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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新集能源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09-10(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09-09 15:57:50·⚡ 决策 09-14 16:06:11 +5d00h·43.2 天前

嘉源律师事务所就中煤安徽无偿受让新集能源8.27亿股(31.92%)免于发出要约出具法律意见书,属控股股东变更事项的程序性法律文件,无新增经济事实

该披露是控股股东变更事项(已于2026-09-04以2026-038号公告及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开)的程序性配套法律文件:确认收购人主体资格、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已履行与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无实质性法律障碍。它不带来任何新的金额、业绩、资产注入、分红或治理承诺,且属国资体系内无偿划转、实控人不变、免于要约(无溢价收购机会),对601918.SH的盈利与股东权益无净影响,因此没有方向、没有edge、没有可交易催化,直接AVOID。

📄 原文新集能源↗ 原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煤(安徽)能源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煤(安徽)能源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OFFICE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九月 <!-- page 2 -->…
不做 新集能源(601918.SH)
仅为控股股东变更事项(2026-09-04已公告)的程序性法律意见书:国资体系内无偿划转31.92%股份、实控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免于发出要约,既无要约溢价博弈,也无金额、资产注入、业绩或治理承诺等新增事实;对上市公司盈利与股东权益无净影响,无方向、无edge,且A股此刻已收盘、消息已过3个交易日,故不做。若后续出现资产注入、集团整合承诺、增持或过户完成伴随实质经营变化,再重新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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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中国中煤将新集能源826,840,926股(31.92%)无偿划转给2026年7月新设的中煤(安徽)能源有限公司,9月4日签署协议并已由上市公司公告提示性公告与收购报告书摘要;9月9日律所出具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影响链:划转属国资管理体制优化,划转后直接控股股东由集团变为集团全资新设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仍为中国中煤、实控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经营、资产、订单、财务口径均不发生变化;同时依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免于要约,市场不存在要约价溢价套利空间。价格/证据:本文件仅为程序性法律意见,无金额、无指引、无新增承诺,实质信息在9月4日已公开传播,至研判时点(2026-09-14 16:04 SH,A股已收盘)已过3个交易日。结论:无新增事实、无方向、无可交易标的催化,判AVOID;亦不构成公司级净利空,不输出risk_signals。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4 · 扩散 medium · price-in 风险 high ↗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9 · 影响 none
    法律意见书全文未提及任何资产注入、整体上市、业绩承诺、增持或分红安排,仅确认主体资格、免于要约依据、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程序(上交所合规性确认、中国结算过户)及无实质性法律障碍,不存在可交易的正向增量
    检索:新集能源 控股股东变更 中煤安徽 无偿划转 资产注入/整体上市 承诺 原文 ↗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9 · 影响 none
    文件明确划出方所持标的股份无限售条件、不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收购人及其董监高6个月内未买卖公司股票,无违规或纠纷迹象,不构成公司级净利空
    检索:新集能源 股权划转 权利限制 质押 冻结 法律障碍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做先例统计:本披露无方向、无金额增量,属国资体系内免于要约的程序性法律文件,任何先例涨幅都无法映射为可交易edge,故先例不改变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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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5,672 字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煤(安徽)能源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OFFICE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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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律师事务所
源 JIA YUAN LAW OFFICES
北京 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武汉WUHAN·长沙CHANGSHA
致:中煤(安徽)能源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煤(安徽)能源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5-304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煤(安徽)能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或“收购人”)的委托,担任安徽公司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并获授权就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826,840,926股股份无偿划转给安徽公司(以下简称“本次收购”),引
起的安徽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对本次收购的法律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
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
及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履行的相关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
查询了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
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相关方如下保证:相关方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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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法律意见书
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相
关方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方所提供的副本材料
或者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
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各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
件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等发
表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
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暗示的保证。对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
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相关方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
他本次收购的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相关方
在本次申报相关文件中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相关方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就引用部分进行了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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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煤(安徽)能源有限公司免于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新集能源 指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918.SH)
安徽公司、收购人 指 中煤(安徽)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中煤、划出方 指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煤将其持有的新集能源826,840,926股股份(占新集
本次收购、本次划转 指
能源总股本的31.92%)无偿划转给安徽公司
中国中煤与安徽公司于2026年9月4日签署的《股权无偿
《无偿划转协议》 指
划转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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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安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本次收购的收购人安徽公司并未持有新集能源的股份。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安徽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安徽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中煤(安徽)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KHJ4FGXR
成立时间 2026年7月2日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西藏路以西、南宁路以南云谷创新园
注册地址
C5栋 2201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峰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 长期
许可项目:煤炭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电
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矿物洗选加工;
经营范围 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
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热力生产和供应;固体废物治理;再生资源销
售;储能技术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
止或限制的项目)
中国中煤持股100%,为安徽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为安
股权结构
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楼/:校系获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徽公司的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安徽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徽
公司依法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
(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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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法律意见书
根据安徽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安徽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综上,本所认为:
安徽公司为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且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
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依法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股份的情形
根据安徽公司与中国中煤签署的《无偿划转协议》,安徽公司拟通过无偿划
转方式收购中国中煤持有的新集能源826,840,926股股份(占新集能源总股本的
31.92%)。
根据安徽公司及新集能源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本次收购前,安徽公司未
持有新集能源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安徽公司直接持有新集能源826,840,926
股股份,占新集能源总股本的31.92%,新集能源的直接控股股东变更为安徽公
司,中国中煤变更为新集能源的间接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为新集能源的实
际控制人。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因此,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股份的条件。
综上,本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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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收购
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新集能源股份。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收购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根据安徽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收购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1、2026年5月21日,中国中煤召开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划转事项。
理体制优化方案>的通知》(中煤改(2026)181号),同意本次划转事项。
3、2026年8月17日,安徽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作出决定,同意本次
划转事项。
4、2026年9月4日,中国中煤与安徽公司签署了《无偿划转协议》。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收购尚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程序。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法律程
序,尚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程序。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划出方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划出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均无限售条件且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
制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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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法律意见书
次收购在履行本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三、本次收购履行的相关程序”之“(二)
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程序”所述程序后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收购人是否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集能源已于2026年9
月4日公告了《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以及安徽公司编制的《中煤新集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徽公司已根据法律
法规的有关要求编制了《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将在相关
媒体上进行披露。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尚需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一)收购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查询结果和收购人出具
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
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新集能源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查询结果和收购人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收购
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新
集能源股票的情况。
综上,本所认为:
收购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6
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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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法律意见书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安徽公司为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且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依法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2、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新集能源股份。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法
律程序,尚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程序;在履行完本法律意见书所述全部程序后,
本次收购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收购人尚需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5、收购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
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特致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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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煤(安徽)能源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京市嘉源有公
负责人:颜羽
经办律师:周书瑶
董兴辉
2026年9月9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