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杰电气披露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标的股票不超139.40万股、占总股本0.63%,尚需股东会审议
公告体裁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是8月31日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已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在股东会前的法定必备文件,属同一事项的程序性补充披露,不是新催化。内容层面无任何会改变盈利或现金流预期的增量:股票来源为回购专户既有A股(不新增发行、不摊薄股本),规模不超139.40万股、仅占总股本0.63%,参加对象为中层及核心骨干且不包含董事高管,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公司无财务资助或兜底安排。激励类公告本身对短期股价的方向性影响弱,且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属于典型的高噪音、低增量治理披露,故不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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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一手证据为巨潮披露的《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2026-09-09 18:38 当地,盘后)。意见书本身确认:主体资格合法、草案条款合规、董事会(8月31日)与职工代表大会(8月29日)程序已完成,剩余唯一节点是股东会审议,且法律意见书必须在股东会前公告——即本次披露是既定事项的法定流程节点,不含新事实。经济实质上:标的股票上限139.40万股,占总股本22,220.4138万股的0.63%,来源为公司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不产生新增股本或现金摊薄;资金来源为员工薪酬自筹,公司不提供垫资、担保、借贷,也无第三方奖励或兜底,因此不存在利益输送或额外费用一次性冲击的确认事实;锁定期12个月、存续期24个月,短期不形成减持供给压力。参加对象不超过520名中层与核心骨干、不含董事高管及大股东,属于绑定中层的常规激励安排。综上:事件方向为中性偏治理正面但无增量,price-in 与 edge 均不成立,A股此刻盘后不可成交,下一交易日也无明确的可执行催化,故 AVOID,且不产生 risk_signals(无已确认的公司级净损害事实)。
关键理由
- 本次为同一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披露,无新增事实或金额,不构成交易催化
- 股票来源为回购专户既有股份、规模仅占总股本0.63%,不产生新增摊薄或短期供给压力
- 计划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落地时点与最终条款仍属程序性不确定,短线无可执行 edge
主要风险
- 若股东会否决或后续修订受让价格/考核指标,可能引发情绪面短期波动,但当前无此迹象
- 激励类公告常被市场解读为管理层信心信号,若叠加行业景气变化,可能带来与本事件无关的价格波动,误归因风险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9 · 影响 invalidates
法律意见书未披露受让价格与业绩考核数值,仅给出规模上限(139.40万股、0.63%)、锁定期12个月、存续期24个月;且核心条款已于8月31日董事会审议时披露,本次无可做多增量
检索:英杰电气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受让价格 业绩考核 董事会决议 8月31日 原文 ↗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9 · 影响 invalidates
股份来源为回购专户既有A股、不新增发行,公司不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担保,无第三方兜底,规模占比极低,不存在摊薄、利益输送或短期供给冲击,做空催化不成立
检索:英杰电气 员工持股计划 摊薄 财务资助 兜底 利益输送 减持供给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缺失未改变结论:AVOID 的依据是同一事项重复披露且无经济增量,而非幅度校准不足
方向:未做先例定价:本事件在证据层面即已确定为无增量事实的程序性披露,先例统计不会改变不做结论
涨幅量级:无可用高相似先例;且本次公告不含受让价格、考核指标或金额等可映射到股价幅度的变量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6,209 字
关于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 号无国界26 号楼9 层
邮编:610000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 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国浩”或“我们”)接受四川
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杰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限定的基本事实、前提与假设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我
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我国现行有效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
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
解而出具。
(三)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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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
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本所律师系基于
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表述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
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与假设,本所针对本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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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英杰电气目前持有的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60020515584XN”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英杰电气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60020515584XN
注册资本
22,220.4138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王军
成立日期
1996 年01 月16 日
注册地址
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686 号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储能技术服
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
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销售;蓄电池租赁;光伏发电设备
租赁;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
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
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
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
及控制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机械设备研发;软件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
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英杰电气系由四川英杰电气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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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许可[2020]53号)批准,英杰电气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1,584万股,并于2020
年2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为英杰电气,股票代码为30082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合法存
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
会于2026年8月31日审议通过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逐项核查如下:
1.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
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和《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第7.7.2 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参加对象的声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
《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和《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2 条关于自愿参
与原则的要求。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声明,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
合《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和《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2 条关于风险
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公司签署
的劳动或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及公司的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
象为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也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所有参与对象均须在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或受公司
聘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的参加对象预计不超过520人,公司根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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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名单;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
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声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不存在公司向参加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的情形,亦不存在第
三方为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符合《指导意见》
第二条第(五)款第一项的规定。
6.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第
二项的规定。
7.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
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算,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第一项的规定。
8.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
超过139.4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22,220.4138万股的0.6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
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
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指导
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第二项的规定。
9.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自行管理模式,内
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或监督
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实
施情况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公司已制定《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符合《指导意见》第
二条第(七)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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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明确规定了以下事项:
(1)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2)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持有人范围及相关情况;
(3)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受让价格和规模;
(4)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设置;
(5)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6)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7)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决策程序;
(8)持有人变更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9)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
(10)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11)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2)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13)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款和《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7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1. 2026年8月29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2026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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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时,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书面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的情形;
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
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3. 2026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四川
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
4. 公司已聘请本所律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八)款、
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和《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6条的相
关规定。
(二)根据《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公司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会召开前
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将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要求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之董事会决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等相关文件。
随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继续履行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需按照《指导
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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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指导意见》
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
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
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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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页
(本页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
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玲玲
刘小进
经办律师:
陈
虹
经办律师:
莫小驰
2026 年9 月9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