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t-trade登录编辑
🇨🇳 A股公告金太阳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2/10不做原因:不是事件
北京时间·🕒 发布 20:30:10·⟳ 抓取 20:34:36 +4m26s·⚡ 决策 09-01 20:37:59 +3m23s·56.3 天前

金太阳研磨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参股公司增资及董事补选均获通过

本文件为律师事务所对股东会的程序合规性法律意见书,属于例行治理披露。所有议案内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参股公司增资、董事补选)均于2026年8月14-15日会议通知时已公开披露,本次仅为程序性通过确认,无任何新增交易催化信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质内容(授予对象、价格、条件)未在本文件中披露新信息。

📄 原文金太阳↗ 原文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Yitian Road, Futian Di…
不做 金太阳研磨(300606.SZ)
例行治理公告: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程序合规,所有议案(激励计划、增资、董事补选)实质内容已于8月14-15日会议通知时披露,本次无新增交易催化信息,不构成可交易事件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金太阳研磨(300606.SZ)发布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参股公司增资及董事补选等议案获通过。该法律意见书仅确认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规,不含任何新增业务或财务信息。所有议案实质内容在8月14-15日会议通知时已披露,股东会通过属预期内程序步骤,不构成交易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1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1. search_processed_events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432 ms
    {"result": "search_processed_events:agent query=`金太阳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金太阳 参股公司增资 关联交易 | 金太阳研磨 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结构化索引覆盖完整 72 小时;旧记录兼容扫描近 63.0/72 小时、2266 条本臂决策(完整),返回 0 条候选。未命中只表示这些 agent query 表达式没有召回候选,不能据此证明消息首发或不是重复;按当前事件继续正常研判。"}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5,108 字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272号
致: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必要的验证工作。信达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
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
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
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根据2026年8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会通知。前
述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
代码、提案编码、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8
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
8月25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3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7名,持有公司股份24,292,746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17.5592%。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
事候选人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84名,代表公司股份
3,186,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32%。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并未提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
以外的其他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4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和《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21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4432%。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07%。关联股东杜长波、杜燕艳、农忠超、
方红、杨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62,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960%。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0%;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11%。
本议案已经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21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4423%。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弃权1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16%。关联股东杜长波、杜燕艳、农忠超、方
红、杨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61,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897%。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5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0%;弃权121,0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11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7973%。
本议案已经经过席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21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4423%。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弃权1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16%。关联股东杜长波、杜燕艳、农忠超、方
红、杨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61,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897%。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0%;弃权121,0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11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7973%。
本议案已经经过席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201,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5307%。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弃权1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37%。关联股东杨璐、YANG ZHEN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64,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619%。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弃权121,000股(其中,因未投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6
票默认弃权11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7973%。
(五)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辞任及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
5.01 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CHEN ZHAN(陈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592,3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3.13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99,6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865%。
CHEN ZHAN(陈湛)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2 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郝建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377,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2.35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84,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385%。
郝建国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辞任及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355,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5495%。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1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62,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48%。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7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9%;弃权121,0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11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7973%。
胡庆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