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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环旭电子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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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旭电子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议案均获通过,属程序性披露

该文件是临时股东会表决结果的程序性法律见证,核心议案在8月27日会议通知及草案中已公开;本次仅确认合法通过,没有新增订单、业绩、财务规模或足以改变估值的事实。

📄 原文环旭电子↗ 原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10 号嘉华中心45 层邮编:200031 Suite 45/F, K.Wah Centre, 1010…
不做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1231.SH)
本次仅为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和表决结果确认,相关激励、员工持股、增补独董及章程修订议案已由前期通知和草案披露;文件未提供新增授予规模、价格、业绩条件、费用摊销或经营增量,缺乏短线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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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环旭电子股东会通过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及章程修订等议案,但法律意见书只验证会议程序有效,未披露新的授予规模、价格、费用或业绩条件。相对既有草案缺乏可交易增量,故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12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议案通过属于激励计划落地的必要程序,但不是新增经营利好或超预期信息。

主要风险

  • 若原草案尚未被市场充分定价,激励绑定管理层可能带来短期情绪影响;但本文缺少授予规模和考核条件,无法量化每股收益或摊薄影响。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因缺乏新增事实和可量化影响,先例研究不会改变AVOID结论。

方向:程序性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通常不构成独立交易催化,未据此检索价格先例。

涨幅量级:没有可用于校准止盈止损的高相似事件幅度;本文也不提供授予价格、股份数量或业绩目标。

形态:不作为方向性交易依据。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5,309 字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10 号嘉华中心45 层邮编:200031
Suite 45/F, K.Wah Centre, 1010 Huaihai Road (M),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20003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404 9930 传真/Fax: +86 21 5404 9931
网址/Website: http://www.jingtian.com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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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下称“本所”)受环旭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
东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等事项所涉及的
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
效表决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
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
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的
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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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6 年8 月27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环旭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
式、会议时间、地点、登记方式、投票方式等予以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9 月11 日14:30 在日月光集团总部
1 楼会议室(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169 号B 栋1 楼)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
开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3、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中告知的时间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
事长因其他公务安排远程参会,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
事、总经理魏镇炎先生主持。
2、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股权登记日(2026 年9 月4 日)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享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权利。
3、根据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的情况以及网
络投票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800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1,800,318,5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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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
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果依
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确定。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公司本次股
东会并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80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00,318,5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606%。
3、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756,770,3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5810%;
反对43,459,0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4139%;弃权89,2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922,7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5.7755%;反对43,459,0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4.1338%;弃权8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907%。
(2)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756,809,6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5832%;
反对43,418,5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4117%;弃权90,4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962,0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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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5.8154%;反对43,418,5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4.0927%;弃权9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919%。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756,804,9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5830%;
反对43,423,5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4119%;弃权90,1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957,3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5.8106%;反对43,423,5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4.0978%;弃权9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916%。
(4)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792,996,8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933%;
反对7,23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019%;弃权85,6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1,149,2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5646%;反对7,23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3484%;弃权8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0.0870%。
(5)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799,607,9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05%;
反对623,5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46%;弃权87,1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7,760,3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2783%;反对623,5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331%;弃权8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0.0886%。
(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799,606,1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04%;
反对625,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47%;弃权86,8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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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7,758,5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2765%;反对625,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353%;弃权8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0.0882%。
(7)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799,406,8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93%;
反对813,6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51%;弃权98,1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7,559,2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0740%;反对813,6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8262%;弃权9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0.0998%。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799,947,8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94%;
反对274,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52%;弃权96,0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100,2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235%;反对274,7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789%;弃权9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0.0976%。
4、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前述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其
中,涉及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应关联股东已回避表
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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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陈毅敏
王峰
冯曼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