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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卡莱特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1/10不做原因:不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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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莱特因年度分红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至68.47元/股

本法律意见书仅确认因年度分红(每10股派1元)导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按公式P=P0-V机械下调0.1元,属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求的例行合规披露。无新增业务、财务、客户、订单或战略信息,无任何方向性交易含义。

📄 原文卡莱特↗ 原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 楼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
不做 卡莱特(301391.SZ)
本次公告为年度分红后期权行权价格的机械性公式调整(下调0.1元),属例行治理合规披露,无新增业务信息、无方向性催化、无预期差,不具备任何交易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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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卡莱特2025年度每10股派1元现金红利已于2026年8月18日实施,按激励计划既定公式行权价格自动下调0.1元至68.47元。本次法律意见书是该调整的合规确认文件,不含任何新增基本面信息或市场预期差,属于纯例行治理噪音,无交易价值。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消息传播链

  1. 2026-09-04 19:08 +08:00首发巨潮资讯网(cninfo)一手源原文 ↗
    法律意见书随董事会决议同日披露,属于股权激励调整的法定配套文件,无额外信息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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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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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 楼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法律意见书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126 号
致: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卡莱特
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信达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及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1、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信达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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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事实材料,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的。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
达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或意
见。
4、信达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
途。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
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5 年9 月19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
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2025 年9 月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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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
3、2025 年9 月20 日至2025 年9 月30 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5 年9 月30 日,公司披露了《卡莱特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
4、2025 年10 月15 日,公司披露了《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5 年10 月15 日,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6、2025 年10 月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7、2025 年10 月15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8、2026 年9 月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和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并已履行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2026 年8 月18 日,公司披露了《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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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2,907,231 股后的股份
总数92,107,5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1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
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9,210,758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规定:“若在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
调整。”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结果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68.47 元/股(保留两
位小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
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履行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
完成后续信息披露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李
忠
丛启路
_____________
张
昊
2026年9月4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