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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欣旺达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1/10不做原因:不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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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旺达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董事会换届及子公司担保等议案全部通过

该公告为欣旺达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仅确认董事会换届选举、董责险购买和子公司担保等例行治理议案程序合法有效通过。无任何新增业务催化、财务数据、订单、技术突破或政策变化,属于纯程序性/治理性披露,不构成可交易事件。

📄 原文欣旺达↗ 原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 楼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86 755)88265288 传真:(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info@sundiallawfirm.co…
不做 欣旺达(300207.SZ)
纯例行治理程序性披露(董事会换届法律意见书),无新增业务催化、订单、业绩或政策信息,不构成可交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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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欣旺达发布的是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第七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王威、周小雄、曾玓为非独立董事,吴崎右、柳木华、汤旭为独立董事)、董责险购买和子公司担保三项议案均以97%以上同意票通过。该公告于8月11日董事会决议、8月13日发布通知后如期召开,属于完全可预期的例行治理程序,无任何增量业务信息或市场催化,不具备交易价值。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例行治理公告无需先例校准

方向:无适用先例

涨幅量级:无适用先例

形态:无适用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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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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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 楼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86 755)88265288
传真:(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264 号
致: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欣旺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欣旺达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欣旺达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
有效的《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
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欣旺达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欣旺达的
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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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欣旺达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
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欣旺达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6 年8 月1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2026 年9 月3 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2026 年8 月1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
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9 月3 日(星期四)下午14:30 在公司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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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王威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3 日上午9:15 至9:25,9:30 至11:30 和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3 日上午9:15 至下
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7 名,所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7,361,3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47,462,446 股的
26.9213%。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
数为9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6,014,5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847,462,446 股的5.738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
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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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人于2026 年8 月11 日召开
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
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王威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经与会人员审议和表决,同意票数为594,656,994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5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97,318,50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775%。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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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规定的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的要求,表决结果为当选。
(2)选举周小雄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经与会人员审议和表决,同意票数为595,728,873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26%;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98,390,38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884%。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的要求,表决结果为当选。
(3)选举曾玓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经与会人员审议和表决,同意票数为597,773,152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4%;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100,434,66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63%。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的要求,表决结果为当选。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吴崎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经与会人员审议和表决,同意票数为596,797,892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9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99,459,40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965%。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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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表决结果为当选。
(2)选举柳木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经与会人员审议和表决,同意票数为597,646,81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0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100,308,32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971%。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的要求,表决结果为当选。
(3)选举汤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经与会人员审议和表决,同意票数为592,220,406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12%;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94,881,9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797%。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的要求,表决结果为当选。
3、《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王明旺先生、王威先生、曾玓
先生、刘杰先生、肖光昱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3,427,9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91%;
反对2,360,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63%;弃权24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3,427,9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91%;反对2,360,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2263%;弃权24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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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0.2345%。
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92,530,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25%;
反对10,604,2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75%;弃权24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191,9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721%;反对10,604,2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5%;弃权24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275%。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形成的《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欣旺达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王
茜
韩若晗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