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药业(600211.SH)实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现金红利1.146元,股权登记日9/14、除息日9/15
本条是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分红方案(每股1.146元、总额约3.65亿元)已由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并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仅明确股权登记日2026/9/14、除息日与发放日2026/9/15及扣税/差异化分红技术细节,属程序性落地,无新增金额、无指引变化、无业绩或订单信息。A股除息日股价按每股1.1318元机械下调,分红本身不创造超额收益;『抢权/填权』博弈缺乏本次公告的新增事实支撑,也不构成做空催化(现金分红是股东回报的正向/中性动作,不减少盈利与资产价值的净损益口径)。因此不进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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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西藏药业披露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每股现金红利1.146元,以318,319,138股为基数(回购专户4,000,058股不参与),分红总额约3.65亿元,登记日9/14、除息日与发放日9/15,差异化分红下除息参考价为(前收盘-1.1318)。影响链:分红方案本身早已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公告只是执行层面的日期与税务安排,信息增量为零;对股东而言,除息日股价机械扣除1.1318元,现金红利与股价下调一一对应,账面财富不变(仅税负与持股期限相关),不改变公司收入、利润、产能或客户结构。价格/证据:cninfo一手法定披露,可信度高但属程序性公告;A股此刻为9/8盘前,除息日尚有多个交易日,市场无重定价必要。结论:无可交易edge,AVOID(NO_INCREMENTAL_FACT),且不生成risk_signals——现金分红实施不是公司级净损害事实。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7 · 影响 invalidates
公告自身即证明该分红方案已由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为实施环节,无新增金额/比例/业绩增量,『抢权行情』缺乏新事实支撑
检索:西藏药业 600211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每股1.146元 董事会 股东会授权 原文 ↗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7 · 影响 none
未发现做空催化:分红上限不超过相应期间归母净利润、由股东会预先授权,属常规股东回报安排,公告未披露资金缺口、业绩下修、监管动作或经营损害,不满足做空红线的『明确强空催化』
检索:西藏药业 600211 分红 现金流 净损害 利空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研究未改变结论;结论完全由公告体裁(实施公告 vs 方案公告)与除息机制的机械性决定
方向:无可用于定价的同市场先例被采用
涨幅量级:未做幅度校准:本次为程序性分红实施公告,无新增催化,不存在需要用先例定tp/sl的交易腿
形态:不适用(未提出交易腿,无见光死/高开低走判断需求)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1 · 失败 0 · 取消 0
- stock_quote 降级 stock_tools HTTP · 116 ms
取价失败: not found in internal A-share market-data snapshots - search_case_library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6 ms
{"result": "search_case_library「600211.SH」无历史决策命中(我们过去没在这些标的上决策过,或历史尚未回填)。\n◆ 600211.SH:相关历史决策 3 条 · 其中该标的 ENTER 0 条(0.0%) · 我们从没在这只票上 ENTER 过"}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861 字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公告编号:2026-040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1.146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9/14
-
2026/9/15
2026/9/15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4 月13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并经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在2026 年中期和第三季度报告后,在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制定并实施具体
的现金分红方案,分红上限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故该议案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4,000,058 股不参与分红。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146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等事项
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现金派发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派发金额。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A 股总股本322,319,196 扣除4,000,058
股后的股份318,319,138 股为基数,向全体A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146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
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318,319,138 股×1.146 元)÷322,319,196 股≈1.1318 元。
②根据公司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配股、送股
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1318)÷(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9/14
-
2026/9/15
2026/9/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大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康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康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146 元;对个人持股1 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1.146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
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
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
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1.0314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1.031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314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1.14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28-86653915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09-07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