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调整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赞成率99.43%,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程序与表决合法有效
正文全部内容为股东会召集程序、出席资格、表决票数与合法性结论,唯一议案为对下属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例行调整,且已于2026年8月25日提前公告议案内容;本次披露未带来任何新增金额、业务、订单或盈利指引,对二级市场无增量定价信息,故按无增量事实处理,不做多不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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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就盛新锂能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于9月9日14:30召开,出席表决权股份占比27.37%,唯一议案《关于调整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以99.43%赞成、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程序与结果均被认定合法有效。影响链:该议案属上市公司对合并报表内下属子公司的常规担保额度预计调整,议案内容早在8月25日通知中已披露,本次仅补披露会议结果与律师意见;文件未载明调整后担保总额、被担保主体、单笔金额与期限,因此无法推出对盛新锂能收入、成本、产能、订单或利润的任何方向性增量。价格/证据:担保额度调整本身是集团内部资金安排的常规治理动作,高赞成率只反映控股股东与大股东投票结构,不构成 surprise;即便后续担保总额相对净资产比例较高,也只是或有负债的常规披露口径,没有违约、代偿、资金占用或关联方利益输送等已确认净损害事实,故不满足风险信号的事实性净损害测试。结论:无增量事实、无可交易边界,对盛新锂能(002240.SZ)给出 AVOID,不做多也不做空,同时不登记风险信号。
关键理由
- 该文件是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属程序性治理披露,无新增经营或财务事实
- 唯一议案为对下属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例行调整,议案内容已于2026年8月25日提前公告,市场无预期差
- 法律意见书未披露调整后担保总额、被担保方与期限,无法量化对盛新锂能盈利或资产负债表的任何影响
主要风险
- 若后续股东会决议公告显示担保总额相对净资产比例显著上升或涉及非并表关联方,可能形成或有负债与资金占用担忧,需另行核实
- 锂盐行业价格与公司自身经营周期风险独立于本事件存在,本文件不提供任何边际改善或恶化证据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9 · 影响 invalidates
本轮取得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仅含程序与表决票数,未披露调整后担保总额度、被担保子公司名单与期限,也未提及任何收入、订单、产能或利润数字,无任何可支撑做多的增量事实
检索:盛新锂能 调整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 议案 金额 被担保方 原文 ↗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9 · 影响 none
反对票仅1,262,000股占0.5277%,属正常小股东分歧;文件未披露担保对象为非并表关联方,也无违约、代偿、被追偿或监管关注等已确认净损害事实,不构成做空催化,亦不满足风险信号门槛
检索:盛新锂能 担保额度 违规担保 资金占用 代偿 关联方 反对票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本次判定基于公告体裁与信息增量,不依赖历史先例统计
方向:不适用:事件为程序性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无价格催化机制,无同类事件可测
涨幅量级:不适用:无增量金额或业务事实,无幅度可校准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530 字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定和《盛新锂能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参加公司二〇二六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
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
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
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8月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予以公告。相关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公司亦已于2026年8月
25日公告披露了相关议案的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现场
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系统。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9日(星期三)下午14:30
在会议通知载明的地点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月9日上午9:15-2026年9月9日下午15:00。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公告列明,
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股东会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不少于15日,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26年9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3
经公司工作人员和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出席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
计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5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239,137,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7.37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80,953,765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0.711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1,044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8,184,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6595%。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
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调整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赞成
237,766,335
99.4264
反对
1,262,000
0.5277
弃权
109,600
0.0458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4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六年九月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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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宏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李
颖
律师
(签名)
李新梅
律师
(签名)
二〇二六年九月九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