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华利集团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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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利集团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四项常规议案(薪酬制度修订、半年度利润分配、募投节余资金补流、补选董事)均以约99.9%同意通过
该公告是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属于法定程序性披露:4项议案以约99.9%同意通过,全部为董事会此前已公告事项(薪酬制度修订、半年度利润分配、募投节余资金永久补流、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股东批准结果,未披露任何新的金额、指引、客户、产能或监管结论,且意见书明确不对议案内容真实性发表意见。对300979.SZ的盈利与预期无增量影响,无可交易edge,故AVOID。
📄 原文华利集团↗ 原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 号兆泰国际中心B 座16-21 层 16-21F, Towe…
不做 华利集团(300979.SZ)
股东会程序性法律意见书:4项议案(薪酬制度修订、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募投节余资金永久补流、补选非独立董事)均为8月21日会议通知已披露事项的股东批准落地,以约99.9%同意通过,无新增金额、指引、订单或监管结论,亦无治理瑕疵;对基本面与预期零增量,无edge,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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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层:cninfo一手披露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席股份占股本86.36%(以网络投票为主,现场仅3名股东),4项议案同意率99.96%-99.99%,中小投资者同意率98.4%-99.4%,无反议案、无修改、无临时提案。影响链:这些议案(薪酬制度、半年度利润分配、募投节余资金永久补流、补选董事)在2026-08-21会议通知及此前董事会公告中已披露具体内容,股东会表决通过只是既定流程的法律落地,不改变公司收入、订单、产能或资本结构的预期值;利润分配为现金流出、节余募资补流为内部资金用途调整,均属常规资本配置动作,无净损害亦无净利好。价格层:公告时点为A股盘后(18:24 SH),事件本身无预期差,无需据其定价。结论:无增量事实、无方向、无可交易催化,AVOID,且不生成risk_signals(程序性通过不构成事件新增利空)。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8 · 影响 none
意见书明确『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4项议案与《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一致,无新增内容;且律师声明不对议案内容及数据真实准确性发表意见
检索:阅读公告全文核对是否存在新增议案、修改议案、临时提案、否决结果或新的分配/募资金额披露 原文 ↗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8 · 影响 none
全部议案同意率99.96%-99.99%,中小投资者反对比例最高仅1.50%,出席资格与表决程序被认定合法有效,无治理瑕疵或公司级净负面事实,不满足risk_signals三重测试
检索:核对表决结果是否存在议案被否、重大分歧、监管瑕疵或治理负面信号(如中小投资者高比例反对、程序违规)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查询外部先例:股东会程序性法律意见书类公告属高噪音治理披露,无预期差可言,历史同类事件的价格反应统计不可能改变本次不做结论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870 字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 号兆泰国际中心B 座16-21 层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
行有效的《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各项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且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和材
料进行核查、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21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
3 / 7
《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
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9月8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会议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28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7,780,27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6.3565%。
2、会议现场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11,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1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7,768,87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6.3555%。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共2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875,27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745%。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4 /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1、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
列明的议案,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
本次股东会监票、计票的全过程。
3、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4项,其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7,453,4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6%;反对29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
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3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548,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98.5061%;反对29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518%;弃权
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0.1422%。
2、《关于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 / 7
表决结果:同意1,007,644,8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6%;反对12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
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739,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99.3810%;反对12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5499%;弃权
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690%。
3、《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7,522,1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4%;反对22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
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2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617,1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98.8201%;反对2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487%;弃权
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0.1312%。
4、《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7,423,1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6%;反对3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5%;弃权
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2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518,1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98.3676%;反对3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4994%;弃
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0.1330%。
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的票数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
6 / 7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
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7 /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律师:
李寿双
瞿霞
经办律师:
田夏洁
二〇二六年九月八日
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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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 号兆泰国际中心B 座16-21 层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
行有效的《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各项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且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和材
料进行核查、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21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
3 / 7
《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
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9月8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会议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28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7,780,27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6.3565%。
2、会议现场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11,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1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7,768,87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6.3555%。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共2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875,27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745%。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4 /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1、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
列明的议案,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
本次股东会监票、计票的全过程。
3、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4项,其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7,453,4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6%;反对29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
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3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548,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98.5061%;反对29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518%;弃权
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0.1422%。
2、《关于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 / 7
表决结果:同意1,007,644,8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6%;反对12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
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739,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99.3810%;反对12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5499%;弃权
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690%。
3、《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7,522,1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4%;反对22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
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2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617,1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98.8201%;反对2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487%;弃权
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0.1312%。
4、《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7,423,1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6%;反对3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5%;弃权
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2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518,1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98.3676%;反对3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4994%;弃
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0.1330%。
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的票数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
6 / 7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
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7 /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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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律师:
李寿双
瞿霞
经办律师:
田夏洁
二〇二六年九月八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