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301413.SZ)公告子公司上海安培龙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渤海银行深圳分行、华泰联合证券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用于MEMS传感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该公告是2026年度定增完成(资金已于2026-08-13到位、验资报告已出具)之后的常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与四方监管协议签订,属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要求的程序性合规披露。新设专户初始余额0.00元、截止8月31日余额0万元,未披露募投项目的资金划拨节奏、设备采购、产能建设或客户进展,对安培龙未来1-10个交易日的收入、利润、现金流和每股权益均无增量影响;发行本身及其稀释效应在1月预案、证监会注册批复和8月发行结果公告中已分阶段被市场消化。因此不存在可交易的新催化,方向判定为NEUTRAL,结论为不做。来源为巨潮一手法定披露,按契约豁免跨源重复消息检查;因正文即完整事件、无任何未知项可能改变做/不做结论,故未调用Web、KB、行情与先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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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层:公告全文为「子公司上海安培龙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与渤海银行深圳分行、华泰联合证券签订四方监管协议」,专户初始余额0.00元,用途MEMS传感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背景层:该定增(13名特定对象、9,469,472股、57.49元/股、净额5.34亿元)已于2026-08-13资金到位并经中审众环验资,董事会/股东会授权早在2026年1月通过,本次只是授权范围内的执行动作。影响链:四方监管协议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创业板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强制要求,仅约束资金存放与支取通知流程(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须通知保荐机构),不改变项目投资总额、实施进度或公司损益;专户余额为0意味着资金尚未划转,连募投投入的时间表信息都没有。价格与证据:无新增可量化增量,无一手源显示业绩、订单、客户或产能变化,因此没有正期望的方向性交易,也没有可触发风险库的净损害事实(发行摊薄为既有事项,非本次新增)。结论:程序性噪音,AVOID,不做多也不做空。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本次为NEUTRAL程序性事项,无方向性交易需要幅度校准,故未启动先例检索与event_study
方向:无可用先例: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与四方监管协议签订属A股定增后的标准化程序披露,市场对此类公告通常无系统性价格反应
涨幅量级:不适用,未以先例校准任何幅度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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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413
证券简称:安培龙
公告编号:2026-067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13 号)同意注册,深圳安培
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培龙”或“公司”)向13 名特定对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9,469,472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7.49 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544,399,945.2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0,519,192.2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3,880,753.04 元。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6 年8 月1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审众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26 年8
月13 日出具“众环验字(2026)010002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公司于2026 年1 月7 日、2026 年1 月27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同
意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指定或设
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 2 —
根据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发行募投项目“MEMS
传感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为安培龙及子公司上海安培龙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安培龙”),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安培
龙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安培龙、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新增设立情况如下:
序
号
账户
名称
账户用途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协议所列的初始专
户余额(人民币元)
1
上海安
培龙
MEMS 传感器芯片研
发及产业化项目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
2081222929000138
0.00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实施监管监
督,并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海安培龙、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各方主体:
甲方一: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海安培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以上甲方一、甲方二在本协议中统称为“甲方”,除非特别指明,本协议
所称“甲方”系指甲方一、甲方二之任一方或全部)
乙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3 —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81222929000138,截止2026 年8 月31 日,专户余额为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MEMS 传感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剑群、靳盼盼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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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9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