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兴科技(300624.SZ)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募投项目部分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两项例行议案
事件为公司治理层面的程序性落地:议案内容已在2026-08-24股东会通知中公开,本次公告只是表决结果与合法性见证,未披露节余募集资金金额、募投项目明细或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费用,无预期差、无经营或财务增量、无方向性催化;募集资金结项补流属中性资本结构操作(不构成新增利空,也不构成利好)。按 cninfo 源级备注『例行治理通常噪音较高、同一事项补充/更正不重复计为催化剂』,且 A 股此刻为盘后不可成交,无可执行的隔夜交易结构,故 AV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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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层:2026-09-08 15:00 万兴科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两项议案(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以99.88%、99.87%的同意率通过,广东信达律师出具合法性见证意见,股东未提新议案、未对结果提异议。影响链:募投结项补流只是把已到位募集资金从项目转为永久补流,不改变收入、订单、产品商业化或指引;续聘审计师是年度例行事项,审计师未变更,不触发会计口径或信任重估;两者均无金额披露,无法计算占营收/利润/市值比例,也不存在 surprise。价格/证据层:议案内容自2026-08-24股东会通知起即为公开明牌,本次仅为表决结果确认,属已消化信息,无边际重定价驱动。结论:中性例行治理公告,无方向、无 edge、无标的可交易结构,AVOID;亦不满足 risk_signals 的事实性净损害测试(无负面条款、无金额、无经营损害),风险信号留空。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缺失不影响结论——AVOID 由『无新增事实+无金额+中性治理事项』直接决定,而非由先例统计决定
方向:不适用:例行股东会程序性决议公告无稳定价格反应方向,不构成需要统计的历史事件类型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先例可用于校准幅度;议案金额未披露,本身也无法估算弹性
形态:未做先例统计:事件已在早停判定下确认无可交易催化,无需外部先例校准 tp/sl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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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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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269号
致: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万
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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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2026年8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决议
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
次股东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
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8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天
二路软件产业基地5栋D座3楼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
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8日9:
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8日9:
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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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52,071,312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7.0268%。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
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
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78名,代表公司股份
1,463,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明
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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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
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
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469,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9%;反对6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3%;
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98,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369%;反对6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2172%;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459%。
2. 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466,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0%;反对63,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5%;
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95,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183%;反对63,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3334%;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484%。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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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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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269 号)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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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
负责人:李
忠
董
倩
蔡
霖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