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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万兴科技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不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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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兴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律所出具程序合规法律意见书

本次公告是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属例行治理程序披露。实质内容(员工持股计划)早在8月17日董事会已决议、8月18日已公告会议通知,议案内容和通过预期完全透明,无任何新增事实、金额变化或预期差,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原文万兴科技↗ 原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
不做 万兴科技(300624.SZ)
例行治理程序披露:员工持股计划8月17日董事会已通过、8月18日已公告通知,本次仅为股东会程序性表决确认和法律意见书,无新增事实、无预期差、无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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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万兴科技9月3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三项议案,律所出具合规见证意见书。该计划8月17日已获董事会通过、8月18日已公告会议通知,议案内容早已公开,表决结果(99.3%赞成)完全在预期内。法律意见书属法定程序性披露,无新增实质信息,不构成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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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例行治理公告无需先例校准,直接判定无交易价值

方向:无适用先例

涨幅量级:不适用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669 字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265号
致: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万
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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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2026年8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决议
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
次股东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
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3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天
二路软件产业基地5栋D座3楼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
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3日9:
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3日9:
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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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52,062,922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7.0225%。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
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
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68名,代表公司股份
1,762,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明
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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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
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
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451,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59%;反对354,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0%;
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88,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980%;反对354,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10%;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1010%。
2.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451,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59%;反对354,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0%;
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88,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980%;反对354,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10%;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1010%。
3. 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451,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59%;反对354,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0%;
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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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88,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980%;反对354,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10%;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101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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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265 号)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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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
负责人:李
忠
林
婕
蔡
霖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