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长鹰硬科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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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鹰硬质(920238.BJ)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注册资本变更及章程修订等议案以99.998%高票通过,属例行治理程序披露
全文为律师事务所对股东会召集程序、出席资格与表决结果合法性的见证意见,属高噪音例行治理披露。所涉议案(变更注册资本、修订章程、修订/新增五项内部管理制度)均以99.998%通过,无争议、无反对声音形成的定价信息;文件本身不含任何变更规模、原因、交易对手、财务影响或经营指引。市场此前已在2026-08-25会议通知公告中知悉审议事项,本次只是程序落地,无预期差,方向不明且无可交易催化,故不做多也不做空。
📄 原文长鹰硬科↗ 原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6BJ(…
不做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0238.BJ)
例行治理披露: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只给出程序合法性结论,注册资本变更与章程修订、五项内部管理制度议案均以99.9983%高票通过,无争议、无金额、无经营或财务增量,且审议事项早在2026-08-25会议通知公告中已公开,预期差为零;不存在可交易方向与边界,多空均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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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层:cninfo披露的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1项注册资本/章程变更议案与5项内部制度议案以99.9983%同意票通过,出席表决权占比80.17%,律师仅对程序合法性负责、不对议案实质内容表态。影响链:程序性通过 → 不产生收入、成本、产能、客户、监管处置或资本结构的可量化变化 → 无法推导任何盈利或现金流增量。价格/证据层:文件未披露注册资本变更数额与原因,也无财务数据;同一事项的议案内容已在2026-08-25的会议通知公告中披露,本文件属于流程尾部,预期差为零。结论:例行治理噪音,无可定位的交易边界,AVOID;同时无新增净损害事实,不输出风险信号。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公告为例行股东会程序见证文件,议案高票通过且不含任何经营或财务增量信息,不构成催化
主要风险
- 注册资本变更的具体原因与规模在本文件中未披露,若后续单独公告涉及大规模增发摊薄或回购注销,需按资本配置口径另行评估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10 · 影响 none
全文未出现任何金额、发行数量、交易对手、客户或经营数据;律师明确声明不对议案内容及相关事实、数据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无实质利好可提取
检索:法律意见书本体是否隐含实质利好(注册资本变更规模、增发对象、募投项目、业绩影响) 原文 ↗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10 · 影响 none
全部6项议案同意比例均为99.9983%,反对仅1,280股(0.0017%),弃权0股;律师结论为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无保留意见、无瑕疵、无治理冲突,不构成做空催化
检索:议案表决是否存在显著反对、程序瑕疵、律师保留意见或治理冲突等利空信号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未进行,因为事件已被判定为例行治理噪音、不进入交易评估;即使存在同类先例也不会改变AVOID结论
方向:不适用:无交易假设,故无需方向性先例支撑
涨幅量级:不适用:本事件无价格催化,未以先例校准任何涨幅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457 字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6BJ(法)字第08156 号
致: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
件及复印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或
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2
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
开公司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 年8 月25 日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公告了《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6-09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 年9 月9 日
14:00 在昆山市玉城北路67 号公司5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黄启君先生现场
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8 日15:00 至2026 年9 月9 日15:00。本次股东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应与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7,635.4663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7%,其中: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9 人,代表
3
股份6,352.3665 万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本次
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 人,代表股份1283.0998 万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7%。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
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
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参加计票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4
表决情况:同意76,353,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股数1,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股数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议案》
①《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76,353,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股数1,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股数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②《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6,353,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股数1,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股数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③《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6,353,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股数1,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股数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④《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5
表决情况:同意76,353,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股数1,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股数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⑤《新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6,353,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股数1,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股数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
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关于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6BJ(法)字第08156 号
致: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
件及复印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或
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2
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
开公司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 年8 月25 日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公告了《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6-09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 年9 月9 日
14:00 在昆山市玉城北路67 号公司5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黄启君先生现场
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8 日15:00 至2026 年9 月9 日15:00。本次股东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应与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7,635.4663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7%,其中: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9 人,代表
3
股份6,352.3665 万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本次
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 人,代表股份1283.0998 万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7%。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
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
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参加计票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4
表决情况:同意76,353,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股数1,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股数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议案》
①《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76,353,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股数1,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股数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②《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6,353,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股数1,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股数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③《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6,353,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股数1,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股数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④《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5
表决情况:同意76,353,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股数1,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股数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⑤《新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6,353,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股数1,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股数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
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