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海能技术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09-07(北京日)仅日期·⟳ 抓取 15:27:16·⚡ 决策 09-08 15:59:38 +32m22s·49.3 天前
海能技术(920476.BJ)签署8484万元定增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属发行完成后的例行资金管理程序性公告
本次公告是北交所定增发行完成后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与子公司实缴出资/借款授权,属法定程序性披露;募集资金总额、净额、募投项目名称与到账时间均已在2026年7月的发行与验资公告中公开,未带来新增订单、业绩指引、产能投放或资本结构变化等可定价增量事实,故不构成事件交易催化。
📄 原文海能技术↗ 原文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920476 证券简称:海能技术 公告编号:2026-107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1日收到 中…
不做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20476.BJ)
程序性合规公告:仅为8483.83万元定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四方监管协议签署及对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借款授权,发行规模、净额与募投项目已于2026年7月披露并完成验资,本次无新增订单、业绩或产能节点,无 materiality 与可定价增量,且A股当前已收盘;不构成事件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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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公告确认4,405,940股定增(20.20元/股,总额8899.9988万元、净额8483.83万元)已于7月29日到账并验资,9月2日董事会同意以该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海能基石实缴出资及借款,实施科学仪器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并与中信银行上海松江支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四方监管协议,9月4日专户余额8483.83万元。影响链:四方监管协议只约束专户存储、支取通知、现金管理与持续督导,不改变已发行股本、募集资金用途或项目进度;募投项目落地节奏与未来收入增量本次未披露任何新数字。价格/证据:来源为巨潮一手法定披露,内容真实可核验但属常规治理与资金管理事项,市场对此类公告通常无反应;我方案例库对该标的7条历史决策中0条ENTER,亦无同类催化盈利先例。结论:无增量事实、无明确方向与正期望,AVOID,且不满足风险信号三重测试(未新增净损害事实),risk_signals为空。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7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本次判定基于公告体裁与增量事实缺失,不依赖历史先例
方向:无可用先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属程序性公告,本身不形成可统计的价格事件
涨幅量级:不适用,未据先例校准幅度
形态:不适用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2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 normalize_ticker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6 ms
{ - search_case_library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20 ms
{"result": "search_case_library「920476.BJ」无历史决策命中(我们过去没在这些标的上决策过,或历史尚未回填)。\n◆ 920476.BJ:相关历史决策 7 条 · 其中该标的 ENTER 0 条(0.0%) · 我们从没在这只票上 ENTER 过"}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880 字
证券代码:920476
证券简称:海能技术
公告编号:2026-107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1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749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
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405,940股,发行价格人民
币20.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999,988.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4,161,662.17 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4,838,325.8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7月29日划转至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并由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6JNAA2B0800)。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
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6年9月2日召开2026年第五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即公司全资子公司海能基石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能基石”)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海能基石开设了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与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海能基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
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海能基石科学仪器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 号——募集资金管理》
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
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
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
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 号—
—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甲方和乙方应当充分配合丙方的调
查、核查与查询。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
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
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
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
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
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二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单位:元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截至
2026年9月4日)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海能基石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松江
支行
8110201013402154937
84,838,325.83
海能基石科学仪器智
能制造基地项目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7 日
证券简称:海能技术
公告编号:2026-107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1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749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
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405,940股,发行价格人民
币20.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999,988.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4,161,662.17 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4,838,325.8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7月29日划转至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并由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6JNAA2B0800)。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
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6年9月2日召开2026年第五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即公司全资子公司海能基石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能基石”)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海能基石开设了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与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海能基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
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海能基石科学仪器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 号——募集资金管理》
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
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
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
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 号—
—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甲方和乙方应当充分配合丙方的调
查、核查与查询。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
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
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
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
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
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二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单位:元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截至
2026年9月4日)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海能基石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松江
支行
8110201013402154937
84,838,325.83
海能基石科学仪器智
能制造基地项目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7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