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瑞技术披露2025年股权激励例行进展:行权价由12.63元调至12.38元,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注销期权0.366万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0.183万股
源为cninfo法定披露(豁免跨源查重),正文全文已完整读取。事件本质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年度例行落地:①行权价因已实施的2025年度分红由12.63元机械调整为12.38元;②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达标,但达标依据是2026年上半年已审计披露的2025年净利润3.135亿元、扣非1.779亿元,属旧信息重复确认而非新预期差;③注销期权0.366万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0.183万股(回购价8.287元/股,金额约1.5万元),量级对4.198亿总股本和市值完全可忽略;④可解锁的28.157万股限制性股票和56.314万份期权行权,潜在流通增量占总股本约0.02%/0.13%,且行权价12.38元、解锁日为2026-09-28之后,不构成即时抛压事件。因此不存在方向明确、可交易、有edge的催化,Web/KB/行情查询都不可能改变不做结论,未做无谓调用。回购注销尚待股东会批准属程序性后续,同样无定价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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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层:科瑞技术2026-09-09董事会通过激励计划例行议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确认合规——派息后行权价12.63→12.38元/股、第一期可行权期权56.314万份、注销0.366万份、可解锁限制性股票28.157万股、回购注销0.183万股(约8.287元/股)。影响链:激励计划条件成就只是把2025年已审计业绩(剔除激励成本后净利3.135亿、扣非1.779亿)与既定考核门槛(净利≥2.65亿或扣非≥1.74亿)做程序性比对,市场早在年报披露时已知;注销与回购注销是微幅反稀释,涉及金额仅万元级;解锁与行权带来的潜在新增流通盘占总股本不到0.15%,且需等到2026-09-28后分批行使,不形成集中供给冲击。价格/证据层:无新增订单、指引、客户、产能或监管变化,无跨公司传导,公告体裁为律师法律意见(合规背书而非经营信息)。结论:属高噪音例行治理披露,无预期差、无可交易边界,AVOID;事件本身方向中性偏程序性正面,不满足risk_signals三重测试(无已确认净损害),故风险库为空。
关键理由
- 公告仅为股权激励计划派息后行权价调整与第一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例行程序性落地,业绩依据是已披露的2025年审计数据,无新增预期差
- 注销期权0.366万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0.183万股(金额万元级)相对4.198亿总股本可忽略,既非实质稀释也非实质反稀释催化
- 可解锁28.157万股与可行权56.314万份的潜在流通增量占比极低,且行权窗口自2026-09-28后开启,不构成集中抛压事件,无短线可交易edge
主要风险
- 若后续出现激励对象集中行权/解锁并与其它股东减持叠加,可能形成边际流通供给,但本次量级不足以改变短期供需
-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尚需股东会批准,程序未完成,但不影响经营与盈利,无定价含义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9 · 影响 invalidates
全文为律师法律意见,仅覆盖批准授权程序、派息后行权价调整公式(P=P0-V)、行权/解锁条件成就表、注销与回购注销数量及定价(8.287元/股)与资金来源;业绩达标依据引用容诚审字[2026]518Z0510号已审计报告,无任何新增经营信息或前瞻指引
检索:公告全文自证:是否含新增订单、指引上调、客户/产能/技术突破等经营增量信息 原文 ↗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9 · 影响 none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28.1570万股、可行权期权56.3140万份,合计约84.5万股,相对总股本4.198亿股占比约0.2%(期权还需实际行权且行权价12.38元),解锁/行权窗口自2026-09-28起分散;同时公司回购注销0.183万股,摊薄极小。既不构成重大供给冲击,也不存在做空红线要求的强空催化
检索:解锁/行权是否形成重大流通供给或摊薄,是否构成做空催化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缺失未影响结论;结论完全由公告体裁(例行治理/程序性落地)、量级(占总股本不足0.15%、金额万元级)和信息来源(已披露审计数据重复确认)决定
方向:无先例可用:股权激励计划派息后行权价调整、第一期行权条件成就与微量回购注销属高度例行的程序性披露,历史上不构成独立价格催化,搜集先例不会改变不做结论
涨幅量级:未做幅度校准,因本次事件无增量事实、无可交易方向,无需tp/sl数字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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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B 座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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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的法律意见
德恒06F20250185-00003 号
致: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深圳科
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瑞技术”)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圳科瑞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
行权价格、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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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与出具本法律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
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
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
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
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
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
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
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
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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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科瑞技术本次激励计划
涉及的调整行权价格、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
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
格、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如下:
1.
2025 年8 月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2. 2025 年8 月8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核实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
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2025 年8 月11 日至2025 年8 月20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
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5 年8 月21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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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2025 年8 月25 日,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5. 2025 年8 月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6. 2025 年8 月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7. 2025 年9 月26 日,公司完成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股票
期权登记数量为113.36 万份,登记人数96 人,行权价格为12.63 元/股;限制性
股票登记数量为56.68 万股,登记人数96 人,授予价格为8.42 元/股。公司于2025
年9 月29 日披露了《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授予登
记完成的公告》《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的公告》。
8. 2026 年9 月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
于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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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
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依据
2026 年6 月11 日,公司披露了《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
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的419,831,82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2.5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
权登记日为2026 年6 月1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6 月18 日。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需要对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
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三)调整结果
按照上述调整方法,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12.63-0.25)=12.38 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2.63 元/股调整为12.38 元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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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具体情
况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
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50%。根据公司于2025 年9 月29
日披露的《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5 年9 月26 日,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的第一个等待期于2026 年9 月28 日届满。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行权条件
达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6]518Z0510 号《深圳科瑞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6]518Z0511 号《深圳科瑞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
足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
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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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第一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8.51 亿元;
2、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2.65 亿元;
3、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不低于1.74 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
载数据为准;
2、上述“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指标为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且剔除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
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
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的说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6]518Z0510 号《深圳科瑞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
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
2025 年净利润为313,520,572.53 元,剔
除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
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2025 年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177,878,646.27 元,满足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
司)现行的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
标准划分A、B、C、D、E 五个考核等级。各行权期
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
期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
优秀
(A)
良好
(B)
合格
(C)
待改
进
(D)
不合
格
(E)
个人层面
可行权比
例
100%
80%
0%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
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激励对象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
激励对象共计96 人,第一个行权期符合
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6 人,其中考
核等级为“合格(C)”以上的共计93 人,
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100%;考核
等级为“待改进(D)”的共计3 人,对应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80%,对应20%
不可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资格的96 名
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56.3140 万份,另外,不可行权的股票期
权共计0.3660 万份由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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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绩效考核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
司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
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
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6 人,其中考核等级为“合格(C)”
以上的共计93 人,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100%;考核等级为“待改进(D)”
的共计3 人,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80%,对应20%不可行权部分的股票
期权,由公司注销。鉴此,公司注销股票期权0.3660 万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50%。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时间为2025 年9 月26 日,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6 年9 月28 日届满。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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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6]518Z0510 号《深圳科瑞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6]518Z0511 号《深圳科瑞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
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
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条件。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8.51 亿元;
2、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2.65 亿元;
3、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不低于1.74 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
载数据为准;
2、上述“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指标为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且剔除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
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
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的说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6]518Z0510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公司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考
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
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
影响之后的2025 年净利润为
313,520,572.53 元,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考
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
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
影响之后的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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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878,646.27 元,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
司)现行的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
标准划分A、B、C、D、E 五个考核等级。各解除限
售期,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
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
优秀
(A)
良好
(B)
合格
(C
)
待改
进
(D)
不合
格
(E)
个人层面
可解除限
售比例
100%
80%
0%
各解除限售期内,在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
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
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对
应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
激励对象共计96 人,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6
人,其中考核等级为“合格(C)”以上的
共计93 人,对应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
例为100%;考核等级为“待改进(D)”
的共计3 人,对应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
比例为80%,对应20%不解除限售部分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
资格的96 名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28.1570 万股,另外,不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0.1830 万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回购原因及回购数量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6 人,其中考核等级为“合格(C)”
以上的共计93 人,对应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考核等级为“待改进
(D)”的共计3 人,对应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80%。对应20%不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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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鉴此,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0.1830 万股。
(二)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2026 年6 月11 日,公司披露了《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
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的419,831,82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2.5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
权登记日为2026 年6 月1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6 月18 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
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P=8.42-0.25=8.17 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对应当期未能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作为回购价格。自限制性股票公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含当日)起计息至董
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日)止,本次资金使用期限未满一年,
按照年化利率1.5%(参照披露日一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
回购价格=调整后的回购价格×(1 +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议
案之日的年化利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的天数÷365 天)。
即回购价格=8.17×(1+1.5%×348÷365)≈8.287 元/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的说明,拟用于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数量、回购价格、定价依据及回购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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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
七、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
3.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4.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5.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6.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
定价依据及回购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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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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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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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肖黄鹤
经办律师:
隋晓姣
经办律师:
陈红雨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