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爱迪特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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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迪特(301580.SZ)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经营场所及修订公司章程,律所出具常规法律意见书
公告体裁为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唯一议案为变更经营场所+修订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已在2026-08-25会议通知中提前披露,本次仅是表决结果的程序性确认;无新增金额、无经营/财务增量、无产业链传导对象,也不构成公司级净负面事实,因此既无做多edge也无做空催化,直接AVOID,无需查Web/KB/行情/先例
📄 原文爱迪特↗ 原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不做 爱迪特(301580.SZ)
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唯一议案为变更经营场所与修订公司章程(同意99.8776%),属程序性治理事项;内容已于8月25日会议通知披露,无金额、无经营/财务增量、无预期差,且不构成公司级净利空,既无做多edge也无做空红线所要求的强空催化,故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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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中伦律所对爱迪特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召集、通知、召开、出席资格与表决程序合法,唯一议案《变更公司经营场所、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99.8776%同意获特别决议通过。影响链:经营场所变更与章程修订属公司治理与工商登记层面的程序动作,不改变产品、客户、产能、收入、利润或资本结构,也不产生任何证券供需变化;议案内容在8月25日会议通知中已完全公开,本次公告只是结果确认,信息增量为零。证据/价格:无金额、无指引、无监管结论需要核验,因此不存在需要行情或先例定价的交易假设。结论:无方向、无edge、无可交易催化,AVOID;同时不构成新增净利空,故不输出risk_signals。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1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例行治理事项(经营场所变更+章程修订),无盈利或现金流增量,不构成催化
- 议案内容已于2026-08-25会议通知提前披露,本次仅为表决结果的程序性确认,信息增量为零
- 无对手方、无供应链或竞品传导对象,缺乏可定位的二阶映射标的
主要风险
- 若后续工商变更或新经营场所搬迁伴随额外资本开支或经营中断,才可能产生实质影响,但本公告未披露任何相关内容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未开展:事件为零信息增量的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不存在待定价的方向或幅度假设,历史同类事件统计无法改变AVOID结论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314 字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口头证
法律意见书
2
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与原始
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8 月2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
网上公告的《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开,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15 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了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和议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
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9 月4 日。
法律意见书
3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包括视频方式,下同)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10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10 日9:15-15:00。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9 月10 日14:30 时
如期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山路9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4.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5.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李洪文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
计资料及验证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8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50,050,90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484%。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
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法律意见书
4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外,现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根据监票人、计票人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
法律意见书
5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场所、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9,989,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776%;反对59,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0%;弃权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23,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42%;反对59,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49%;弃权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张奥申
梁晶
年
月日
关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口头证
法律意见书
2
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与原始
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8 月2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
网上公告的《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开,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15 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了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和议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
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9 月4 日。
法律意见书
3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包括视频方式,下同)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10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10 日9:15-15:00。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9 月10 日14:30 时
如期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山路9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4.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5.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李洪文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
计资料及验证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8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50,050,90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484%。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
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法律意见书
4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外,现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根据监票人、计票人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
法律意见书
5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场所、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9,989,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776%;反对59,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0%;弃权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23,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42%;反对59,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49%;弃权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张奥申
梁晶
年
月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