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创达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4项议案全部通过,律所出具程序合法法律意见书
全文为律所就临时股东会程序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确认召集程序、出席资格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项议案属例行公司治理/资本配置动作且已在2026-08-26预告,本次公告不构成任何新增事实:既无经营量价、订单、业绩或指引变化,也无金额级摊薄或资金缺口披露,无法形成方向明确、可执行、正期望的交易腿,故按无增量事实AVOID。来源为巨潮法定披露,重复消息跨源检查按契约豁免;结论不依赖任何未取得的Web/KB/行情证据,故早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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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事实:中科创达(300496.SZ)于2026-09-10 14:30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四项议案,表决同意比例分别为99.78%、87.69%、87.61%、99.78%,关联股东赵鸿飞对担保与财务资助议案回避表决;竞天公诚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程序与结果合法有效。影响链:法律意见书是股东会的必备程序文件,只评价程序合规性,不改变公司收入、成本、产能或客户结构;四项议案本身为常规治理与集团内资金安排(补流、对子公司担保与财务资助、注册资本变更多源于股权激励/回购注销等),且议案内容已于2026-08-26随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通知公开,市场已有一次消化窗口。证据/价格:文本未披露募投节余金额、担保总额度、资助金额或注册资本变更具体数额,无法计算相对营收/利润/市值的量级;本条不含任何交易方向的新增信息。结论:属程序性披露、无增量事实、无正期望edge,对中科创达(300496.SZ)给AVOID,不出多空腿,也不构成公司级净利空,故不写入risk_signals。
关键理由
- 本条为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只确认程序合规,不含新增经营、财务或业务事实,无交易方向
- 四项议案(募投结项补流、子公司担保额度、财务资助、注册资本与章程修订)内容已于2026-08-26公告,属已消化的例行治理事项
- 文本未披露任何金额或比例,无法相对营收/利润/市值量化重大性,也就不存在可定价的增量催化
主要风险
-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与财务资助议案中小股东反对比例约12%,反映部分股东对集团内资金占用与担保风险的关注,但仅为表决分歧、不构成已实现净损害
- 若后续公告披露注册资本变更涉及较大比例股份变动或募投结项金额重大,需按新事实重新研判,本次文本未提供该信息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未执行且不改变结论——AVOID依据是无增量事实,与历史同类事件的价格反应分布无关
方向:无:本条为程序性法律意见书,无新增事实可作为事件研究锚点
涨幅量级:无:文本未披露金额或比例,无法校准幅度
形态:无:不存在需评估的见光死/高开低走结构,因为不存在可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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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6 年9 月10
日下午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9 号院3 号楼创达大厦召开的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
法律法规”)及《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
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
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
2
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
于2026 年8 月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股东会届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的召开方
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
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其他事项等,
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4项议案,包括:《关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
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
已于2026年8月26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授权代表,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28,710,9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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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5,568,73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371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41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1,928,66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94%。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
东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方式,其中,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9 月10 日上午9:15 至9:25,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股东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10 日9:15 至
15:00 内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
东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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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43,968,2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1%;反对242,6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1%;弃
权6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617,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5795%;反对242,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63%;弃权6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2%。
(2)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29,7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922%;反对2,627,6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827%;
弃权7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229,7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7.6922%;反对2,627,6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827%;弃权7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1%。
基于谨慎性原则,本议案股东赵鸿飞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未计入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3)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12,0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115%;反对2,650,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53%;
弃权6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212,0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7.6115%;反对2,650,1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853%;弃权6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3%。
基于谨慎性原则,本议案股东赵鸿飞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未计入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960,3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6%;反对252,9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4%;弃
权6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609,2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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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98.5435%;反对252,9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7%;弃权6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8%。
其中,第(4)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
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
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
表决权数量的要求。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王
鹏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李欣岩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