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t-trade登录编辑
🇨🇳 A股公告富乐德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不是事件
北京时间·🕒 发布 18:52:28·⟳ 抓取 18:56:22 +3m54s·⚡ 决策 09-03 18:57:52 +1m30s·54.0 天前

富乐德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例行治理程序确认,无新增催化

本公告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仅确认会议召集、出席资格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审议事项(董事会换届、变更注册资本)均为此前已公告的例行治理事项,无新增业务催化、订单、业绩变动或方向性信息,不构成可交易事件。

📄 原文富乐德↗ 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富乐德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 号楼2…
不做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1297.SZ)
例行治理法律意见书,仅确认临时股东会程序合法,无新增业务催化、方向性信息或可交易事件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富乐德(301297.SZ)发布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律师确认会议程序合法、董事会换届和注册资本变更议案表决通过。会议通知已于8月15日公告,本次仅为程序性确认,无新增金额、业务、客户或监管信息。属于典型例行治理噪音,无交易价值。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1. search_processed_events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638 ms
    {"result": "search_processed_events:agent query=`富乐德 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 富乐德 董事会换届 注册资本变更`;结构化索引覆盖完整 72 小时;旧记录兼容扫描近 72.0/72 小时、7370 条本臂决策(完整),返回 0 条候选。未命中只表示这些 agent query 表达式没有召回候选,不能据此证明消息首发或不是重复;按当前事件继续正常研判。"}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469 字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 号楼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富乐德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资格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的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披露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所有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及律师提供和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资格等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本所及律师对本次股
东会议案所述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与道德规范,遵循
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就本次股东会所涉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2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26年8月15日在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9月3日下午14:00在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金桥开
发区南海路1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141人,代表股份362,392,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946%。其
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344,528,467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21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共137人,代表股份17,863,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29%。其
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征集投票权共收到1名有效股东
授权征集人行使表决权的文件,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候选人、高
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均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对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3 名,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1.01 选举贺贤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361,529,7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01,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5.1718%。
贺贤汉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程向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361,534,3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06,2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5.1975%。
程向阳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王哲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361,545,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17,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2585%。

4
王哲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独立董事2 名,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2.01 选举颜恩点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361,535,4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07,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2036%。
颜恩点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方芳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361,534,4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06,3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1981%。
方芳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同意362,323,1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9%;
反对2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4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795,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2%;反对2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6%;弃权4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2%。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上表决有效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
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宋
征
许德辉
见证律师:
罗子昊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