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A/H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H股奖励信托、回购H股一般性授权、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授权及章程修订,中伦所出具程序合法性法律意见书
事件是A股上市公司股东会表决结果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属法定披露中的例行治理体裁。议案内容(H股奖励信托、回购H股一般性授权、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章程及议事规则/担保制度修订)已于2026年8月26日的股东会通知中公开,本次没有任何新增金额、执行安排或经营事实;授权≠已实施回购或已发行债务,也不改变每股现金流与权益。既无正向 surprise 也无可核验的公司级净损害,方向为中性,无可交易 edge,故整体不做,且不输出 risk_sign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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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康龙化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资格与表决程序出具法律意见书,六项议案全部审议通过,出席股份占比48.0942%。影响链:议案为H股奖励信托计划、回购H股的一般性授权、授权董事会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章程/议事规则/对外担保制度修订,均属治理与资本运作的“授权额度”阶段,法律意见书本身明确不对议案内容与数据真实性发表意见;公告未披露回购上限、债务融资规模、信托授予价与摊销,无法计算对每股价值、利润或现金流的增量。价格/证据层:股东会通知已于8月26日披露,议案为市场已知信息,本次为程序性落地,无预期差;A股与港股此刻均已收盘,即便存在微弱情绪影响也只能等次日开盘,缺乏可量化的正期望。结论:无新增事实、无方向、无重大性,AVOID;因事件方向为中性且未通过“事实性净损害”三重测试,不生成风险信号。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10 · 影响 invalidates
全文仅记录议案名称与表决通过结果,明确声明不对议案内容及数据真实性发表意见,未披露任何金额、额度、价格或时间表,无可量化正向增量支撑做多
检索: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全文(原始PDF)— 议案是否含回购金额上限、债务融资规模、信托授予价与股份数量等可量化增量 原文 ↗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kb_search · 影响 invalidates
按资本配置分账原则,一般性授权只是给董事会额度与选择权,不改变当前每股现金流与权益;未实施回购、未注销股份、未发生实际摊薄或利息成本,因此既不构成利好也不构成利空的已实现事实
检索:回购H股一般性授权与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授权是否等同于已实施回购或已发行债券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10 · 影响 none
六项议案全部审议通过,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未提异议,出席股份占比48.0942%,无否决、无争议、无新增负面条款;未通过事实性净损害三重测试,不构成做空催化,也不入风险库
检索:本次股东会是否存在议案被否、股东异议、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大幅摊薄或资金缺口等公司级净负面事实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缺失不改变结论。本条信号的 AVOID 依据是事件本身无新增事实与无重大性(NO_INCREMENTAL_FACT),而非先例不足;即便找到对齐样本也无法把一个中性程序性公告变成可交易催化
方向:无可用于定价的先例:股东会程序合法性律师意见书属例行治理披露,同类文件在A股每日大量出现,通常不产生可统计的价格反应
涨幅量级:未做幅度校准。本事件无金额、无执行安排、无业绩增量,缺乏可量化的 event study 锚点,任何同类“股东会决议通过治理议案”样本的涨跌幅都会由同期板块与大盘驱动主导,不适合用来定 tp/sl
形态:无见光死/高开低走证据可查:议案内容在8月26日通知中已公开,本次不存在“见光”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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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192 字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A 股类
别股东会及2026 年第一次H 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
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A 股类别股东会及2026 年第一次H 股类别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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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
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并于2026 年8 月26 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定于2026年9
月10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
参加方式等内容。
3. 2026年9月10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泰河路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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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的内容一致。
4.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的交易时间,
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出席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09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82,728,61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持有
的1,866,830股库存H股,下同)的48.0942%。其中: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
代表(或代理人)70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05,808,39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股份总数的43.9033%;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6,920,22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1909%。
出席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08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内资股(A股)股份数为805,808,39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的内资股(A股)股份总数的54.5458%。
出席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外资股(H股)股份数为76,919,93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的外资股(H股)股份总数的21.4794%。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
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及H股股东的资格进
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股东及H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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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
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
情况如下:
1.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6 年H 股奖励信托计划的议案》
(2)《关于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3)《关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 2026 年第一次A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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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6 年第一次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A 股类别股东会及2026 年第一次H
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阳
靖
经办律师:
王剑群
2026 年9 月10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