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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洲明科技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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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明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注册资本并注销部分回购股份三项议案均获高票通过

完整正文即为一份程序性法律意见书,仅确认股东会召集、召开、出席资格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议案内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章程、注销回购股份)均为此前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的既定提案,本次无任何新增金额、时间、数量或经营事实,也未涉及收入、订单、产能、客户或业绩指引。回购注销属公司资本结构层面的中性偏正战略动作,不产生事件级增量信息,因此不存在需要研究外部先例、行情或产业链映射的交易机会,直接判为不做。

📄 原文洲明科技↗ 原文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 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
不做 洲明科技(300232.SZ)
例行治理噪音:公告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程序性法律意见书,仅确认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章程、注销部分回购股份三项既定议案高票通过,无新增金额、数量、订单或业绩事实;注销回购股份的具体规模未在本文件披露,无法量化每股影响,且提案在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通知阶段已公开、市场已消化,不存在可交易的正期望边界。事件方向中性,也无确认性净损害需登记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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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洲明科技于2026年9月8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康达(深圳)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三项议案(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分别以99.1470%、99.3334%、99.6725%的高票通过,出席会议股东代表24.7039%表决权。影响链:法律意见书是股东会必备程序文件,只见证程序合法性,明确不对议案内容的事实与数据发表意见;三项议案本身是此前董事会决议并公告过的提案,表决通过属预期内的程序落地,不改变公司收入、订单、产能或盈利路径。注销回购股份理论上小幅提升每股指标,但公告未给出注销股数与减少注册资本金额,且提案公开在先,增量信息为零。价格/证据:一手法定披露,来源可信度最高,但事件性质为例行治理噪音,无外部先例与行情研究的必要(不存在可交易的因果敞口)。结论:AVOID,avoid_reason_code = NO_INCREMENTAL_FACT;同时因事件方向为中性且无确认性净损害,不产生 risk_signals。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无做多理由:本次公告是股东会程序性法律意见书,三项议案均为董事会此前已披露提案的例行表决落地,无新增事实。
  • 注销部分回购股份虽为资本结构正向动作,但公告未披露注销股数与减少注册资本金额,无法量化每股影响,且提案公开在先、市场已消化。
  •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与修订章程条款属常规治理事项,不改变公司订单、收入、产能或盈利预期。

主要风险

  • 若后续注销回购股份的正式实施公告披露的规模显著低于市场预期,或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处理引发争议,可能带来一次性小幅负面反应,但本文件未提供该数据。
  • 议案一中小股东反对比例达10.2733%、议案二达8.0193%,显示中小投资者对续聘会计师与注册资本变更存在分歧,属治理层面的温和信号,不构成经营损害。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8 · 影响 invalidates
    法律意见书全文3897字,仅含会议时间地点、出席股份数269,014,701股(24.7039%)与三项议案的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未披露注销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及会计处理,也未提及任何订单、业绩或指引变化。
    检索:议案内容是否含新增经营事实(注销股份数量、减少注册资本金额、股权激励或分红变化)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研究未开展也未改变结论:事件本身无增量事实,无论先例如何都不具备可交易边界。

方向:无可参照先例: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属程序性披露,历史上不构成独立价格催化。

涨幅量级:未校准幅度——公告未披露注销股份数量与减少注册资本金额,缺乏量化基础。

形态:不适用:此类文件通常次日无明显方向性反应,不存在见光死模式可迁移。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897 字
1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 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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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深圳)股会字[2026]第0031 号
致: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洲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和《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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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
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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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 年9 月8 日(星期二)15:30 在深圳市宝安区
福永街道同富裕工业区蚝业路18 号B 栋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洺锋先生
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9 月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
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
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1 人,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69,014,701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03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47,390,709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181%。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2026 年9 月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1,623,992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5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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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
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719,9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70%;反对2,22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58%;
弃权7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329,2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878%;反对2,22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733%;弃权7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0%。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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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267,221,5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34%;反对1,73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6%;
弃权5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830,8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074%;反对1,73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93%;弃权5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3%。
3.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133,7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5%;反对84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0%;
弃权3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743,0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58%;反对84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68%;弃权3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4%。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2、议案3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余议案为
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
瑞
经办律师:
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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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
丁泽政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