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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谱尼测试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1/10不做原因:不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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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尼测试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确认程序合法

该公告为律师事务所对谱尼测试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程序合法性的见证法律意见,唯一议案为修订公司章程,属纯例行公司治理程序,不含任何新业务催化、财务数据、订单、战略变化或方向性信息,无可交易的事件增量

📄 原文谱尼测试↗ 原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谱尼测…
不做 谱尼测试(300887.SZ)
纯例行公司治理程序性公告(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修订公司章程),无业务、财务或战略增量催化,不构成任何交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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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公告全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谱尼测试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唯一审议议案为修订公司章程,获99.64%赞成通过。修订公司章程是上市公司常规治理动作,不涉及业务变化、财务影响或战略调整,无方向性催化,不构成交易机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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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225 字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00488-30 号
致: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指派彭闳律师、丘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谱尼测
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同时
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
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2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 年8 月1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2026 年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 年8 月1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刊载了《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
登记事项等。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9 月3 日下午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环保科技示范园锦带路66 号院1 号楼谱尼测试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3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3 日9:15-15:0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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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11,546,7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877%。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2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775,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且议案对中小投资者依法单
独计票。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议案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
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均经本次会议的有投票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
过,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3,180,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67%;反对1,009,7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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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13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970,1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35%;反对1,009,7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1445%;弃权13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4120%。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关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彭
闳
丘
汝
2026 年9 月3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