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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朗新科技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不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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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子公司授信担保、续聘会计师、修订薪酬制度三项议案均获通过

该公告为朗新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属于例行治理披露。三项议案(子公司授信担保额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修订高管薪酬制度)均为常规公司运营事项,不含任何新增业务催化、业绩变化、订单、并购或战略信息,对股价无交易意义。

📄 原文朗新科技↗ 原文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传真: (86-21) 5298-5492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
不做 朗新科技(300682.SZ)
公告为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子公司授信担保、续聘审计师和薪酬制度修订三项常规议案表决程序合法,不含任何业务增量、业绩变化或战略催化,对股价无交易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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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朗新科技发布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子公司授信担保、续聘审计师和薪酬制度修订三项议案表决合法有效。这是一份纯粹的程序性治理文件,不涉及任何收入、订单、业绩或战略变化,无增量信息可供交易。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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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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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86-10) 8519-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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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041
电话:(86-21) 5298-5488
传真:(86-21) 5298-5492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就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对本次会
议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2026 年8 月1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

2
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
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至少提前15 日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
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 个工作日。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9 月4 日下午15:00 在无锡市新吴区净慧东道118 号朗新科技产业园公司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徐长军先生主持,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
年9 月4 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股东会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9 月4 日9:15-15:00。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本所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
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30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6,449,4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762%。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 名,代表公司有表

3
决权股份164,688,8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273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6 年8
月28 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股东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
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朗新集团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05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161,760,6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0023%。
综上,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
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二)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三)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投票统计结果,对本
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
度的议案》

4
表决结果:同意324,281,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359%;反对2,069,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0%;弃权9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9,592,7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98%;反对2,069,84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96%;弃权98,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
2、
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4,347,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560%;反对2,024,6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2%;弃权7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9,658,3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04%;反对2,024,64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16%;弃权77,6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
3、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709,9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7323%;反对1,963,6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39%;弃权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8%。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9,709,9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23%;反对1,963,64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9%;弃权87,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8%。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5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_____________
负责人:邵春阳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钱
成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黄芷莲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