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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依米康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8:40:27·⟳ 抓取 18:43:37 +3m10s·⚡ 决策 09-09 22:42:12 +3h58m·48.0 天前

依米康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仅审议通过为董事及高管购买责任险的普通议案,属例行治理事项

全文为程序性见证意见,唯一议案是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且会议通知早在2026年8月24日(公告2026-053)已披露审议事项;本次无任何金额、业绩、订单、重组或指引增量,对基本面和未来1–10个交易日股价无方向性影响,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原文依米康↗ 原文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 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
不做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249.SZ)
例行治理噪音:公告为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法律意见书,唯一议案是为公司及董事、高管购买责任险并已获普通决议通过,未披露保费/保额或任何经营、业绩、订单、重组增量;审议事项早在8月24日股东会通知(公告2026-053)中公开,本次仅为程序性落地,信息增量为零,无做多或做空edge。A股此刻盘后不可成交,但即便次日开盘也无催化可交易。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康达律师事务所就依米康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唯一议案《为公司及董事、高管购买责任险》以非关联股东68.57%同意通过,关联股东张菀、孙晶晶回避。影响链:董监高责任险属常规治理与风险转移安排,不改变公司经营性现金流、收入、订单、产能或股权结构,也未披露保额、保费或任何财务量级,市场无法据此重定价;且会议通知已于8月24日提前公告审议事项,本次为预期内的程序性落地,信息增量为零。价格/证据:来源为cninfo一手法定披露,内容自洽、无金额披露,无需行情验证即可判定无edge,故未调用行情工具、未编造价格。结论:对依米康(300249.SZ)不做多不做空,AVOID。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主要风险

  • 唯一议案反对票占非关联股东表决权27.25%、弃权4.18%,显示中小投资者对治理事项有一定分歧,但仅为治理情绪信号,不构成可交易的财务或经营损害。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9 · 影响 invalidates
    全文3,735字符已通读,未出现任何营收、净利润、订单金额、募投、股权变动或经营数据;唯一议案为责任险采购,且明确属普通决议、关联股东回避。
    检索:依米康 300249 临时股东会 议案 董监高责任险 是否涉及业绩/订单/重组增量(正文全文核查) 原文 ↗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09 · 影响 none
    议案已获通过,无否决、无监管处罚或调查事项;反对票27.25%仅为中小股东对治理安排的分歧,不构成直接、实质的公司级净损害,不满足做空红线。
    检索:股东会否决/争议、议案未通过、监管问询等潜在利空线索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即便存在先例,例行治理议案通过后无可交易edge,故未进行外部先例检索与 event_study 定价。

方向:不适用:事件为程序性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无同机制的价格催化可供类比。

涨幅量级:无可校准幅度——公告未披露保费、保额或任何财务量级,历史上董监高责任险议案通过的公告本身不产生可统计的股价反应窗口。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735 字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 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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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0370 号
致: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法律意见书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岀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
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2026 年9 月9 日召开本
次会议。
2026 年8 月24 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3)。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 年9 月9 日下午14 时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
园南二路二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菀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9 月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9 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 年9 月9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及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58,425,700
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91,222,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99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88,504,500股,占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06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717,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2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3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2,717,80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929%。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现场及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
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1,863,48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658%;740,62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507%;113,7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1,863,48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658%;740,621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507%;
113,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1835%。
上述议案的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就上述议案,关联股东张菀女士、孙晶晶女士已回
避表决,其所持股份88,504,500 股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见证律师:
张宇佳
钱
坤
2026 年9 月9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