规范、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基本条件;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此,保荐人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
任。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经国泰海通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2025 年12 月12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涉及关联交
易事项暨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2025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议案,并决定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2025 年12 月31 日,公司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对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并作
出决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均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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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5 月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
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修订稿。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合规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 元,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的规定。
发行人已于2025 年12 月31 日召开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
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根据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发行
人已于2026 月5 月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报深交所审核,审核通过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符合
《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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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上市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如前所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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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围绕公司主营业务,不会产生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相关
规定
发行人于2017 年8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于2025 年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
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超过6 个月。
本次发行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六条第三款的要求。
4、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
索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情况特殊、重大复杂敏感的事项。
(2)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涉及缺乏明确规则依据、对已有规
则的解释、或适用存在不同认识的重大无先例情形。
(3)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舆情信息。
(4)发行人及发行上市相关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6,220.00 万元,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
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
行通过董事会确认发行对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和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十八个
月;上市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
资金金额及投向。因此,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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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此外,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以投资者需
求为导向,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
等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1 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杨先生。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6.85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现
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价
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者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该次送股
率或转增股本率,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公司于2026 年6 月8 日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2025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于2026 年7 月31 日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调
整后的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董事会审议本次利润分配调整预案当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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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总股本为基础,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后,向全体符合分红条件的
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23 元。根据上述权益分派结果,本次股票的发行
价格由6.85 元/股,调整为6.83 元/股。
本次发行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1 名,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杨先生。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
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
因此,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和五十七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内,发行对象所取得的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形式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
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9、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
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不存在向本次发行对象做出保
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10、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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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国泰海通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发行人就本项目聘请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上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
务机构。除此之外,发行人存在有偿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荣大
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的行为。
1、聘请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提高申报文件的规范性,发行人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提供本次申报的材料制作支持和全流程
信息化服务。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和法定代表人
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 年8 月26 日,法定代表人为韩起磊,
注册资本为4,216.0114 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0673148X1,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 号五区29 号楼5 层501 室,主要经营
范围包括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和数据处理服务等。本次服务的具体内容:为
发行人本次申报的材料制作支持和全流程信息化服务。
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成立于2019 年11 月11 日,系北京
荣大商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 年7 月10 日,
法定代表人为韩起磊,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MA00G2AL5T,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 号五区29 号
楼5 层601 室,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管理;市场调查;会
议服务;打字复印等。本次服务的具体内容:为发行人本次申报的材料制作支持
和全流程信息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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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保荐人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本保荐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
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
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相关
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的相关风险
(一)经营与业务风险
1、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污水处理及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是一个政策主导的行业,其发展受国家政策影
响较大。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行业在政策的支持下得到
快速发展,监管体系日益完善,行业运营朝着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社会化、运
行市场化、管理企业化的方向发展。但由于我国污水处理行业及垃圾处理行业正
处于产业化、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产业环境、运营机制、价格形成机制以及适
用的行业法律法规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行业管理体制与监管政策的变
化将可能给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影响,公司存在环保政策发生不
利变动,从而导致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2、客户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总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81%、
31.14%、32.98%和34.14%,客户集中度较高且主要以特许经营权客户为主。如
果主要客户出现违约风险或重大财务/财政风险,将可能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下降,进而引发业绩下滑的风险。
3、经营区域集中的风险
安徽和山东两省在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相对较高,未来如果安徽、山
东省区市场竞争加剧,公司未能与当地政府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则经营区域集中
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导致经营业绩的下滑;同时,经营区
域集中也可能导致公司在开拓其他地区业务进程受阻,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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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影响。
4、特许经营业务违约风险
公司目前投资运营污水处理业务和垃圾焚烧发电业务项目较多。各项目主要
通过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与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方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或股权收购
(特许经营权协议经政府部门认可)方式取得。由于特许经营权项目涉及金额较
大,若有违约产生,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PPP 等商业模式带来的风险
公司一直积极开展相关环保领域的PPP 模式业务探索,设立相关的子公司
与内部业务部门,抓住市场大趋势,推进公司在环保市场的业务发展。但PPP
作为新兴的业务模式,在推广探索的道路上仍然存在不确定性风险。首先是政策
方面,虽然近年来关于PPP 模式的相关政策落地加速,但整体上仍有待完善。
其次,PPP 模式项目投资额较大、合作年限较长,在实际运营中受各方面的影响,
项目的盈利情况可能会低于预期水平从而带来运营风险。
6、特许经营权质押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因债务融资等需要,将部分特许经营权项
目协议项下的收益权权利进行了质押担保。若公司无法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
特许经营权及其衍生权益可能存在被债权人处置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
生不利影响。
7、项目投资建设超支及无法按期完工的风险
公司项目建设的成本和进度受到若干因素的影响,包括建筑材料、设备及部
件的价格波动,设备、材料或人手短缺,预期以外的工程、设计、环境或地质问
题,配套基建设施的影响,预期以外的成本上升等。此外,公司还可能因未曾预
料到的或虽然预料但不可控事件等因素致使工程建设不能按期完工情况。项目建
设工程的超支及延误,又将进一步造成项目建设成本增加、项目现金流量不能按
计划获得、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等后果,从而增加公司资金压力,对公司经营
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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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风险
水处理质量受到进水水质、设备运行状况、工艺参数设置及控制等因素综合
影响,若个别排放主体未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排放,导致进水水质大幅超过
设计进水标准,或设备突发故障,以及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等不可预见状
况,将会导致公司可能面临水处理质量风险及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从而对公司
的品牌及业务开拓等造成负面影响。
固废处理项目运营过程中,会产生污水、废气以及飞灰/炉渣等污染物。为
确保项目运营符合环保要求,废气、污水和固废等污染物排放和处理符合国家标
准,项目公司建设了必要的处理设施并采用了一系列污染防治技术和措施。但在
项目运营过程中,若国家有关部门提高环保排放标准,部分项目可能存在因不满
足新的环保要求需要增加或改造有关环保设施,从而导致环保资本性投入增加,
同时还会增加日常经营的环保处理费用,对公司经营利润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还
存在由于设备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环境保护风险的可能,从而对公司
的项目运营和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9、新业务拓展风险
公司业务涵盖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发电等环保领域,经过多年经营与积累,
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运营模式与稳定的盈利基础,整体经营状况稳健。为进一步优
化业务布局,丰富盈利结构,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推动形成多元化发展格局,
提升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与整体价值。公司将依托实际控制人在生物医药领
域积累的丰富行业经验、技术认知及产业资源,积极探索布局创新药及医疗器械
CXO 产业链的相关业务。
由于生物医药领域与公司现有环保业务在行业属性、运营模式等方面存在一
定差异,新业务在推进过程中可能面临市场资源拓展、业务体系完善、人员团队
搭建等阶段性挑战。若未来新业务拓展进度未达预期,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
一定不利影响。
10、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持续未达预期的风险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未达预期效益的情况,主要与尚未取得竞
争性电价批复、当地所收集垃圾的特性状况等具体项目影响因素有关。影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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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预期效益的各项因素已部分得到解决、改善,公司亦通过开拓区域内市场增
加垃圾处理量以改善效益。未来,若部分相关影响因素未得到持续改善、市场开
拓不达预期、电价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则可能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持续未
达效益的风险。
11、工程业务调整及收入下滑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工程业务的收入金额分别为 8,233.63 万元、 18,124.04
万元、 13,529.30 万元和2,942.71 万元,相较于2022 年的50,401.68 万元,整
体呈现出下降趋势,主要系因公司坚持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总体原则,主动优
化业务结构,审慎承接工程项目所致。如果未来公司工程业务持续处于调整阶段、
公司未来获取工程项目业务能力下降、市场竞争加剧等,公司的工程业务收入存
在继续下滑的风险。
(二)财务风险
1、现有BOT、TOT 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污水处理收入呈现逐年递减的
会计核算特点所可能导致收入下降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采用PPP、BOT、TOT 等模式参与污水处理业务。项目公司从国
家行政部门获取污水处理业务的特许经营权,参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在特许经
营权期满后,项目公司需要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还国家行政部门。
根据会计政策,公司污水处理业务中的PPP、BOT、TOT 特许经营权项目主
要按照金融资产模式核算。确认金融资产的特许经营权项目结算款项首先用于项
目投资本金的收回和投入资金的利息回报,剩余部分确认为运营收入(即不含利
息收入),其中项目投入本金收回呈逐年上升趋势,利息收入回报由于本金收回
减少了计算基数而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归还的本息总额每年是固定的。公司按
金融资产模式核算的PPP、BOT、TOT 业务污水处理收入由利息收入和运营收入
(即不含利息收入)两部分组成,由于投资成本的逐年回收导致利息收入逐年下
降,在水量、水价等结算因素以及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单个项目销售收入将有所
下降,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若公司后续污水处理业务拓展较
为缓慢,污水处理业务规模无法保持增长,则存量项目收入在外部条件不变情况
下将因会计核算原因呈现收入递减特征,可能产生公司整体收入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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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4.09%、37.62%、41.25%和43.00%,不
同期间存在一定差异且存在波动,主要系行业竞争加剧、营收构成波动以及特许
经营项目运行维护成本增加、固废处理量未达到规模效应前折旧摊销金额较大等
因素综合导致。未来,若上述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可能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
险,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流动性及偿债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业务收入来源于污水处理、固废处理的投资及运营业务和工程
业务,该等业务对公司自身运营资金的要求较高。投资及运营业务需要垫付大量
的资金,特许经营权无论是通过BOT 运作模式取得或者通过TOT 运作模式取得,
现金大量流出的建设期(收购期)无现金流入或只有极少现金流入,投资及回报
需要在未来较长的运营期内逐年收回;工程业务的承接需要投标及履约保证金,
工程实施过程需要垫付部分项目工程款,后期工程尾款通常需待质保期结束后收
回;公司业务实施特点对公司现金流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截至2026 年6 月30
日,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49.68%。融资规模和结构的合理规划对公司可
持续稳步发展至关重要。公司客观上存在负债和资金管理不当导致的流动性及偿
债风险,从而导致经营业绩无法持续增长甚至下滑。
4、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随着公司运行和投资建设项目增多,带动应收账款相应增长。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79,255.66 万元、100,497.88 万元、126,865.81 万元和
133,952.83 万元。若主要客户的经营或财务/财政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影响
应收账款的正常收回,将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5、非流动资产占比较高相关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资产占比较高,其中长期应收款、在建工程、无
形资产以及其他非流动资产为主要组成部分,上述资产合计占报告期各期末资产
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0.22%、66.29%、65.33%和63.67%。由于公司在运营的特许
经营权项目较多,使得上述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一直处于较高水平,符合行业特
点。若未来宏观经济发生剧烈动荡、主要资信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导致项目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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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回款或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突发事项,将导致公司非流动资产发生大额坏账
或者减值,公司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甚至亏损风险。
6、商誉减值风险
截至2026 年6 月30 日,公司商誉账面价值为2,901.39 万元。公司每年会对
商誉是否发生减值进行测试。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首先递减分摊至
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受宏观经济环境、当地政府财
政状况、政策环境、处理水量等因素的影响,兰考县荣华水业有限公司可能存在
实际净利润达不到公司预计业绩的风险。因此公司账面商誉存在减值风险。若未
来发生商誉减值,则可能对本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7、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目前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1)增值税优惠政策
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
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子公司污水处理收入及垃圾处理收入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且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
部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子公司利用垃圾发电产生的电力收入业务享受增值税
即征即退100%的税收优惠。
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40 号),纳税人从事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
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项目,自2022 年3 月1 日起,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
策。
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43 号),自2023 年1 月1 日至2027 年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
额。
④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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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5
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6 号)、《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
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 年第1 号)等相关政策要求,纳税人开
展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其中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动
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
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政策
①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于
2021 年9 月18 日联合下发的编号为GR202134001666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公司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及2024 年11 月28 日,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
新认定,并获取编号为GR202434005839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自2021 年起三年内、自2024
年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
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于2022
年12 月12 日联合下发的编号为GR202237004720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子
公司泰安清源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
关法规规定,泰安清源自2022 年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
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
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根据《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 年第60 号)和《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4 号)规定,自2019
年1 月1 日起至2023 年12 月31 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
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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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 年第38 号),自2024 年1 月1
日起至2027 年12 月31 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12 号),自2021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
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2 号),自2022 年1 月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
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2023 年第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2 号),
自2023 年1 月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 年第23 号),自
2021 年1 月1 日至2030 年12 月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存在因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或自身条件变化而导致税收优惠减少,盈
利能力下降的可能。
(三)技术风险
1、技术落后风险
近年来,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的战略地位不断提升,政策力度不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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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7
国家及地方相继出台重要环保产业规划或政策,对污染物减排制定了相关明确目
标,行业废水排放标准不断提高,这都对发行人污水处理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
若公司未能及时进行技术升级和创新,则存在技术落后风险。
2、核心人员依赖风险
污水及固废处理行业是资金、技术、人才密集型行业,公司的良好运营离不
开市场敏感性强、发展意识超前、发展思路清晰的管理团队和一批环保、化工、
水处理、电气、发电、锅炉、汽机、化污水、土建与工程安装、成本与技术经济
分析等多学科的专业人才。若发生核心技术人才大批流失的情况,公司将面临管
理失衡、核心技术泄露、知识产权被他人侵占使用等风险,这将给公司的可持续
稳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股市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
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调控、股票市场交易
行为、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本次发行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
一定时间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
风险。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扩大了股本、补充了资本金,资本结构更加稳健,但
由于营运资金改善、资本结构优化需要一定时间,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利润的
增幅可能小于股本的增幅,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
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分红减少的风险。
3、认购对象未能及时筹措足额认购资金的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为26,220.00 万元(含本数),
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杨。刘杨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刘杨已出具本次认购股票最低认购数量
及金额的承诺,确认最低认购金额为26,220.00 万元(含本数),最低认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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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38,277,372 股(含本数)。因公司2025 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
变,发行价格调整为6.83 元/股,发行股票数量调整为38,389,458 股。若外部
经济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发行对象未能及时筹措足额认购资金,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募集资金不足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5、控制权稳定性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仅控股股东北京鼎垣、张伯中直接持股比
例超过5%,上市公司股权分布较为分散。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杨通过北京鼎垣和
嘉兴鼎康间接控制公司70,541,359 股股份,控制比例为12.55%。若本次发行股
票成功,则刘杨控制比例将提升至18.12%,以进一步加强其控制地位。若刘杨
需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偿还本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中来源于借款资金的全部
本金利息,则刘杨的持股比例将会减少,可能会对控制权稳定性造成一定不利影
响。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简要评价
(一)环保业务保持相对稳定的发展趋势
公司专业从事市政污水、工业废水处理、黑臭水体、湿地治理等水环境治理,
以及垃圾焚烧发电、城乡垃圾资源化处理、危废无害化处置、污泥资源化处理等,
具有系统化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能力,能满足政府、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客户跨
领域业务打包整合的需求,提供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公司持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壹级资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设计甲级等顶级行业资质,先后获得了包括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入选工信部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获评安徽省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等多项重要资质,并荣获安徽省优秀民营企业、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二
等奖等多项荣誉。
未来公司将围绕“稳健运营、提质增效”开展全链条升级,巩固业务核心竞
争力。基于环保行业发展现状,未来重点聚焦工业废水工程、点源工程、高浓度
有机废水治理业务,保持相对稳健的运营状态。
(二)未来医药类资产稳步有序注入,开启发展新篇章
在着力推进环保主业稳健运营、提质增效的同时,公司未来将充分依托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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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深厚的医药行业背景、资源积淀及产业影响力,围绕创新药及医疗器械研
发,有序布局创新药及医疗器械CXO 产业链,实现传统主业提质与新兴赛道突
破的双轨发展。
公司将通过并购整合、合资共建、投资孵化等多种可行渠道,围绕创新药及
医疗器械CXO 产业链上下游,从有价值的细分领域切入,包括关键原材料生产
及服务、创新药研发技术服务关键环节等,多点布局,推动医药业务的稳步、有
序落地。公司计划以未来 3-5 年为发展周期,逐步构建全链条服务能力,致力
成为覆盖创新药研发全流程需求的一站式 CXO 服务提供商。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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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0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的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王子龙

保荐代表人:





卢婷婷

黄坤镇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郁伟君

内核负责人:




杨晓涛


保荐业务负责人:





郁伟君

总裁:




朱 健(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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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已与安
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安徽中赋源创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为尽职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持
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行、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国泰海通指定保
荐代表人卢婷婷、黄坤镇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具体授权范围包括:
1、协助发行人进行本次保荐方案的策划,会同发行人编制与本次保荐有关
的申请文件。同时,保荐人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
件。
2、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3、协调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该等主管机构的要求,就本次保荐事宜
作出适当说明。
4、保荐代表人的其他权利应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和双方签订的《保荐协议》的约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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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卢婷婷 黄坤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______________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