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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凌云股份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09-10(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09-09 17:13:53·⚡ 决策 09-14 16:24:13 +4d23h·43.4 天前

凌云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议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程序合法有效

这是一份关于临时股东会程序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会议于2026-09-09召开,只审议并通过了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这一常规议案,反对票仅0.36%。聘任年度审计机构属于每年必做的治理动作,不改变公司未来盈利、现金流、资产价值或股东权益,也不带来任何业务、客户、产能或价格层面的新信息;且会议通知早在2026-08-25公告,市场早已知悉议程。事件时间为2026-09-09,当前为2026-09-14 16:23(A股盘后),即使存在边缘信息也已完全消化。故对凌云股份(600480.SH)给出 AVOID,不做多、不做空。

📄 原文凌云股份↗ 原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 号英皇集团中心8 层、9 层、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不做 凌云股份(600480.SH)
例行治理噪音,无 edge:本次披露是2026-09-09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唯一议案为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并以99.56%同意通过,属每年必做的程序性事项,不涉及订单、业绩、并购、融资、分红回购或监管处罚,无任何收入/利润/现金流增量;议程早在2026-08-25会议通知中公开,无预期差,且距今已过3个交易日、A股当前盘后不可成交。故不做多也不做空,仅作为治理事项记录。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cninfo 一手法定披露的《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26第0357号),记载2026-09-09现场会+网络投票,524名股东、3.27亿股(占32.7194%)参与表决,唯一议案《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以99.5642%同意通过,律师认定程序与结果合法有效。影响链:聘任年度审计机构是上市公司每年例行的治理事项,不触及收入、成本、订单、产能、客户结构、资本结构或监管风险,也不构成会计政策或审计意见变更等会改变盈利质量预期的事件;股东投票结构(大股东主导、5%以下股东14.52%反对)同样只是常规治理信息,无股东行动或治理冲突迹象。价格/证据:无需行情验证——不存在方向性因果链,任何价格反应都属噪音;议程已于2026-08-25会议通知中公开,信息无新鲜度。结论:无增量事实、无可交易 edge,凌云股份(600480.SH)AVOID。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事件为例行股东会程序性法律意见书,唯一议案是常规年度审计机构聘任,不产生任何盈利或现金流增量。
  • 议程自2026-08-25会议通知起已完全公开,无预期差,也无 surprise 可供定价。
  • 不存在方向明确的因果链,做多或做空均无正期望 edge。

主要风险

  • 若后续披露审计机构变更背后的原因涉及审计分歧、财务调整或监管问询,才可能转化为实质利空,本公告本身不含此类信息。
  • 本判断仅针对该公告;凌云股份后续若有新催化需另行独立研判,不得以本条 AVOID 覆盖。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研究未进行,也未改变结论;判断完全基于公告体裁与议案内容本身。

方向:未评估外部先例:本事件为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无任何方向性因果链,历史同类公告的价格反应属噪音,先例统计无法改变做/不做结论。

涨幅量级:不适用;无增量事实可校准幅度。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702 字
1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 号英皇集团中心8 层、9 层、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
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昆明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 第0357 号
二〇二六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 第0357 号
致: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凌云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
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
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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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副本或原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
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由董事会召集。
2026 年8 月2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
了《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权登记日
及登记方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经核查,召集人已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
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9 月3 日。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 年9 月9 日14 点00 分在河北省涿州市松林店
镇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9 月9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
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9 月9 日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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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公司于2026 年8 月25 日公告的《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有权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为截至2026 年9 月3 日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
托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390,711,7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672%。
2、参加网络投票及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2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399,905,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194%。
3、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均已按《股东会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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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会议履行了以下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
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2、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结果。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
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3、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股
东会未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关于聘任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A 股
398,162,948
99.5642
1,441,231
0.3603
301,358
0.0755
其中:5%
以下股东
的表决情
况
8,182,606
82.4427
1,441,231
14.5209
301,358
3.0364
经验证,本次会议以上表决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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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提出超出上述议案以外新议案的情形,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
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均为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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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见证律师:
乔佳平
章
健
李刘淳祺
2026 年9 月9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