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杰理科技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09-11(北京日)仅日期·⟳ 抓取 09-11 18:42:47·⚡ 决策 09-12 22:56:41 +1d04h·45.1 天前
杰理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变更注册资本等议案全票通过,属程序性例行公告
这是一份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全部议案(变更注册资本与公司类型、修订治理制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均为IPO后常规程序性事项,律师仅确认程序合法有效,无订单、业绩、指引、分红金额、重大重组或供需变化等增量信息,方向中性,无交易edge。
📄 原文杰理科技↗ 原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 号新闻大厦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不做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0138.BJ)
公告为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治理制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均为IPO后常规程序性事项,100%通过且无悬念,不含订单、业绩、指引或重大资本运作增量,方向中性、无预期差与交易edge,不做。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杰理科技临时股东会全票通过变更注册资本、修订治理制度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确认程序合法;均为上市后例行治理/工商登记事项,无基本面增量,不产生多空交易机会,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11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消息传播链
- 董事会8月24日即公告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及审议事项,表决议题早已公开,本法律意见书仅为会后程序确认。
- 股东会召开,全部议案100%通过,无否决或意外。
- 法律意见书挂网,结论为程序与结果合法有效,属例行见证文件。
主要风险
- 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具体背景(如IPO发行后股本变更)未在本意见书中量化,但属常规登记事项,不构成本次新增催化。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无edge,直接AVOID,不设止盈止损。
方向:不适用:股东会例行程序/治理类公告无方向性交易先例价值,此类合规文件历史上不产生系统性超额收益。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可定价先例;议题为程序性事项,缺乏可校准的上涨/下跌幅度。
形态:无见光死或方向性模式,因本就无新增催化。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 read_local_file 成功 本地只读文件 · 21 m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823 字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 号新闻大厦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472 号
致: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珠
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2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发布了《珠海市杰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称“会
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
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0日在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
3
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艺辉女士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9日
15:00-2026年9月10日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
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8人,代表股份355,275,299股,占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关于制定及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表决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02表决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03表决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04表决通过了《承诺管理制度》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
2.05表决通过了《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06表决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07表决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08表决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09表决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10表决通过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11表决通过了《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
2.12表决通过了《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13表决通过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14表决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15表决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1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7
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472 号
致: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珠
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2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发布了《珠海市杰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称“会
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
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0日在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
3
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艺辉女士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9日
15:00-2026年9月10日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
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8人,代表股份355,275,299股,占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关于制定及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表决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02表决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03表决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04表决通过了《承诺管理制度》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
2.05表决通过了《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06表决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07表决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08表决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09表决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10表决通过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11表决通过了《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
2.12表决通过了《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13表决通过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14表决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15表决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55,27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1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7
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