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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广哈通信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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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哈通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修订公司章程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两项议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决议合法有效

公告体裁为例行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只确认召集程序、出席资格、表决程序与结果合法有效,并明确不对议案内容真实性发表意见;两项议案(章程修订、续聘会计师)均属常规治理,无收入/利润/订单/产能/资本结构增量,且议案内容早在8月20日董事会、8月21日公告阶段已披露,本次为已预期事项的程序性落地,不构成新催化,无可交易边际。来源为巨潮法定披露,已豁免跨源重复消息判断;亦未发现可映射的二阶受益/受损标的。

📄 原文广哈通信↗ 原文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九月八日 1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
不做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300711.SZ)
例行公司治理公告,无增量事实:法律意见书仅确认股东会召集程序、出席资格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明确不对议案内容真实性发表意见;审议的《修订公司章程》(同意99.909%)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同意99.926%)均属常规治理事项,无金额、订单、业绩或资本结构变化,议案实质内容已于2026-08-20董事会及8-21公告阶段公开,本次为已预期事项的程序性落地,预期差为零。既不构成做多催化,也无任何净损害事实支持做空或风险信号,故不做。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广哈通信300711.SZ于2026-09-08召开临时股东会,以99.9%以上同意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特别决议)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决议),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影响链:两项议案均为公司治理例行事项,不改变收入、利润、订单、产能或现金流;法律意见书本身还声明不对提案内容与数字发表意见,文中未给出任何金额或经营指标。价格/证据:议案内容早在2026-08-20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21以公告2026-030/031/032披露,本次仅是股东会阶段的程序确认,属已预期事项落地,预期差为零;章程修订的具体条款若含实质变化,也应在8月披露时定价,而非本次意见书。结论:无新增事实、无正期望、无可执行边际,AVOID;事件方向为中性,不产生风险信号(不存在盈利、现金流或资产价值的净损害事实)。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本次公告为例行股东会程序见证文件,两项议案均属公司治理常规事项,不含业绩、订单或资本运作增量

主要风险

  • 章程修订的具体条款未在本文披露,若涉及股本或再融资授权等实质安排,需回看8月21日董事会决议公告,但该信息已早于本次披露,不构成本次催化的新增变量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8-21 · 影响 none
    本法律意见书列明其审阅文件包含8月21日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2026-030)、续聘会计师公告(2026-032)及股东会通知(2026-031),即议案实质内容早已公开,本次披露未带来新的条款、金额或业务信息,不存在可支撑做多的新增利多
    检索:广哈通信 章程修订 具体内容 股东会 2026-031 公告 原文 ↗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8 · 影响 none
    两项议案同意比例均超99.9%,中小投资者反对仅1.01%与0.80%,未出现议案被否、大股东压票或治理冲突迹象,不构成公司级净利空,亦不满足做空红线
    检索:股东会 表决结果 中小投资者反对比例 治理风险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未开展,因为在方向判定之前的第一道闸(是否存在新增可交易事实)即已否决,历史价格反应统计无法改变AVOID结论

方向:无可用先例;本次为无增量事实的例行治理公告,不存在需要外部先例校准方向或幅度的交易假设

涨幅量级:不适用:未形成任何交易腿,无需校准涨幅或止损幅度

形态:不适用:未形成交易腿,不评估见光死或高开低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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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269 字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九月八日

1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8
日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广
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连越”)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邵亚冉、
伍展弘律师(以下简称“连越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连越及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连越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2
1.《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1,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3.《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32);
4.《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5.《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议事规则》”);
6.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6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2026年8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
网站上披露《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以及《公

3
司章程》。
(三)2026年8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
网站上披露了《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议案内
容以及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
东。
(四)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连越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8日(星期二)
15:00在公司会议室(具体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
南云一路16号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本次股东会
由公司董事长孙业全先生担任主持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
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连越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至2026年9月2日15:00交易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4
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165,825,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317%。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74名,代表股份为14,433,48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6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75人,代表
股份14,433,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69%。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1人,代表股份为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174人,代表股份
为14,433,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68%。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的部分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连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连越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5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
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
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连越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上述议案表
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合并后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表决情况已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二)表决结果

6
经核查,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数180,094,6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090%;反对1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812%;弃权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持股比例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69,5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38%;反
对1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6%;弃权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6%。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数180,124,8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258%;反对1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44%;弃权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持股比例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99,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0%;
反对1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44%;弃权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6%。
经连越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7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比例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比例通过。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等
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涛
经办律师:
邵亚冉
伍展弘
2026年9月8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