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t-trade登录编辑
🇨🇳 A股公告申菱环境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2/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8:36:08·⟳ 抓取 18:40:34 +4m26s·⚡ 决策 09-04 18:41:36 +1m02s·53.1 天前

申菱环境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五项议案全部通过

本文件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属于例行治理披露。其确认的五项议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内容自2026年8月20日会议通知发布起已完全公开,市场有充足时间消化。法律意见书本身不包含任何新增经营、财务或监管事实,不构成可交易催化。自家案例库显示该次股东大会的预告在8月28日、9月3日和9月4日均已处理为'不做'。

📄 原文申菱环境↗ 原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 号新闻大厦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不做 申菱环境(301018.SZ)
本文件为例行治理法律意见书,仅确认股东会程序合法有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议案内容自8月20日会议通知起已完全公开,无新增经营、财务或监管事实,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申菱环境于2026年9月4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五项议案。披露文件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确认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包含任何新增经营数据、财务信息或监管结论。议案内容自8月20日会议通知发布起已完全公开,属于典型的例行治理噪音,无增量事实,不构成交易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1. search_case_library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099 ms
    {"result": "search_case_library「301018.SZ」—— 与这些标的相关的自家决策案例(本页 12 条,该标的全历史相关记录共 31 条;ENTER 只按该标的自己的腿统计):\n◆ 301018.SZ:相关历史决策 31 条 · 其中该标的 ENTER 2 条(6.5%) · 已结算 2 笔 · 胜率 50% · 中位 +1.33% · 均值 +1.33% ⚠️只有 2 笔,样本太薄,只能当线索不能当规律\n↑ 胜率/收益口径:ENTER 当日之后 T+1 开盘入场、次日开盘出场,做空腿已按方向取反(所以正数=这个方向做对了)。统计的只有★那只票自己的腿。\n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609 字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 号新闻大厦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459 号
致: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
贵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
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8 月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3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 年9 月4 日在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一楼会议室(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业区环镇西路9 号)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
长崔颖琦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4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4 日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83 人,代表股份220,071,965 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985%。

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20,040,6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58%;
反对28,3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9%;
弃权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4%。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20,040,9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59%;
反对27,7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6%;
弃权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5%。

5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220,042,0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64%;
反对27,7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6%;
弃权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20,044,0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73%;
反对25,7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7%;
弃权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20,049,3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97%;
反对19,7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0%;
弃权2,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3%。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6
经查验,上述第(一)至(三)项议案、第(五)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健
贺双科
2026 年9 月4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