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603017.SH)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程序合法有效
全文为国浩律所就中衡设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唯一议案为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程序性通过。分红预案的实质条款(金额、比例、发放安排)已在8月25日的股东会通知中公开,市场已有充分时间定价;本次仅确认「程序合法有效」,不含任何新数字、新指引或新交易边界,因此不存在可交易的增量催化。同时本文件亦不含负面事实,不构成做空或风控信号。A股当日22:06已收盘不可成交,即便存在微弱情绪外溢也无执行价值。故直接输出AVOID,未再追加Web/KB/行情检索(任何检索结果都无法把「程序性表决通过」转化为方向明确、有edge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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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中衡设计9月9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191名股东代表51.6887%表决权,审议通过唯一议案《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国浩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程序合法。影响链:利润分配预案的实质内容早在8月25日会议通知(及更早的董事会预案)中公开,股东会通过只是既定流程的最后一步,不改变任何现金流、盈利或资本结构预期;分红除权除息与股权登记日另行公告,本文件未提供。证据/价格:文件本身即为一手法定披露,无金额、无指引、无新事实,且A股盘后不可成交。结论:无增量事实、无预期差、无可执行窗口,AVOID。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未改变结论:结论由「无增量事实 + 盘后不可成交」直接决定,即便先例显示程序性公告存在微弱正收益也不构成可执行edge。
方向:无可用先例;且本次为程序性治理事项,历史上此类「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披露基本不产生可测量的价格反应,无需先例定幅度。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对齐样本,不作幅度校准。
形态:不适用(无入场即无见光死风险)。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7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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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
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9月9日(星期三)15:00时起在苏州工业园区八达街111号中
衡设计大厦四楼中庭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8 月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
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
2
事项。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6 年9 月9 日(星期三)15:00 时起在
苏州工业园区八达街111 号中衡设计大厦四楼中庭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9 月9 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9 月9 日
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一致。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
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2,759,3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887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3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
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
进行了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
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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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