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t-trade登录编辑
🇨🇳 A股公告亚康股份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8:48:28·⟳ 抓取 18:51:59 +3m31s·⚡ 决策 09-10 23:31:41 +4h39m·46.7 天前

亚康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激励基金管理办法》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两项议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确认程序合法有效

公告为股东会例行治理议案的法律意见书,属高噪音、无增量的程序性披露:两项议案在8月26日会议通知中已列明,9月10日只是按既定议程高票通过,既未改变公司收入、利润、现金流、资产结构或证券供需,也未披露任何金额或规模;无法建立方向、无法量化materiality、无法确定可交易边界,因此对亚康股份(301085.SZ)不做多、不做空,输出AVOID。事件方向为NEUTRAL,未通过risk_signals三重测试,故不登记风险行。

📄 原文亚康股份↗ 原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589号 致: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
不做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01085.SZ)
公告为例行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两项议案(制订《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购买董监高责任险)自2026-08-26会议通知起已公开,本次仅以约99.9%高票程序性通过,未披露任何金额、规模、业绩或资产变化,不改变收入、利润、现金流与证券供需;无方向、无增量事实、无可量化的可交易边界,故不做多也不做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系法定程序而非负面事实,未通过risk_signals三重测试,不登记风险行。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层:cninfo一手法定披露,天元律师事务所就亚康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确认出席表决权58.9672%、议案一《激励基金管理办法》99.9559%通过、议案二董监高责任险在关联股东回避后99.8968%通过,程序与结果合法有效。影响链:两项议案均为内部治理与风险管理安排,激励基金办法不改变股本、不新增股份支付规模披露,董监高责任险是常规保费支出,均不触及收入、订单、产能、客户或资本结构;关联股东回避属程序性合规,不暗示任何利益输送事实。价格/证据层:议案内容早在2026-08-26《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公开,本次仅是预期内的表决落地,不存在预期差;公告未给金额,无可量化的业绩增量。结论:无方向、无增量、无可交易催化,AVOID;因非净利空,risk_signals为空。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1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两项议案(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董监高责任险)均为常规治理安排,不产生可交易的业绩或估值增量
  • 议案内容自2026-08-26会议通知起已完全公开,本次高票通过属预期内程序落地,无预期差、无price-in空间

主要风险

  • 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计提规模与会计处理未在公告中披露,若后续办法正文显示大额费用化,可能对利润率形成边际压力,但当前无证据量化
  • 以治理类噪音公告入场易被题材联想放大,缺乏基本面证伪点,止损无锚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10 · 影响 invalidates
    公告全文(3305字)仅含股东会程序与表决结果,未披露激励基金计提基数、比例、金额或受益对象,无任何可量化的正向业绩增量
    检索:亚康股份 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规模 计提 股权激励 业绩影响 原文 ↗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10 · 影响 invalidates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为责任险议案的法定合规程序,两项议案均以约99.9%高票通过,无否决、无争议、无处罚或资金缺口,不构成公司级净损害
    检索:亚康股份 股东会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董监高责任险 是否构成公司级净负面事实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缺失未改变结论:结论由公告体裁与无增量事实直接决定,属确定性AVOID,无需外部先例支撑

方向:无可用先例: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类公告不构成价格催化,历史上无系统性方向反应可测

涨幅量级:未做幅度校准,因公告无金额、无业绩或资产变化,任何涨幅统计都是噪音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305 字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589号
致: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
会议于2026 年9 月10 日下午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 号8 层公司第一会
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
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
工作。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6 年8 月25 日召开第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于2026 年8 月26 日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2026 年9 月10 日下午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 号8 层公司第一会议
室召开,由董事长徐江主持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9 月10 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9 月10 日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3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10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788,2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注:公司的股份总
数已剔除公司回购的股份数,下同)的58.967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41,860,7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602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0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927,49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10.365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269,8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18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4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制订<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激励基金管理
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765,8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59%;反对1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9%;弃权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47,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9%;反对1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9%;弃权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徐江、南京天佑永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古桂林、王丰、北京翼杨天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吴晓帆回避表决,
亦不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3,935,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968%;反对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45%;弃权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87%。

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55,4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7%;反对9,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8%;弃权5,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A 座509 单元,邮编: 100033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