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川能动力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09-10(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7:13:53·⚡ 决策 09-09 19:29:56 +2h16m·48.2 天前
川能动力2026年第2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中期利润分配预案与主责主业核定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程序合法有效
这是典型的程序性治理披露:议案实质内容在8月25日会议通知中已公开,9月9日股东会99.6%高票通过属预期内落地,法律意见书未披露任何新的分红金额、派息比例、派发时间或经营增量。按巨潮源级判读规则,例行治理与已披露议案的表决确认属高噪音、无增量,不构成新的催化;因此不做多也不做空,且不生成风险信号(事件本身无净损害事实)。
📄 原文川能动力↗ 原文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2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1 Tel:86 28 86119970 Fax:86 28 86119827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 号 E-mail:grandallcd@grandall.com.cn 无国界商务中心26 号楼9 层 http://www…
不做 川能动力(000155.SZ)
例行治理类披露,无增量事实:法律意见书仅确认临时股东会程序与表决合法(两项议案约99.6%同意率通过),议案实质内容已于2026年8月25日会议通知中公开,文件未披露分红金额、每股派息或派发时间,不构成新催化;且披露时A股已收盘(19:28 CST)不可成交。无净损害事实,故也不开空、不入风险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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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对川能动力2026年第2次临时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现场+网络投票程序合规,两项议案均以约99.6%同意率通过(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核定主责主业)。影响链:议案实质内容早在2026年8月25日的《股东会通知》中已披露,本次仅是股东会的表决确认与律师合规背书,未新增分红金额、每股派息、派发日期或经营指引。证据:正文全文未含任何派息数字;出席比例、中小投资者同意率均为程序性统计,不改变公司现金流或盈利预期。结论:无新增事实、无价格催化,且A股当日19:28已收盘不可成交;不构成做多或做空理由,也无净损害事实可入风险层,故AVOID。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2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缺失未改变结论:结论基于'无新增事实+盘后不可成交'直接得出,属程序性噪音类AVOID,不依赖先例定价。
方向:无可用先例支撑任何方向性判断;本件为程序性表决确认,历史上此类披露通常无独立价格效应。
涨幅量级:未用先例校准幅度——文件不含新增金额或比例,缺乏可测的催化量级,任何幅度设定都会是编造。
形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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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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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el:86 28 86119970
Fax:86 28 86119827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 号
E-mail:grandallcd@grandall.com.cn
无国界商务中心26 号楼9 层
http://www. grandall.com.cn
邮编:610095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269
Tianfu
2Street,Hi-tech
Zone,Chengdu,China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2 次临时股
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6)国浩(蓉)律见字第30215 号
致: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2026
年第2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定于2026 年9 月9
日15:3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剑南大道中段716 号2 号楼16 层1610 会议室召
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或“本所”)作为一家依
据中国法律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本所向卡
律师、胡亚玲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
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审阅了贵公司提供的如下文件(电子文档):
1.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2 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
2.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3.《关于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关于核定公司主责主业的议案》。
查阅了如下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合同范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2
2.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特作如下假设和说明:
1.贵公司所提供的上述文件的电子文档与原件一致,文件中所传递的信息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国浩律师对相关问题的判断仅基于对现有文件所载明事实的了解,谨供
贵公司参考之用。
现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2026 年8 月25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s://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6 年第2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9 月9 日下午15:3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剑南大道中段716 号2 号楼
16 层1610 会议室召开。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根据会议通知,网络投票:(1)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投票时间为2026 年9 月9 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2)通过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投票,投票时间为2026 年9 月9 日9:15—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3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9 月1 日。经本所律师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共69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6,16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3.6667%,其中: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3,81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7899%。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90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2,34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768%,其
身份已经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会议
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中小投资者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共68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644,7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2057%。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4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
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02,8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8%;反对3,23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0%;弃权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4,370,2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27%;反对3,23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29%;弃权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核定公司主责主业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02,90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57%;反对3,13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3%;弃权12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4,385,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22%;反对3,13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19%;弃权12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0%。
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会议案已经审议并通过,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
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
Tel:86 28 86119970
Fax:86 28 8611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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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2 次临时股
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6)国浩(蓉)律见字第30215 号
致: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2026
年第2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定于2026 年9 月9
日15:3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剑南大道中段716 号2 号楼16 层1610 会议室召
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或“本所”)作为一家依
据中国法律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本所向卡
律师、胡亚玲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
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审阅了贵公司提供的如下文件(电子文档):
1.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2 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
2.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3.《关于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关于核定公司主责主业的议案》。
查阅了如下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合同范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2
2.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特作如下假设和说明:
1.贵公司所提供的上述文件的电子文档与原件一致,文件中所传递的信息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国浩律师对相关问题的判断仅基于对现有文件所载明事实的了解,谨供
贵公司参考之用。
现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2026 年8 月25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s://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6 年第2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9 月9 日下午15:3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剑南大道中段716 号2 号楼
16 层1610 会议室召开。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根据会议通知,网络投票:(1)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投票时间为2026 年9 月9 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2)通过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投票,投票时间为2026 年9 月9 日9:15—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3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9 月1 日。经本所律师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共69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6,16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3.6667%,其中: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3,81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7899%。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90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2,34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768%,其
身份已经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会议
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中小投资者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共68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644,7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2057%。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4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
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02,8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8%;反对3,23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0%;弃权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4,370,2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27%;反对3,23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29%;弃权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核定公司主责主业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02,90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57%;反对3,13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3%;弃权12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4,385,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22%;反对3,13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19%;弃权12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0%。
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会议案已经审议并通过,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
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