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斯迪克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不是事件
北京时间·🕒 发布 19:04:10·⟳ 抓取 19:07:42 +3m32s·⚡ 决策 09-01 19:17:27 +9m45s·56.4 天前
斯迪克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回购注销、员工跟投等四项议案全部通过
本文件为律师事务所对临时股东会程序合法性的法律意见,属例行治理披露。四项议案(员工跟投管理办法、对外捐赠制度、回购注销、注册资本变更)均为内部治理或已公告事项的机械执行,不含新增业务催化、订单、业绩或方向性信息,无交易edge。
📄 原文斯迪克↗ 原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558 号 致: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
不做 斯迪克(300806.SZ)
例行治理披露(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回购注销为此前已公告回购的机械执行,无新增业务催化、订单或业绩增量,不构成可交易事件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斯迪克发布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四项议案全部通过。其中回购注销是此前已公告回购计划的后续执行,员工跟投和捐赠制度属内部治理。整体为例行程序性披露,无新增可交易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1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无需先例,事件本身无交易催化
方向:无适用先例,例行治理披露无交易意义
涨幅量级:不适用
形态:不适用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 search_case_library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2,463 ms
{"result": "search_case_library「300806.SZ」—— 与这些标的相关的自家决策案例(本页 5 条,该标的全历史相关记录共 27 条;ENTER 只按该标的自己的腿统计):\n◆ 300806.SZ:相关历史决策 27 条 · 其中该标的 ENTER 0 条(0.0%) · 我们从没在这只票上 ENTER 过\n【对所查标的真 ENTER 过的:0 条 —— 相关案例里没有该标的自己的 ENTER 腿】\n【最近 5 条其它决策(多为「不做」,用来看这票最近在被什么消息刷屏)】\n• 2026-08-05 UTC 不做 — MLCC概念持续拉升 风华高科涨停\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710 字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558 号
致: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2026 年9 月1 日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6 号斯迪克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江苏斯迪克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
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
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
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6 年8 月14 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2026 年8 月1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2026 年9 月1 日14:30 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6 号斯迪
克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金闯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43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0,380,5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064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4,190,60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084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33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89,9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80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335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6,459,8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2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制定〈员工跟投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0,265,0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9%;反
对86,2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29,3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344,3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2120%;反对86,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44%;弃权
2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3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0,210,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3%;反
对133,3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弃权36,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289,7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7.3680%;反对133,3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39%;弃
权3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8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0,282,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3%;反
对75,1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2%;弃权22,64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362,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4869%;反对75,1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26%;弃权
22,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表决情况:同意240,270,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1%;反
对74,9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2%;弃权35,46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349,4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2909%;反对74,9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01%;弃权
35,4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8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谢发友
______________
宋伟鹏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A 座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6 年9 月1 日
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558 号
致: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2026 年9 月1 日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6 号斯迪克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江苏斯迪克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
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
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
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6 年8 月14 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2026 年8 月1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2026 年9 月1 日14:30 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6 号斯迪
克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金闯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43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0,380,5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064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4,190,60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084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33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89,9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80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335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6,459,8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2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制定〈员工跟投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0,265,0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9%;反
对86,2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29,3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344,3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2120%;反对86,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44%;弃权
2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3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0,210,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3%;反
对133,3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弃权36,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289,7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7.3680%;反对133,3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39%;弃
权3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8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0,282,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3%;反
对75,1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2%;弃权22,64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362,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4869%;反对75,1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26%;弃权
22,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表决情况:同意240,270,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1%;反
对74,9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2%;弃权35,46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349,4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2909%;反对74,9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01%;弃权
35,4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8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谢发友
______________
宋伟鹏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A 座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6 年9 月1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