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星证券发布曹飞要约收购济川药业2026年二季度持续督导意见,确认收购人规范履约、无重大调整计划
已读完整公告原件全文:这是收购方财务顾问对2025年6月已发出、2025年8月1日已清算过户完毕的要约收购所做的2026年第二季度持续督导意见,属法定例行的事后合规核查。核心结论逐条为『不存在违反承诺情形』『无改变主营业务/资产重组/章程修改/分红调整计划』『不存在违规担保借款』,即所有维度均维持现状,无任何新增金额、指引、条款或经营事实;期内唯一实质变化是董事会换届与章程取消副董事长职位,均为已发生的例行治理事项。文件对济川药业(600566.SH)未来1–10个交易日的盈利、现金流、资产价值或股东权益不产生任何增量方向,Web、KB、行情与先例研究都不可能改变『不做』的结论,故按早停纪律直接输出AVOID,不再调用检索与行情工具。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cninfo 一手披露为博星证券出具的《关于曹飞要约收购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2026年第二季度持续督导意见》,覆盖2026-04-01至2026-06-30,而该次要约收购(要约价由26.93元/股调整为24.85元/股)已于2025-07-17届满、仅16,300股(0.0018%)预受、2025-08-01清算过户完成,持续督导期本身也已于2026-08-01结束。影响链:财务顾问核查的对象是收购人是否规范行使股东权利、是否履行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独立性承诺、是否落实后续计划,结论全部为『未违反』『未提议调整』,属确认性合规陈述而非新增信息;不存在控制权再变更、资产注入、要约价调整或分红政策变化等可能驱动股价的机制。价格/证据:无新增催化即无预期差,也无从谈起 price-in;治理换届与章程修订在期内已发生并已履行披露程序,不构成本次公告的增量。结论:事件方向 NEUTRAL,无正期望交易腿,也不构成公司级净利空(三重测试全部不通过,故 risk_signals 为空),对济川药业(600566.SH)给 AVOID。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对最终结论无影响;AVOID 的依据是文件性质(事后合规核查、全部结论为『无变化』)而非先例统计
方向:不适用:本次为无增量事实的例行合规督导意见,不存在需要校准的方向或幅度
涨幅量级:不适用:无催化即无涨幅量级可估,未向 event_study 提交任何先例
形态:不适用:无入场动作,不涉及见光死或高开低走风险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5,839 字
关于曹飞
要约收购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2026 年第二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九月
1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博星证券”)
接受收购人曹飞的委托,担任曹飞要约收购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市公司”“公司”或“济川药业”)的财务顾问。博星证券作为本次要约
收购的收购方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为济川药业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要
约收购完成后的12 个月止(即2025 年6 月16 日至2026 年8 月1 日)。2026
年8 月29 日,济川药业披露了《2026 年半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则,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持
续督导期间内(即自2026 年4 月1 日至2026 年6 月30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履行公开承诺、落实后续计划等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本次要约收购情况概述
2025 年6 月11 日,曹龙祥与曹飞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曹龙祥将其持有
的江苏济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川控股”)10.10%股权以1,010 万
元价格转让给曹飞,股权转让完成后,曹飞持有济川控股60%股权,为济川控股
控股股东,并通过济川控股、西藏济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济川”)
间接控制上市公司516,757,36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6.07%)。本次股
权转让系济川控股股权结构在家族成员之间的调整。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为济川控股未发生变化,曹飞、曹龙祥成为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要约收购为曹飞通过济川控股及西藏济川持有上市公司56.07%股份,
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触发曹飞对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购人应当向
除曹龙祥、济川控股及西藏济川以外的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
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全面要约。因此,本次要约收购系为履行上述法定要约收
购义务而发出,并不以终止济川药业上市地位为目的。
2025 年6 月16 日,济川药业公告了《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
报告书》,要约价格为26.93 元/股(后基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
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由26.93 元/股调整为24.85 元/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 个
自然日,要约收购期限自2025 年6 月18 日起至2025 年7 月17 日止。截至2025
年7 月17 日,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在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股
东账户总数为34 户,预受要约股份总数共计16,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8%。
2
上市公司于2025 年8 月1 日公告,曹飞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登上海分公
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本次要约收购清算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曹飞直接持有公司16,300 股股份,通过其控制的济
川控股间接控制上市公司416,757,360 股股份、通过其控制的西藏济川间接控制
上市公司100,000,000 股股份。曹飞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516,773,660 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56.07%。曹飞及其一致行动人曹龙祥共同控制公司563,612,118 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1.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上市地位不受
影响。
二、收购人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曹飞及其一致行动人曹龙祥、济川控股、西藏济川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依法行使对济川药业的股东权利。济川药业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等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治理情况符合上市规范运作要求,
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曹飞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中国
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范运作,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履行股东义务,济川药业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运作,不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
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曹飞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
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
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
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3
2、承诺人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制
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关系谋
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对给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中小股东
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曹飞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承诺内容如下:
“1、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不会利用承诺人对上市公司
的持股关系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经
营活动。
2、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
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
动。
3、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不会利用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
子公司获取的信息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
务。
4、承诺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并将促使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
他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5、如承诺人或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获得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承诺人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
会具备转移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
并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获得该等
业务机会,则承诺人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方式
加以解决,且给予上市公司选择权,由其选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三)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承诺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4
益,曹飞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内容如
下:
“(一)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人员独立
1、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处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的行政职务,继续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2、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公
司及所控制的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独立
1、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
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当前没有、之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
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3、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财务独立
1、上市公司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
理制度。
3、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共享一个银行
账户。
4、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不通过违
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处兼职或领取
报酬。
6、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机构独立
1、上市公司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
织机构。
2、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
(五)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独立
1、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
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曹飞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违
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收购人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一)未来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没有在未来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
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曹飞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向上
市公司提议对主营业务进行改变、调整。
(二)未来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在未来12 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促使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
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促使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上述交易,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对外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曹飞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向上
市公司提议对其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购买或置换资
产的重大重组计划。
(三)未来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6
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
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因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进行董事会
换届选举,选举曹龙祥先生、曹飞先生、曹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杨玉海先生、侯艳莲女士、毛益斌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黄曲荣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此外,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
司章程,取消公司副董事长职位,人力资源总监不再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调整外,
曹飞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提议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
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曹飞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对上
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拟对上市公司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
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曹飞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对上
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以后根据上市公
7
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曹飞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实施对
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行为。
五、提供担保或借款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济川药业不存在违规为收购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持续督导总结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曹飞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中
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范运作,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济川药业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运作,不存在违反公司治理
和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曹飞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
形;济川药业不存在违规为曹飞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情形。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