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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天力锂能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不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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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力锂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审议通过关联交易补充确认及管理办法修订

该公告为律师事务所对临时股东会程序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内容为例行公司治理(关联交易补充确认+内部管理办法修订),无任何新增业务事实、财务影响、订单、指引或可交易催化。属于典型高噪音治理类公告,不具备交易价值。

📄 原文天力锂能↗ 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
不做 天力锂能(301152.SZ)
例行公司治理公告(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涉及关联交易补充确认和内部管理办法修订,无新增业务催化、财务影响或方向性信息,不具备交易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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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天力锂能发布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审议通过两项议案:一是补充确认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后89.44%通过),二是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99.90%通过)。两者均为内部治理合规事项,不涉及新增收入、订单、产能、客户或任何可量化业绩影响。无方向性催化,无交易价值。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2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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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219 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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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议案已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 年8 月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天力
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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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现场会议于2026 年9 月2 日14:30 在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新七街1618 号如期召
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2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2 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
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持有公司股份47,07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45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6 年8 月26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99 名,持有公司股份286,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4 名,持有公司
股份47,36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863%。
3、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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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其
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
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481,000 股,同意430,20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89.4387%;反对40,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368%;弃权
1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28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84.6526%;反对4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2.1148%;弃权1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3.2326%。
本议案关联股东王瑞庆、李雯、李轩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总数46,880,000
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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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47,361,000 股,同意47,312,0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99.8965%;反对39,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40%;
弃权9,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85.1964%;反对39,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2.0242%;弃权9,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2.779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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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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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晓腾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李金声
2026 年9 月2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