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英集团公告与兴业、招商、中信、民生四家银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签署IPO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属上市后例行合规披露
读完全文即可判定:这是北交所上市后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北交所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必须履行的例行合规披露,核心信息只有“专户已在四家银行开立、三方监管协议已签署、专款专用与大额支取通知机制”,全部为既有募资事实的程序性重述。发行规模、发行价、募资净额、验资日期、上市日期、募投项目名称与用途在2026年4-8月的审核注册与上市阶段已公开定价,本条公告相对市场预期增量为零,不存在可交易的方向性edge;主体、保荐机构与托管银行三方均无materiality,也无负面条款或经营损害,故不进入任何LONG/SHORT,也不构成risk_sig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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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双英集团(920059.BJ)2026年8月19日北交所上市,募资净额3.55亿元,8月12日到位并经天健验资;9月7日董事会公告与兴业柳州、招商重庆、中信重庆、民生重庆四家银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列明四个专户账号与对应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座椅、重庆聚贤厂房、研发中心升级、补充流动资金)。影响链:协议只约束资金存放与支取监督流程(专户专用、按月对账、超3000万元或净额20%支取须通知保荐机构、银行不得违规划扣),既不新增订单或客户,也不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或投产时点——这些要素在招股与上市阶段已被市场完整获知并计入11.13元发行价。价格/证据:披露体裁为法定程序性公告,属源级备注中明确列为“噪音较高”的例行治理事项;对3.55亿元存款规模而言,四家全国性股份银行与保荐券商均无市值级弹性。结论:无新增事实、无因果敞口变化、无正期望,直接AVOID,且事件本身为中性,不产生风控风险信号。
关键理由
- 本次公告为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与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的法定程序性披露,相对8月19日上市时已公开的募资与募投信息增量为零。
- 协议仅规定资金存放、对账与大额支取监督流程,不涉及新订单、新客户、产能投产时点或盈利指引变化,不改变任何一方的盈利路径。
- 涉及的托管银行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规模远大于3.55亿元募集资金,市值弹性可忽略,无可交易标的。
主要风险
- 唯一需留意的是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座椅、重庆聚贤厂房、研发中心升级)后续实际建设进度与客户定点落地情况,但那属于未来独立事件,本条公告未提供任何相关信息。
- 北交所次新股流动性和波动本身较高,若误把此类例行公告当作催化去交易,容易在无信息量的价格波动中承担非受偿风险。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7 · 影响 none
全文仅含专户开立、账号、用途与监管条款(对账、大额支取通知、保荐代表人查询权、银行不得划扣),未披露任何募投项目投资额调整、开工/投产时点、客户定点或订单信息,无支持做多的增量利好。
检索:双英集团 920059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是否隐含募投项目新增订单/产能/客户或指引变化 原文 ↗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7 · 影响 none
协议第九条为标准的“银行不得违规划扣、划扣须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保护性条款,属模板条款而非已发生的资金占用事实;未见监管处罚、问询、资金挪用或募资变更,无做空催化。
检索:双英集团 920059 募集资金 是否存在专户被划扣、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或监管问询等负面条款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未改变结论:结论由公告体裁与增量事实缺失直接决定,而非依赖历史涨幅分布。
方向:无可用先例,也无需先例——事件类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本身在A股/北交所属高频例行披露,不构成价格催化,历史统计意义为空。
涨幅量级:未做幅度校准;本条不含可定价的增量事实,任何先例涨幅都无法映射到本次披露。
形态:无见光死或高开低走证据可评估;无对应事件日的市场反应记录。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271 字
证券简称:双英集团
公告编号:2026-070
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6 年4 月16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
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26 年7 月2 日出具《关于同意广西双
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1632 号),公司股票于2026 年8 月1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38,021,560 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3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3,179,962.8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68,625,473.1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4,554,489.61 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6 年8 月1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6〕8-11 号《验资
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甲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双英集团新能源汽车座椅建设项目、重庆聚贤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厂房新
建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
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
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倩秋、石来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
方公函;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公函。
(五)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专户银
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乙方不得以要求甲方履行担保责任、追索甲方或第三方贷款本金利息及违
约金等为由,违反本协议自行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违反前述约定自行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丙
方,向甲方、丙方提供划扣的交易明细,并于划扣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被划扣资金
全额退还至甲方募集资金专户。乙方逾期未全额退还的,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全
额追索,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
方请求支付自划扣之日至资金全额归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甲方、乙方后续签订的债务协议、补充协议或者备忘录等,约定乙方有权划扣甲
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并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不再发生变更效力。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截至2026 年9 月7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
广西双英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重庆
陈家湾支行
659141368
双英集团新能源汽
车座椅建设项目
2
广西双英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分行
营业部
8111201012500872001
重庆聚贤汽车零部
件制造有限公司厂
房新建项目
3
广西双英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柳州分行
553010100102340435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
项目
4
广西双英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两江
支行
123905824010008
补充流动资金
注: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陈家湾支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
因此《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
行签订。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直
属营业网点,由于营业网点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
此《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
订。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下属
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下属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两江支行。根据银行内部管理授权,该专户的募集资金监管职责由直属上
级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履行,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亦由该分行作为主体对外签署。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7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