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迪凯披露2024年股权激励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91.805万股(占总股本0.22%)于2026年9月10日上市流通
正文已给出完整事实:0.22%的股权激励限售股解禁上市,属计划内程序性披露,业绩达标数据来自已公开的2025年审计报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考核目标(2026年营收较2023年增长≥200%)亦为2024年草案既有内容。Web/KB/行情均不会改变“无增量事实、无正期望方向”的结论,故不再展开检索,直接按噪音类公告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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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层面:美迪凯披露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成就,91.805万股(占总股本0.22%)于2026年9月10日上市流通,授予价3.69元/股,46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均为A;公司层面以2025年营收6.638亿元、较2023年增长106.97%达标。影响链层面:总股本不变,仅有限售股份转为无限售,理论新增流通供给约0.22%,其中董事长部分受《公司法》每年25%转让上限约束,实际短期可抛售量更小;相对该股日常成交额属可忽略量级,不构成价格压力,也不改变盈利或现金流预期。证据新鲜度层面:所引营收数据来自2026年4月已披露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激励计划条款与两期考核目标早在2024年9月草案即公开,本次公告只是既定程序的落地与上市安排披露,无任何新增金额、订单、指引或监管结论。结论:方向中性、无增量事实、无正期望,回避;因解禁量级不重大且无公司级净损害事实,不输出风险信号,也不开做空腿。
关键理由
- 本次公告为股权激励计划内的例行解除限售与上市流通安排,新增流通股91.805万股仅占总股本0.22%,总股本不变,无资本结构或现金流实质变化。
- 公告引用的2025年营收6.638亿元、较2023年增长106.97%系已公开的经审计年报数据,第二期考核目标亦为2024年草案既有内容,本次无新增基本面信息。
- 供给冲击量级与董事高管25%年度转让上限共同决定其不足以形成方向性价格催化,既非做多理由,也未达到做空红线要求的强空催化。
主要风险
- 若该股近期因其它题材已大幅上涨,解禁日(2026年9月10日)前后可能被市场情绪放大为抛压叙事,但这属存量股价风险,与本公告的量级无关。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考核要求2026年营收较2023年增长≥200%(对应约9.6亿元量级),若后续季度收入不及该目标,将触发回购注销而非利好,需另行按业绩公告研判。
反向证据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7 · 影响 invalidates
公告仅为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与上市流通安排,明确本次可解除限售91.805万股、占总股本0.22%,未附任何减持计划或额度;同时确认公司层面2025年营收增长106.97%已达标、个人考核均为A,不含负面新增事实。做空方向缺乏强空催化,红线不满足。
检索:公告全文核查:解禁数量、占总股本比例、是否附带减持计划或股东抛售承诺、是否含业绩下修/回购注销等负面新增事实 原文 ↗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7 · 影响 invalidates
所引2025年营收663,796,064.89元及106.97%增速来自天健审〔2026〕3513号2025年度审计报告(年报已于2026年4月披露),第二期200%增长目标为2024年草案既有考核条款,均非本次新增信息;公告未披露任何订单、产能或客户进展。做多方向无增量催化。
检索:公告全文核查:业绩考核达标是否等于新增业绩指引或超预期增量、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订单/产能/客户信息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环节未对标的、方向、仓位或订单参数产生任何影响,最终结论完全由公告文本的量级与增量事实判断决定。
方向:未检索外部先例:本次事件为0.22%的股权激励限售股解禁上市,属程序性披露,方向中性,先例统计不会改变回避结论。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先例用于校准幅度;解禁量级(占总股本0.22%、总股本不变)本身即低于可交易门槛,无需以历史涨幅定tp/sl。
形态:无先例样本,未观察到见光死或高开低走模式可供参考。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8,712 字
证券代码:688079
证券简称:美迪凯
公告编号:2026-037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918,05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918,05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9 月10 日。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迪凯”)于2026
年9 月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及公
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918,050 股;同意按照《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
条件的46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2
1、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预留授予数量:授予限制性股票187.45万股,约占授予日公司总股本
40,671.6698万股的0.46%。其中,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87.45万股,约占授予
日公司总股本40,671.6698万股的0.46%,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100%。
(3)激励人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0人。
(4)授予价格:3.69元/股
(5)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187.45万股。
(6)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
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份的解除限售期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
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7)业绩考核要求
①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
3
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
行回购注销。
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据激励对
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对应的解除限
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评价标准
A
B
C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
0.8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
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10月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3)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
2024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11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4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428人调整为343人,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数量由963.2万份调整为882.77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107.02万份调整为
187.45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428人调整为343人,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63.2万股调整为882.77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7.02
万股调整为187.45万股。确定股权激励权益的首次授权日/授予日为2024年11月18
日,向符合条件的343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8,818,700份,
于2024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8,818,700股,于2024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5)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
5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1,000股、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1,000份。
2025年8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上述
激励股份的注销。
(6)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0日,公司对预留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
人对预留授予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7)2025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8)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
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2,000
股、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2,000份。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并对本
次可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
见书。
(9)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有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公司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4,200股,注销其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4,200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026年7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上述激
6
励股份的注销。
(10)202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
见,并对本次可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向34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81.87万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5年9月10日向5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187.45万股限制性股票。
权益工具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人数
授予后剩余
数量
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
2024年11月18日
3.69元/股
881.87万股
343人
187.45万股
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
2025年9月10日
3.69元/股
187.45万股
50人
0
(三)本次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注:1、上表中限制性股票数量系截至董事会前剔除4 位离职激励对象后的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成就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股票解除限售日期
股票解除限
售数量
(万股)
剩余未解除
限售股票数
量(万股)
取消解除限售股
票数量及原因
因分红送转导致解除限
售数量股票数量变化情
况
2025年11月18日
350.628
525.942
4名激励对象离职,取
消解除限售股票数量
5.3万股
无
7
202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天
健审〔2026〕3513号以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18,050股;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46名激
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全体无关联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关
联董事葛文志先生、葛文琴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关联人,依法回避表
决。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6
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解除限售期内进行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1.805
万股。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
数的50%。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5年9月10日。因
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9月9日
届满。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解除限售事宜:
8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条件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9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
报表数据为准。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公司《2025年度审
计报告》(天健审[2026]3513号),
公司2025 年营业收入为
663,796,064.89元。以2023年营
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为106.97%。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已
达标,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
求。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相关
制度实施,依据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
的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三
个等级,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评价标准
A
B
C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
1.0
0.8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
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度
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46名激励对象
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A”,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同意按照《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
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91.805万股。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
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4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10
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1.805万股,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
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46人,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1.805万股,占截至2026年9月3日公司总股本的0.22%。具体如
下:
序
号
姓名
职务
已获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本次可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
数量占已获授
限制性股票比
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葛文志
董事、董事长、总
经理
108.63
54.315
50.00%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
员(共计45人)
74.98
37.49
50.00%
合计
183.61
91.805
50.00%
注:1、上表中限制性股票数量系截至董事会前剔除4 位离职激励对象后的数量。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6年9月10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918,050股
(三)本次激励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锁定和转让限制
相关限售和转让限制规定按《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1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7,069,720
-918,050
6,151,670
无限售条件股份
404,713,158
918,050
405,631,208
总计
411,782,878
0
411,782,878
注:本次变动前股本结构为截至2026年9月3日的数据,股本结构变动具体情况
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
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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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手续。
特此公告。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7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