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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铜牛信息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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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牛信息(300895.SZ)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章程修订及六项公司制度修订议案,属例行治理事项

来源为 cninfo 法定披露,已豁免跨源查重判断;完整正文显示该文件仅是律师事务所对2026年9月8日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出席资格和表决结果的见证意见,审议内容为章程修订与六项内部管理制度修订,全部以99.8%以上高票通过,属新《公司法》及配套规则下上市公司普遍开展的例行治理适配。公告不含收入、利润、订单、客户、产能、价格、股权或资本运作方面的任何新增量化事实,议案与8月21日会议通知一致且无临时议案或否决情形,即市场在通知日已知悉全部议题,本次仅为程序落地,无预期差。据此不存在方向性 edge,也无正负向 risk_signals 可登记,故输出完整 AVOID,不再调用 Web/KB/行情/先例工具。

📄 原文铜牛信息↗ 原文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18 号佳程广场B 座7 层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不做 铜牛信息(300895.SZ)
公告仅为临时股东会表决结果的律所法律意见书,审议通过章程修订及六项内部管理制度修订,属新《公司法》下的例行治理适配;议案与8月21日会议通知一致、无临时议案或否决,高票通过,不含任何金额、订单、业绩、产能或资本运作增量,既无做多 edge,也不构成公司级净利空,故不做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铜牛信息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9月8日15:00召开,出席表决权占比52.8341%,章程修订及六项制度修订议案全部以99.8%以上同意通过,特别决议事项满足2/3以上要求,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程序与结果合法有效,议案与8月21日通知完全一致、无临时议案或否决。影响链:治理与制度文件修订属程序性合规动作,不改变公司当期收入、成本、订单、客户结构、产能或资本结构,也不改变任何一方的现金流或股权比例,因此不存在向公司自身盈利或向产业链上下游的传导路径。价格/证据:法定披露一手源,可信度高但信息含量为程序确认;议题在会议通知日已公开,本次表决结果属既定议程的落地,预期差为零;文件未披露章程修订的具体条款,也未出现任何金额或业务事实。结论:事件方向为 NEUTRAL,无正期望、无可定位的交易边界,对铜牛信息(300895.SZ)及相关标的均给 AVOID;因非净利空,不输出 risk_signals。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本次公告为例行股东会程序性表决结果,无新增业绩、订单或资本运作事实,不存在做多理由
  • 议案与8月21日会议通知完全一致且高票通过,属既定议程落地,无预期差与短线催化
  • 治理制度修订不改变收入、利润或现金流,亦不构成任何公司级净利空,做空同样无强催化

主要风险

  • 若章程修订实际关联尚未披露的资本运作,后续可能出现单独公告,届时需按新事件重新研判
  • 该信号本身不含价格风险,不应据此调整对铜牛信息已有敞口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使用先例校准:本事件为例行股东会程序性表决结果,无金额与业务增量,事件研究无法产生有意义的价格反应样本,任何 tp/sl 幅度设定都不适用,故直接 AVOID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176 字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18 号佳程广场B 座7 层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相关事宜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
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
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

法律意见书
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6年8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开时间为2026年9月8日下
午15:00,召开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31号铜牛信息大厦第七会议室,本次股
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董事长颜敏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无法主持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会议
由董事樊晓慧先生主持。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
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是截止到2026年9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9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4,390,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341%。公
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远程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会议。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2,254,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1.3170%。
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法律意见书
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36,04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517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
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328,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8%;反对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2%;弃权
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96,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11%;反对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543%;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446%。
(二)《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74,296,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99.8738%;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弃权
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65,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17%;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821%;弃权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8662%。
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74,276,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8%;反对7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弃权
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4,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885%;反对7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4453%;弃权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8662%。
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4,296,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7%;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弃权
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64,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146%;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5192%;弃权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8662%。
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4,296,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7%;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弃权
4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64,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146%;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821%;弃权4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9033%。
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4,295,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9%;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弃权
4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64,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868%;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5099%;弃权4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9033%。
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4,296,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4%;反对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弃权
4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65,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78%;反对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590%;弃权4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9033%。
议案(一)、议案(二)的子议案1、《股东会议事规则》和2、《董事会议事
规则》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通过;上述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2026 年9 月8 日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胡连萍
陈烁
路天骏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