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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博苑新材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不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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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苑新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常规治理议案及董事会换届全部通过

该公告为临时股东会的律师法律意见书,内容为例行公司治理程序确认(制度修订、章程修订、董事会换届),不含任何新增业务、财务、订单或监管信息,无方向性催化,不构成可交易事件。

📄 原文博苑新材↗ 原文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 号青岛中心厦A 座45 层 电话:0532-55769166 传真:0532-55769155…
不做 博苑新材(301617.SZ)
例行治理公告(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议案为治理制度修订、章程修订、募投项目调整和董事会正常换届,全部高票通过,无新增业务/财务/监管催化,不构成交易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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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博苑新材(301617.SZ)发布的是一份标准的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议案内容为治理制度修订、章程修订、募投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和董事会正常换届,全部高票通过。该类公告属于例行治理披露,不含新增经营、财务或监管信息,无方向性催化,不存在可交易的价格驱动因素。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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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6,275 字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 号青岛中心厦A 座45 层
电话:0532-55769166
传真:0532-55769155
邮编:266071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法律意见书
1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博苑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蕊、张晓敏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9 月4 日召开的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8 月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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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8 月20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关于召开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
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截至2026 年8 月31 日(星期
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
字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2026 年9 月4 日下午14:30 在山东
省寿光市侯镇海洋化工园区新海路与大九路路口北200 米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成林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 年9 月4 日09:15-09:25、
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9 月4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
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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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 名,均为截至
2026 年8 月3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普通股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06,010,4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1.019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共计63 名,代表股份数124,9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9%。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计68 名,代表股份数106,135,4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915%。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3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为124,9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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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01 选举李成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 选举于国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3 选举王恩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01 选举汪冬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2 选举王卫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3 选举潘鹤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
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113,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21,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669%;反对21,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29%;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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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113,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21,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669%;反对21,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29%;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02%。
1.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113,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21,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669%;反对21,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29%;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02%。
1.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113,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21,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669%;反对21,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29%;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02%。
1.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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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06,113,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21,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669%;反对21,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29%;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02%。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113,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21,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669%;反对21,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29%;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02%。
3.《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113,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21,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669%;反对21,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29%;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02%。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01 选举李成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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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06,013,782 股,李成林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4.02 选举于国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6,013,782 股,于国清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4.03 选举王恩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6,015,280 股,王恩训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01 选举汪冬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6,015,283 股,汪冬梅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5.02 选举王卫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6,015,293 股,王卫国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5.03 选举潘鹤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6,015,782 股,潘鹤林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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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王蕊
负责人:
贾小宁
张晓敏
2026 年9 月4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