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披露郑州新世纪数码(拟北交所上市)发行保荐书,属IPO申报程序性文件,标的尚未挂牌交易
本次公告是IPO申报阶段的《发行保荐书》,属法定程序性披露:既未包含发行价格、申购或挂牌等会改变任何上市证券定价的新增事实(实质进展即2026-06-11上市委通过已在近3个月前发生),其发行主体920229.BJ当前无行情、无法归一到可交易代码,保荐方东方证券(600958.SH)从该单业务获得的收入亦不重大,因此不存在可执行的交易标的与正期望edge。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层:cninfo一手文件为东方证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内容是对发行人主体资格、发行条件、上市规则符合性的逐项核查意见与既有风险披露,签署于2026年8月,披露于2026-09-07;关键实质进展(2026-06-11北交所上市委审议通过)在近3个月前已公开,本次未披露发行价、发行时间、申购或上市日期。影响链:发行人尚未挂牌,920229.BJ无价格数据、公司名无法归一,任何“买发行人”的路径都不成立;保荐承销业务对东方证券(600958.SH)收入贡献不具重大性(项目预计发行后市值不低于2亿元、发行不超过1,100万股);爱普生喷头依赖、美国关税等段落均为存量风险陈述而非新增经营事实。价格/证据层:无需行情即可判定无标的可成交,实际调用stock_quote亦确认no_price。结论:无增量事实+无可交易资产,AVOID。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7 · 影响 invalidates
全文逐项核查发行条件、上市规则、私募基金备案、第三方聘请与既有风险,未出现发行价、发行时间、申购安排或挂牌日期;同时行情工具对920229.BJ返回no_price,代码归一失败,确认标的不可交易
检索:发行保荐书是否含发行价格/申购日/上市日等可定价新增事实;920229.BJ 是否已挂牌可交易 原文 ↗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7 · 影响 invalidates
项目拟发行不超过1,100万股、预计发行后市值不低于2亿元,属北交所小型IPO,保荐承销收入相对东方证券体量不重大,不构成其股价催化
检索:该IPO对保荐机构东方证券(600958.SH)收入是否重大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研究未改变结论:在标的尚未挂牌、且公告仅为程序性保荐文件的情况下,任何IPO类先例都无法映射到可执行的买卖动作
方向:不适用:无可交易标的,无需以先例校准方向
涨幅量级:不适用:无高相似先例可用于校准幅度,也未据此设定tp/sl
形态:不适用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1 · 失败 0 · 取消 0
- stock_quote 降级 stock_tools HTTP · 101 ms
取价失败: not found in internal A-share market-data snapshots - normalize_ticker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21 ms
未归一到唯一代码;请用 stock_quote 的 candidates 消歧,或直接给代码。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1,083 字
关于
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发 行 保 荐 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二〇二六年八月
3-1-1
声 明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保荐
人”)接受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
“世纪数码”)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张步云、闵庆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以下简称“《保
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
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1-2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简介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 4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8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 8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四、本次发行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1
五、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 13
六、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 15
七、关于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中聘请第三方行为
的专项核查意见 .................................................................................................. 16
八、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17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7
十、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3
十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23
3-1-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简介
(一)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张步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业务副总监,硕士研究生
学历。曾主持或参与了国能日新(301162)、品茗科技(688109)、新致软件(688590)
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新致软件(688590)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兴三星
(874523)等新三板挂牌项目,以及多个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辅导尽职调查工
作,具有丰富的IPO 项目实践操作、分析判断和项目负责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
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闵庆邦:保荐代表人,现任东方证券业务总监,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主持或
参与了新光药业(300519)、智洋创新(688191)、德耐尔(A06714.BJ)、硕华生
命(874206)、天运股份(832684)、新陆精密和帅克宠物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项目、佛山青松(834813)新三板挂牌项目,以及振江股份(603507)非公开发
行项目等,具有丰富的IPO 项目实践操作、分析判断和项目负责经验,在保荐业
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
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情况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姚逸飞: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业务副总监,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参与
了智洋创新(688191)、硕华生命(874206)、帅克宠物、天盛股份(838547)等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佛山青松(834813)新三板挂牌项目,具有丰富的IPO
项目实践操作、分析判断和项目经验。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金妮、徐正权、焦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利峰
3-1-4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2007 年9 月10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6 年5 月12 日
注册资本
3,334.00 万元
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文竹街41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文竹街41 号
邮编
450000
电话
0371-55370356
互联网网址
www.zzskycolor.com
电子邮箱
lily@skycolorchina.com
经营范围
彩色数码打印设备及配件、耗材、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
软件的设计、开发及销售;第一、二、三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
销售;销售:机械设备、劳保用品、卫生用品、保健用品、医用设备
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主营业务
数码喷印设备及相关配件耗材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
情况;
(二)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者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其他成员及其配偶,董事、取消监事会
之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
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
1、担任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取消监事会之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担任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取消监事会之
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1-5
3、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4、担任发行人聘任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专家顾问或者项目组成
员;
5、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其他影响履行保荐职责的利害关系;或存在其
他影响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由质量控制总部初审,并按规定单独或会同内核
总部进行现场核查、问核并验收工作底稿后,向内核总部提交;
2、内核总部收到内核申请材料后,在质量控制总部初审的基础上,对项目
风险进行研判,并按规定召集内核会议审议;
3、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内核总部将内核材料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
给参会内核委员审核;
4、内核会议由内核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内核委员主持,各参会内核委员对内
核材料进行充分审议并发表意见,内核总部负责内核会议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及内
核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5、内核总部根据内核会议记录、内核委员意见等,整理形成内核反馈意见,
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在规定时间内就反馈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及时修改、完
善申报材料。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针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充分履
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在此基础上,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部门对世纪数码的发行申
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审慎核查。
3-1-6
2025 年6 月12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会议,各参会内核委员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要求,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方
面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评审,并提出需要项目组进一步核查或说明的相关问题。参
会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认为发行人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交所上市的各项条件,同意保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交所上市并进行申报。
3-1-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股票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东方证
券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经过
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并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具备了《证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各
项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2025 年5 月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6 年4 月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延长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
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6 年5 月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暨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在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范围内。
(二)股东会
2025 年6 月16 日,公司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具体事宜。
3-1-9
2026 年5 月18 日,公司召开了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
长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有
效期的议案》,将股东会决议和授权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 个月,
即延长至2027 年6 月14 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按照《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
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审计
委员会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已建立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运
行机制,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能够有效增强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公
司治理架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运作。发行人目前
有6 名董事;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1 个专门委员会。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及发行人的说明、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E10509 号”、“信会师报字[2025]
第ZE10658 号”、“信会师报字[2026]第ZE10209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能够依法召
开,规范运作;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1-10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发行人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4,736.20 万元、5,555.05 万元和5,148.97 万元。
发行人近三年持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 年度、2023 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 年度、2025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出具了
2022-2023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实际控制人金利峰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
主管机构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人民法院公告网
(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www.12309.gov.cn)、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
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1-11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
件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股的其
他条件并与发行人逐条进行核对。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股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
下:
(一)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于2024 年1 月12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于2025 年5 月20 日调到
创新层,于2026 年6 月11 日经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为在全国股转系统
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
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选聘了独立董事,选举产生了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董事,聘任
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报告期内,
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分
别为4,736.20 万元、5,555.05 万元和5,148.97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3-1-12
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
3、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
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 年度、2023 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 年度、2025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出具了
2022-2023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项的有关规定。
4、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
自成立以来,发行人主要从事数码喷墨印花机、数码打印机、瓦楞彩箱数码
印刷机等数码喷印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要产品包括数码喷墨印花机、
数码打印机、瓦楞彩箱数码印刷机等数码喷印设备及相关配件、耗材。报告期内,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规范经营,
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所在地各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
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开信息,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情形,
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的有关规定。
3-1-13
五、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 条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 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于2024 年1 月12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于2025 年5 月20 日调到
创新层,于2026 年6 月11 日经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为在全国股转系统
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2、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 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3、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 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5
年12 月末净资产为31,427.96 万元,不低于5,000 万元。
4、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 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100 万股
(不包括因主承销商选择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数量不低
于100 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 人。
5、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 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为3,334 万股,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1,100 万股(不包括因主承销商选择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
人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434 万股(不包括因主承销商选择行使超额配售选
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后股本总额预计不低于3,000 万元。
6、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 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为3,334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100 万
股(不包括因主承销商选择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发行后,
股东人数不少于200 人,公众股东持股不低于股本总额的25%。
3-1-14
7、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 条第(七)项的有关规定和第2.1.3 条
的第一款标准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4
年和202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
为5,555.05 万元和5,148.97 万元,2024 年和2025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算)分别为23.10%和17.91%。同时,根据发行
人盈利能力和同行业公司的市盈率情况,发行人预计发行后市值不低于2 亿元。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符合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符合《上市
规则》第2.1.2 条第(七)项的有关规定和第2.1.3 条的第一款标准。
8、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 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不是红筹企业,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其
他上市条件。
(二)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4 条的有关规定
最近36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12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之
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
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
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之前在任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
除。
最近36 个月内,发行人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
3-1-15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发行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公司经营稳定性、直
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对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
等其他情形。
综上,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六、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
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
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
本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股东中机构股东的工商资料、
《公司章程》
或合伙协议、查阅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等方式,对发行人机构股东是
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
基金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机构股东为济南泉韵和汇益创
投,其中,济南泉韵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25 年4 月10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基金编号为SAWJ52;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山东海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11 月21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5874;
汇益创投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也不存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
管理其资产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依照相关规定
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因此,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
3-1-16
七、关于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中聘请第三
方行为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
次发行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
查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聘请了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茂凯德所”)担任
本次公开发行项目相关见证业务的专项法律顾问,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本次公开发行涉及路演推介、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
况的合规有效性核查,保荐机构聘请金茂凯德所作为专项法律顾问有利于提高
本次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核查效率,符合市场惯例,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及服务内容
金茂凯德所成立于2007 年10 月1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310000667776632W,负责人为沈琴。金茂凯德所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注册并且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现持有上海市司法局核发
的编号为“23101200710376158”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项目进度和工作计划并结合相关人员安排情况,保荐机构聘请
了金茂凯德所作为本次公开发行项目相关见证业务的专项法律顾问。金茂凯德
所具备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资质,并委派了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为保荐机
构提供相关服务。上述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法律咨询、审核材料、见证、出具
法律意见等。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保荐机构与金茂凯德所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最
终以市场价为基础,拟在本次服务结束后,通过自有资金向金茂凯德所支付2.5
万元(含增值税)作为本次发行见证的律师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3-1-17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
请了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聘请北京
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提供对本次发行
底稿扫描电子化及申请文件制作等咨询服务,聘请深圳壹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
供投资者关系顾问服务,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
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八、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情况正
常,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产品的研发和销售、主要客户与
供应商、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重大事项。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通过尽职调查,东方证券认为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面临如下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专业从事数码喷墨印花机、数码打印机、瓦楞彩箱数码印刷机等数码喷
印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纺织印花、广告标识、瓦楞纸箱包
装领域。公司产品应用领域的发展受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形势变化的影响较大,当
宏观环境处于上行周期时,服饰、鞋帽、家纺、食品饮料等消费需求增加,以及
各行各业对于广告及宣传的投入增加,相应地纺织印花加工、瓦楞纸箱包装、广
3-1-18
告制作行业的产能需求扩大,同时由传统印花转向数码喷墨印花、传统印刷转向
数码印刷以及产品更新的意愿增强,进而加大、加快数码喷印技术在纺织印花和
瓦楞纸箱包装行业的渗透,以及推动数码打印机市场进一步普及和应用。反之,
当宏观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时,若下游市场的需求出现萎缩,公司所处行业发展也
会随之减缓。因此,若宏观经济出现波动或陷入低迷,将对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
造成一定影响,不利于公司业绩的稳定持续增长。
2、核心原材料喷头单一供应商依赖风险
喷头是数码喷印设备的关键核心部件,在喷印质量、速度等方面起着重要的
作用。目前,国内数码喷印设备采用的喷头基本来源于进口,主要供应商包括京
瓷、爱普生、理光、富士胶片等。报告期内,公司所生产、销售的数码喷印设备
主要应用爱普生喷头,各期来源于爱普生的喷头采购金额分别为21,120.41 万元、
20,256.06 万元和22,415.06 万元,占喷头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9.94%、99.95%
和99.54%,存在喷头单一供应商依赖的风险。目前,公司已展开对其他品牌喷
头的性能研究,并结合下游客户需求痛点及具体应用场景研发相关产品,构建多
元化产品矩阵,同时密切关注国内关于喷头的研发进程,并视进程情况进行前瞻
性、适配性研究。未来,若公司与爱普生不能保持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抑或中
日关系等外部政治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导致爱普生调高销售价格、调整供货条件或
返利政策、延迟或停止喷头的供应,而公司未能及时将价格上涨的压力传导至下
游客户或研发推出与其他品牌喷头相适配的产品,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93.60%、92.89%
和91.96%,主要原材料为喷头、钣金件、机加工件、铝型材等,其中喷头成本
占材料成本的比例约50%。公司喷头主要来源于爱普生,其采购成本受爱普生产
品定价、关税、返利等方面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波动性,钣金件、机加工件、铝型
材等原材料价格受市场供需状况的变化亦会有所波动。如若未来原材料的价格出
现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至客户或不能通过
技术工艺创新、优化抵消成本上涨的压力,将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3-1-19
4、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在喷墨印花领域,公司产品主要为数码喷墨印花机。近年来,数码喷墨印花
行业迅速发展,数码喷墨印花面料产量由2015 年的4 亿米增长至2023 年的37
亿米,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2.06%,占比由2.1%增长至18.2%,吸引了众多数码
喷印设备厂商参与竞争。
作为数码喷印技术进入较早的领域,广告标识行业数码喷印设备的应用已相
对成熟、市场化程度较高,终端用户以广告制作门店为主,具有区域分布广泛、
数量众多的特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
未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若公司不能通过研发创新、产品迭代及新产品开
发、生产工艺优化、市场开拓、成本控制等有效措施持续保持、提升产品竞争力,
公司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5、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7,113.43 万元、56,874.47 万元和61,202.55
万元,净利润4,987.81 万元、5,729.66 万元和5,352.83 万元。公司2024 年度营
业收入较2023 年度略有下降主要系一方面公司集中优势资源专注于核心技术产
品与业务,减少了喷头销售;另一方面受宏观经济增速不确定性的影响,广告主
投放预算偏向保守,在此情况下下游广告标识制作厂商购置或更换设备的意愿降
低,从而导致公司数码打印机收入规模较2023 年减少2,206.74 万元。公司2025
年度净利润较2024 年度有所下滑主要系业务投入增加及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
额减少所致,其中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较上年增长799.23 万元,增值税进项税
加计抵减额较上年减少227.04 万元。若未来出现宏观经济下行、国际贸易政策
不利变化、行业竞争加剧、数码喷印技术应用速度不及预期、公司技术及产品研
发不足而产品竞争力下降、公司在销售生产端费用成本持续增长而业务开拓不及
预期等对公司经营构成不利影响的变化,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公司未
来可能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6、境外销售及市场开拓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数码喷印设备收入分别为4,411.37 万元、5,871.05 万元
和8,823.04 万元,占数码喷印设备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3%、12.34%和18.06%,
3-1-20
境外销售区域以东南亚、欧洲为主。随着纺织产业逐渐向东南亚地区转移,以及
埃及、沙特等中东地区对纺织行业的现代化工业改革,公司将加强对境外市场的
开拓。
报告期各期,公司对美出口规模较小,各期收入占比均低于2%。2025 年以
来,美国关税政策历经多次变动,2025 年2 月以芬太尼等问题为由对中国全部
输美产品加征10%关税,随后于3 月再次加征10%的关税(两轮加征合称“芬
太尼关税”),同年4 月美国宣布“对等关税”措施并后续进行频繁调整。尽管
目前“芬太尼关税”及“对等关税”已被美国最高法院正式裁定非法并取消,但
全球临时进口附加税、新301 调查关税等替代关税措施仍在不断推出,中美贸易
政策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相关不确定性预计对公司收入利润的直接影响较为
有限,但不排除对公司数码喷印设备市场需求形成间接性影响的可能性,进而可
能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业绩增长带来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境外客户的拓展主要通过行业展会交流、行业推介等方式进行,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未来若公司不能进一步拓展销售渠道,或国际政治、经
济形势以及贸易、外汇、关税政策等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境外销售
及市场的开拓产生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1、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7,949.41 万元、9,301.10 万元和
11,424.19 万元,占流动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3.87%、36.45%和37.28%,存货
金额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公司各期末存货主要系基于下游市场预期进行的产
品、材料备货,如果未来宏观经济环境、下游市场需求、公司存货管理等因素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存货不能及时实现销售或可变现净值大幅下降,
公司存货面临着一定的跌价风险。
2、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7,891.02 万元、6,658.86 万元和10,365.93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82%、11.71%和16.94%。未来公司将逐
步开拓境外市场,预计境外销售收入将进一步增长,公司外销收入主要以美元作
3-1-21
为结算货币,如果未来人民币对美元等外汇的汇率波动幅度加大,可能对公司业
绩产生一定影响。
3、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同
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43 号)规定,自2023 年1 月1 日至2027 年12 月
31 日,公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如果公司未来不能被持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
先进制造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未来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及财务状
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技术风险
1、技术及产品研发不足的风险
数码喷印设备的研发和生产深度融合了机械精密制造、电气控制和软件、自
动化控制技术等多项技术,伴随着这些技术的不断更新发展,以及数码喷印技术
应用领域的不断深化和拓展,数码喷印设备以较快的速度和较大的幅度升级与迭
代,对公司前瞻性挖掘行业需求的能力、产品及技术的研发实力及研发效率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不能紧跟行业及技术趋势,及时掌握前沿技术对产品进行
升级迭代,并创新拓宽应用领域,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知识产权被侵害的风险
经过长期持续不断的产品及技术研发,公司积累了多项核心技术以及大量的
产品工艺技术,并以此为中心不断深化,为公司保持持续的产品竞争力提供了坚
实的技术保障。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拥有专利315 项,其中发明专利48 项。
虽然公司及时申请了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关的保护,并制定了严格的
保密制度、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但仍然存在技术泄密、被他人复制仿冒或侵权
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公司的产品未来遭受较大范围的仿
冒,公司的知识产权被侵害,将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3-1-22
(四)法律风险及公司治理风险
1、房屋建筑物产权瑕疵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部分房屋建(构)筑物因报建手续不全等
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面积合计3,296.59 ㎡,占公司及其子公司房屋建筑物总面
积比例为9.25%,该部分房屋建(构)筑物主要用于临时仓储及生活辅助。截至
报告期末,上述房屋建(构)筑物的账面价值合计7.09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
净资产的比例仅为0.02%,占比较低。上述房屋建(构)筑物均系辅助性建筑物,
并非主要生产或办公用房,因此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但如果公司
因上述房屋建(构)筑物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被要求拆除,仍可能对公司未来生
产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2、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利峰,直接持有公司88.24%的股份。本次
发行完成后,金利峰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尽管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可能利用其控制地
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施加影响,
从而可能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效果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拟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年产10000 台智能化高端数码打印设
备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高端数码喷印设备研发及智能化生产基地改扩
建项目”,该项目系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在充分考虑历史及当前的市场环境,以
及未来的市场预期、自身技术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投资项目,有助于产品、应用
领域的开发和提升公司产能、研发技术实力,对公司综合实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
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行业、市场、技术等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项目
管理不善等情形,公司募投项目可能不能按照计划进行,对公司经营计划的实现
和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在项目达产后,若政策及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化、竞
争加剧或产品/客户拓展不及预期等,则公司新增产能可能无法被消化,存在产
能闲置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涉及新增长期资产投入,预计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折旧、
3-1-23
摊销费用将新增1,666.00 万元,占2025 年利润总额的比例为28.18%,如果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或产能闲置,无法实现预期效益,新增折旧、摊销将
对公司业绩可能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六)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结果将受到公开发行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认可程度及股价未来趋势判断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因认购不足而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十、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发行人所处行业具有广阔发展空间,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发行人坚持
以自主创新驱动业务发展,通过在技术、产品及服务方面的持续创新强化自身综
合服务能力,并以此建立起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同时,发行人制定了可行的未
来发展目标与规划以确保未来持续成长,充分分析影响未来成长的风险并制定了
应对措施。若发行人未来发展与规划及风险应对措施能够顺利有效实施,发行人
将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十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在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认为:发
行人经营独立、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内控有效,具备了《公司法》《证券
法》和《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实施后有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快速发展,为投资者带
来相应回报。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3-1-24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发行保荐
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姚逸飞
保荐代表人:
张步云
闵庆邦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魏浣忠
内核负责人:
汤晓波
保荐业务负责人:
魏浣忠
保荐机构副总裁(主持工作):
卢大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周 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5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张步云、闵
庆邦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张步云
闵庆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周 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签字保荐代表人
在审企业家数等执业情况的说明和承诺
北京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
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及贵所有关文件的规定,本保荐机构授权张步云、闵
庆邦作为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负责郑州新世纪数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项目的保荐工作。
经核查,张步云、闵庆邦两位保荐代表人最近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监管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等违规记录;
张步云、闵庆邦最近3 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签字保
荐代表人。
除本项目外,张步云、闵庆邦未担任其他在审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张步云、闵庆邦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熟
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
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
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违
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
的意见》及贵所相关规定的情况。
本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张步云、闵庆邦承诺:上述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3-1-27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签字保荐代
表人在审企业家数等执业情况的说明和承诺》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步云
闵庆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周 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