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迈普医学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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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普医学公告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审议通过一项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议案,无经营增量信息
已读全文并确认为程序性法律意见书:会议已于9月9日14:30召开完毕,议案内容(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此前已由8月24日董事会决议公告和8月25日股东会通知公开,本次披露未带来任何新增金额、订单、业绩、监管结论或资本结构变化;律师明确不对议案事实与数据发表意见。无新增事实即无可交易催化,且事件发生于A股盘后、当前市场亦已收盘,不存在方向、标的与edge。
📄 原文迈普医学↗ 原文
迈普医学-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 1 -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不做 迈普医学(301033.SZ)
例行公司治理程序性公告: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见证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唯一议案为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授权(同意99.76%),实质内容已由8月24日董事会决议公告和8月25日股东会通知提前公开,本次未披露额度、期限或任何损益影响,无收入/订单/业绩/监管结论等增量事实,既无做多催化也无做空催化,不具可交易edge;且事件与当前时点A股均已收盘。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cninfo披露迈普医学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唯一议案为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同意99.76%、中小股东98.45%。影响链:套期保值授权是常规风险管理安排,不改变收入、订单、产品注册或盈利基数,且律师不对议案内容与数据发表意见;议案实质早在8月24日董事会决议公告与8月25日股东会通知中已公开。价格/证据:本次披露无新增数字(额度、期限、损益敞口均未披露),属同一事项的后续程序性公告,不得重复计为催化;事件与当前时点A股均处盘后,无即时可成交窗口。结论:无增量事实、无方向、无正期望,AVOID。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反向证据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因无新增事实即无交易,无需先例支撑tp/sl
方向:程序性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类公告不构成价格事件,无需外部先例校准
涨幅量级:无可用aligned先例;本类公告无金额、无盈利增量,幅度基准为零
形态:未见反复见光死或高开低走的机制,因该类披露本身不引发重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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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374 字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 1 -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迈普再生医
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曾思律师和王家齐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
法律意见书
- 2 –
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6 年8 月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2026 年8 月25 日,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与媒体
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
期、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已获得公司于2026 年8 月24 日召
法律意见书
- 3 –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与媒体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 年9 月9 日14:30 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崖鹰石路3 号迈普医学大厦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
知所披露的一致。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9 月9 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9 月
9 日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7 人,代表股
份21,374,3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1.9045%(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078,9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295,4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 4 –
27.3087%。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公司全部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含通讯方式)
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布。对于
涉及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1如下:
1.《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23,6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7628%;反对4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2110%;弃权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1 以下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法律意见书
- 5 –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26,2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528%;反对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763%;弃权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
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09%。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
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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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迈普再生医
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曾思律师和王家齐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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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6 年8 月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2026 年8 月25 日,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与媒体
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
期、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已获得公司于2026 年8 月24 日召
法律意见书
- 3 –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与媒体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 年9 月9 日14:30 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崖鹰石路3 号迈普医学大厦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
知所披露的一致。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9 月9 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9 月
9 日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7 人,代表股
份21,374,3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1.9045%(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078,9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295,4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 4 –
27.3087%。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公司全部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含通讯方式)
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布。对于
涉及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1如下:
1.《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23,6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7628%;反对4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2110%;弃权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1 以下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法律意见书
- 5 –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26,2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528%;反对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763%;弃权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
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09%。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
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