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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天华新能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2/10不做原因:不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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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新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增加对外担保预计及调整董事薪酬两项议案均获通过

本次公告为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内容仅确认会议程序合法有效。所审议的两项议案——增加对外担保预计和调整董事薪酬——均属例行公司治理事项,无新增业务催化、无金额增量、无方向性信息,不构成可交易事件。

📄 原文天华新能↗ 原文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上海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 号苏河湾中心MT25-28 楼,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不做 天华新能(300390.SZ)
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为例行治理文件,两项议案(增加对外担保预计、调整董事薪酬)均为常规事项且早已公告,无新增催化、无方向性信息、无交易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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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天华新能披露的是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两项议案(增加对外担保预计、调整董事薪酬)均为常规治理事项,且会议通知早在8月18日已公告,属完全预期内的程序性落地,无任何新增信息增量或方向性催化,不构成交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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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无先例可用,因事件本身不构成催化,无需先例校准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515 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上海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 号苏河湾中心MT25-28 楼,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200085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 年8 月1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
会负责召集。公司于2026 年8 月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6 年9 月2 日(星期三)下午14:30 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
区双马街9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裴振华先生因出差无法出席本
次股东会,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公司副董事长陆建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
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9 月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9 月2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2 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的
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91 人,代表股份
总数为340,817,6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253%。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均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
资格。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材料,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
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见证公司现场投
票表决,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增加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9,616,5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76%;反对1,143,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4%;弃权5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议案二:《关于调整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531,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9%;反对1,096,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78%;弃权6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
了单独计票;关联股东已对议案二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
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
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六年九月二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
律师为张隽律师、王恺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张
隽
王
恺
2026 年9 月2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