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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菲菱科思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7/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7:08:11·⟳ 抓取 17:10:53 +2m42s·⚡ 决策 09-08 18:41:51 +1h30m·49.1 天前

菲菱科思董事会取消8月27日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调整,激励计划恢复按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原方案实施

已读取同日实质公告(2026-049)与薪酬委员会核查意见全文:本次‘取消调整’只是把2026-08-27尚未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业绩考核目标调整撤回、恢复原股东会方案,公司两次明确表述‘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全文未披露任何目标数值、行权价格、摊销或经营指标变化。事件既没有可量化的盈利/现金流增量,也没有监管处罚、订单流失、指引下修等强空催化,属于股权激励例行治理噪音;不满足ENTER的materiality与edge要求,也不满足做空红线①(无明确强空催化),故AVOID且不生成risk_signals。

📄 原文菲菱科思↗ 原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取消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取消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目标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取消…
不做 菲菱科思(301191.SZ)
股权激励考核目标的程序性回滚:取消8月27日尚未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调整、恢复原股东会方案,公司明确声明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性影响,公告不含任何目标数值、金额或经营指标,无法建立到营收/利润/市值的可量化传导,缺乏做多edge;同时不存在监管处罚、订单流失或指引下修等强空催化,不满足做空红线。治理类噪音,不做。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层:菲菱科思2026-08-27董事会曾通过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该调整尚未提交股东会),2026-09-08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取消该调整并同步取消文件修订,激励计划回到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原始条款,法律意见书确认程序合规、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链:股权激励考核目标只决定期权能否行权与管理层激励门槛,不改变收入、产能、客户或资本结构;本次是‘撤回一次未生效的调整’,公司自述对财务与经营无实质影响,公告亦未给出原目标与调整后目标的任何数字,因此无法估算每股价值或盈利弹性。价格层:9月8日收盘82.67元、当日-2.75%、近20日-8.96%,8月27日+4.13%后8月28日(调整公告披露日)-6.82%,说明市场对8月的目标调整已有反应,本次程序性回滚并未带来新的基本面变量;近期股价震荡下行也不是做多理由。结论:治理类噪音、无量化增量、方向不明确,AVOID;同时不构成本事件新增净利空,risk_signals留空。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 ↗

关键理由

  • 本次公告是股权激励考核目标的程序性回滚,恢复股东会原方案,公司明确表述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性影响。
  • 公告未披露任何目标数值、行权价格或经营指标,无法建立从事件到营收/利润/市值的可量化传导,缺乏交易边际。
  • 唯一的软性读法是‘管理层不再需要放宽考核门槛’,但这是无数字支撑的叙事推断,不足以支撑仓位与止损结构。

主要风险

  • 若8月27日的调整实为下调考核目标(暗示原目标难以达成),则该基本面隐忧并未因本次程序回滚而消失,后续业绩兑现仍存不确定性。
  • 近20日股价累计-8.96%且日内波动放大(8月28日-6.82%、9月4日-4.71%),治理类消息易被解读反复,短线方向噪音大。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kb_search · 日期 2026-09-08 · 影响 invalidates
    命中5份文件全部为治理程序类公告,无一份披露考核目标数值、财务影响测算或经营指引;公司两次声明无实质性财务影响,做多所需的可量化增量不存在。
    检索:菲菱科思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业绩考核目标 调整 取消(是否含营收/利润指标、行权价格、摊销或经营指引变化) 原文 ↗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8 · 影响 weakens
    8月27日+4.13%、8月28日-6.82%、近20日累计-8.96%,9月8日收82.67元(-2.75%);8月的目标调整已被市场负向消化,本次程序性回滚未带来新的正面变量,且下行趋势中‘恢复原目标’不足以构成做多理由。
    检索:菲菱科思 近20日股价轨迹与8月28日调整公告披露后的市场反应 原文 ↗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kb_search · 日期 2026-09-08 · 影响 none
    未命中任何监管处罚、立案、问询或经营恶化事实;法律意见书仅表述‘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取消调整本身是撤回放宽门槛的动作,不构成公司级新增净利空,做空红线①不满足。
    检索:菲菱科思 是否存在监管处罚、问询、订单流失、业绩下修等明确强空催化(本次事件)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缺位不改变结论:结论由事件性质(治理噪音、无量化增量)直接决定,AVOID。

方向:无可用先例支撑方向判断:本次事件不含金额、指引或经营变量,属股权激励考核目标的程序性撤回。

涨幅量级:未校准幅度——公司自述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性影响,缺乏可测量的价格反应基准。

形态:无可读的高开低走/见光死模式:事件本身在盘后披露且不含增量基本面信息。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5 · 降级 1 · 失败 0 · 取消 0
  1. fetch_decision_experience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5 ms
    {
  2. kb_search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673 ms
    {
  3. search_case_library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8 ms
    {"result": "search_case_library「301191.SZ」无历史决策命中(我们过去没在这些标的上决策过,或历史尚未回填)。\n◆ 301191.SZ:相关历史决策 3 条 · 其中该标的 ENTER 0 条(0.0%) · 我们从没在这只票上 ENTER 过"}
  4. stock_quote 降级 stock_tools HTTP · 221 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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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kb_fetch_document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41 ms
    {
  6. kb_fetch_document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30 ms
    {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321 字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取消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目标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取消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受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菲菱科思”)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公司取消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以下简称“本
次取消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
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本次取消调整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
查。
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

法律意见书
2
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取消调整相关的文件、记录、资料和证明,现
行有关法律法规,并就本次取消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与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取消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
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
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
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
取消调整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取消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3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
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4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菲菱科思
指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取消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目标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我国/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意见书
5
正文
一、本次取消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10 月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5 年10 月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根据公司于2025 年11 月11 日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
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2025 年10 月29 日至2025 年11 月1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公示的相关内容存有异议。
(四)2025 年11 月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五)2025 年11 月18 日,公司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5 年12 月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实并发

法律意见书
6
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6 年3 月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根据公司于2026 年3 月24 日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6 年3 月14 日至2026 年3 月2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公示的相关内容存有异议。
(九)2026 年6 月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6 年8 月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2026 年9 月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取消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相关事项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取消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取消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应
当取得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取消调整的原因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取消调整2025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相关事项的议案》,近年来,公司紧跟网
络通信设备与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方向,积极推进公司战略和各项业务的实
施落地,夯实公司长期发展的综合竞争力,提高公司业务长远发展的内在韧劲,

法律意见书
7
增强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鉴于当前外部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及公司所处行业的
未来成长空间较大,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全体股东利益,秉着对广大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经慎重考虑,决定取消调整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事项,
并同步取消修订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本激励计划依然按照公司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实施,具体实施情况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相关
规定及时披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取消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取消
调整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尚需就本次取消调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
次取消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取消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程彬
经办律师:
蔡腾飞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