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腾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议案,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程序合法
全文为律所法律意见书,内容限于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确认,且意见书自述不对议案内容与数据真实性发表意见。唯一通过的议案(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早在2026年8月25日的会议通知中已完整披露,本次只是表决结果的程序性落地,未披露金额、发行对象、摊薄比例或经营增量,无预期差、无方向、无 edge。A股当前为盘后(2026-09-14 16:41 SH)亦无当日可执行窗口,故对赛腾股份(603283.SH)与全部候选一律 AVOID,且不产生任何 risk_signals(无本事件新增的公司级净负面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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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cninfo 披露的锦天城律所法律意见书确认赛腾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程序合法,现场4名股东代表18.5874%表决权、网络683名股东代表0.8592%表决权,唯一议案以99.5151%同意、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影响链:议案内容为变更注册资本与修订公司章程,属于会议通知(2026-08-25)已披露事项的表决落地;法律意见书本身明确不对议案实质内容与数据发表意见,因此不含任何新增经营、财务或资本结构信息。证据:正文全文已具备,无需外部核验即可判定其程序性属性。结论:无新增事实、无方向、无预期差,不构成事件交易催化,全候选 AVOID。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研究未改变结论:在已确认无新增事实、无方向的前提下,任何历史涨幅统计都无法创造 edge,故直接判定 AVOID
方向:无:本信号为例行治理程序性公告,不存在可对齐的同类价格反应先例需求
涨幅量级:不适用,未搜索亦未提交 event_study;无金额、无经营增量,无法也无需校准涨幅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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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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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
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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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6 年8 月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苏州赛腾精密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
方法等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 年9
月9 日14 点00 分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葭路585 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2026 年9 月9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9 日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9 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5,525,57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8.587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68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28,8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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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
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222,0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1%;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反对
256,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8%;弃权75,4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