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天工股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09-11(北京日)仅日期·⟳ 抓取 09-11 18:26:46·⚡ 决策 09-12 21:26:24 +1d02h·45.3 天前
天工股份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续聘毕马威华振为审计机构,属例行治理程序
该公告是律所对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全部内容为程序性确认,唯一议案是续聘现任审计机构毕马威华振且100%通过,属于高度可预期的例行公司治理事项,没有任何业绩、订单、并购、融资、分红或股权层面的增量信息,不存在可交易的预期差。
📄 原文天工股份↗ 原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
不做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0068.BJ)
本次披露为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唯一议案是续聘现任审计机构毕马威华振(100%通过),属例行、可预期的公司治理程序,无业绩/订单/资本运作等增量事实,不存在可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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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天工股份本次临时股东会仅通过续聘毕马威华振为审计机构一项议案,律所出具的是程序合法性意见,属例行治理披露,无基本面增量、无预期差,不构成交易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11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续聘审计机构本身不传递经营信号;若投资者将此误读为利好,反而存在情绪化追高风险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直接支持以NO_INCREMENTAL_FACT回避
方向:无适用先例:例行股东会程序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属治理常规,不构成方向性事件,无需用先例校准
涨幅量级:无可交易幅度,不定tp/sl
形态:无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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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天工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中如有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
舍五入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2026 年8 月
26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会议通知》内容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
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于2026 年9 月11 日(星期五)下午14:00 在公司会议室举行。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2026 年9 月10 日15:00—2026 年9 月11 日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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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9 月4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8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9,585,416 股,占公司
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
人共4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9,017,416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1.5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8,0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
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朱泽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
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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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1.《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585,4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公司已就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的所有审议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关于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天工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中如有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
舍五入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2026 年8 月
26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会议通知》内容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
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于2026 年9 月11 日(星期五)下午14:00 在公司会议室举行。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2026 年9 月10 日15:00—2026 年9 月11 日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北
法律意见书
3
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9 月4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8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9,585,416 股,占公司
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
人共4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9,017,416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1.5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8,0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
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朱泽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
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
法律意见书
4
案:
1.《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585,4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公司已就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的所有审议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